110學年度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園佼腳者~30人31腳及10人11腳」競跑賽
壹、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SH150方案」、「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計畫」辦理。
貳、 目的:
一、 推廣正當休閒活動,培養運動習慣,強化學生體適能,提升學習競爭力。
二、 凝聚學生情誼,學習團隊合作精神,倡導校園普及運動理念。
三、 促進本縣國中小學校際間體育活動交流,活絡縣內運動風氣。
參、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 嘉義縣布袋鎮好美國小、嘉義縣中埔鄉和興國小、嘉義縣東石鄉東石國小
四、 協辦單位:嘉義縣立布袋國民中學、嘉義縣立大埔國民中小學、嘉義縣立豐山實驗教育學校
肆、 實施方式:
一、 報名:111年02月07日~02月25日,嘉義縣競賽管理系統報名( http://cms.cyc.edu.tw/)。
二、 領隊會議:預計111年5月11日(三) 下午2:00,地點:和興國小視聽教室。
三、 教練講習:預計111年3月23日(三),地點:和興國小半戶外球場。
四、裁判講習與會議:預計111年5月6日(五),地點:嘉義大學民雄校區樂育堂。
五、比賽時間:111年5月27日(五),地點:嘉義大學民雄校區樂育堂
六、比賽項目與組隊方式:
(一)30人31腳競跑:(每隊可報名35人)
國中男子組(以【校】為單位組隊)採自由報名參加。
國中女子組(以【校】為單位組隊)採自由報名參加。
國小組(以【校】為單位組隊)採自由報名參加。
(二)10人11腳競跑:(每隊可報名15人)
國中組(110學年度學籍之七~九年級生以【校】為單位組隊)採自由報名參加。
國小高年級組(110學年度學籍之五~六年級生,以【校】為單位組隊進行比賽)採自由報名參加。
國小中年級組(110學年度學籍之三~四年級生,以【校】為單位組隊進行比賽)採自由報名參加。
伍、 比賽規則:
一、 基本規則:
(一) 每隊10名或30名選手,以「2人3腳」方式相互並肩,相互裹足成11 條或31條腿比賽,並採計時決賽。
(二) 10人11腳競跑與30人31腳競跑距離皆為30公尺。
(三) 所有選手要把右手放在右鄰選手的右肩上,左手放在左鄰選手的左腰上,左右相反亦可 (嚴禁選手同時以左右手分別搭在左右選手肩上,以免不慎倒地時發生危險) 。
(四) 選手只能用大會統一派發之綁帶。每位選手雙足必需配上護膝;選手相鄰兩腳必須以綁帶綁緊,並而在腳上之綁帶必需正確黏貼好,始能比賽。
(五) 參賽隊伍選手運動服裝要一致,且必須穿運動鞋與護膝,否則禁止出賽。(允許男、女服裝各自不同)
(六) 請依參賽名單出賽,不得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七) 比賽成績以整支隊伍完全通過終點線為完成時間,意即最後1位隊員之雙腳通過終點線。
二、 起跑:
(一) 發令員在發令的位置上,以槍聲為準開始出發比賽。發令之口令為:「就位」、「預備」,每位選手均已「預備」穩定靜止,即可鳴槍;偷跑犯規二次即取消比賽資格。
(二) 關於位置和信號,選手位於起跑位置後,不得出現不必要之聲音或動作。
(三) 發令員下達「預備」口令後,在起跑前的各項聲音是被禁止的。
(四) 起跑前任何選手之前腳不能觸線、踩線或越線。
三、 跌倒、綁帶脫落:
(一) 為避免發生傷害,比賽進行中出現任何一位選手跌倒時,裁判有權中止該隊繼續進行比賽。但接近終點前跌倒,且不至於影響完成比賽時不在此限;被判中止進行比賽之隊伍,得由大會另行安排時間重賽,但其重賽成績必須加時10秒。重賽次數以一次為限。
(二) 選手於比賽進行中綁帶脫落時,每脫落1個綁帶以加時3秒計,加時之上限為10秒。被判綁帶脫落加秒計時之隊伍不得要求重賽。
(三) 比賽中鞋子脫落、但綁帶未脫落者,可繼續跑至終點完成比賽。
四、 完成比賽:
(一) 以隊伍中最後一位隊員完全通過終點線為計時之依據;接近終點線前跌倒時,以身體完全離開競跑區地面為準。
(二) 終點線後方(約 2 米)設有【跳高海棉墊】,舖設足以容納 30 人的寬度供參賽隊伍衝線後撲下,以作為卸力緩衝,請勿於抵達終點時即停止,以免受傷跌倒(請選手抵達終點線後,禁止用飛撲或跳躍的方式衝上海棉墊,以免受傷)
五、 比賽用具:
(一) 綁帶:全部由承辦單位先提供給各比賽隊伍,比賽時使用承辦單位所提供之綁帶,禁止綁上自備和承辦單位所提供之不同綁帶,以維持比賽公平。隊伍跑至終點時若因綁帶無法及時解開,請先離開比賽會場再行解帶,以免影響比賽。
(二) 運動鞋:請選手穿著運動鞋,注意鞋底抓地力,但不得有金屬釘。
(三) 建議選手穿著長褲,以避免比賽時因綁帶磨擦造成破皮。
六、 計時及終點攝影:
(一) 採手按計時與全自動電子計時;終點攝影系統所得的計時,將被視為正式成績,若因故無法設置終點攝影系統則以手按計時。
(二) 成績相等:成績相等時,其名次決定方法如下:終點攝影主任裁判依據隊伍的正式1/1000秒的時間記錄做判定,假使因此決定時間成績相等,則並列相同名次。如果為冠亞軍之爭,則加跑一次決定之,其他名次則不另舉行加賽。
陸、獎勵:
一、 依據「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給予獎勵。
二、 採計時決賽,各組按下列方式錄取優勝名次:
(一) 二隊或三隊錄取一名。
(二) 四隊錄取二名。
(三) 五隊錄取三名。
(四) 六隊錄取四名。
(五) 七隊錄取五名。
(六) 八隊錄取六名。
(七) 九隊各錄取七名。
(八) 十隊(含)以上錄取八名。
三、 各組優勝隊伍(1~8名)隊伍頒發獎狀。
四、 各組成績獲優勝名次學校,其校長、指導教師、負責協助行政人員最高五名,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職員獎勵基準敘獎,第一名嘉獎二次,第二名至第六名嘉獎一次,第七名至第八名獎狀一只。
五、 校長獎勵部份,如同時獲多項等第,仍以最高等第之敘獎額度為限。
六、 若指導老師非本縣編制人員,核發獎狀乙紙,若指導多校多類組最多仍以3張獎狀為限。
七、 工作人員獎勵承辦學校校長及各組組長、副組長各嘉獎一次,名額以10人為限,其餘工作人員則核發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柒、 申訴:
一、應服從評判之判決,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申請表)提送大會;立書人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
二、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三、比賽中之爭議事項,如規則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四、對選手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五、凡比賽中冒名頂替或非法選手下場比賽者,得於發生當時提出抗議。
六、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捌、 附則:
一、 參加本活動之教職員生,核予公差假及出差旅費。
二、 比賽過程中如有任何爭議、抗議等情事,以大會審判委員之議決為終決。
三、 比賽過程中,如有任何突發事件,由大會全權處理。
玖、 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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