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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徵求

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徵求

 總獎金: 50000000

最高獎金: 15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2-11

主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主辦單位電話: 02-2383-2389#8312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1月17日環署土字第1091195030號函辦理。

環保署自即日起至本( 109 )年12月11日( 五 )下午5時止,辦理「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公開徵求作業,徵求作業分為兩階段,申請者先行提出構想書及簡報,經審查通過,另行通知申請者提出專案申請書。

有意申請者請至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與模場試驗專案資訊系統( 網址: https://sgw.epa.gov.tw/Subsidy2018/web/DownloadArea.aspx )下載計畫徵求書,詳閱相關規定與申請作業流程後,並請備文檢附構想書及簡報各1式15份,於本( 109 )年12月11日( 五 )下午5時前寄達環保署( 以環保署收文時間為憑 )。

本案說明會資訊:

( 一 )時間:11月20日( 星期五 )及11月26日( 星期四 )。

( 二 )對象:直轄市與縣 ( 市 )環保、教育等機關、 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 、 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及環保領域工程顧問公司 。

( 三 )報名作業請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最新消息( https://sgw.epa.gov.tw/Public/news )查詢。

資格條件

一、 申請單位( 即執行機構 ):

申請單位須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備文申請須以校印或研究機構印信為憑。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得以系所為代表,公立研究機構與學術研究單位須以單位印信( 校印 )與負責人章( 校長章 )為憑。

( 二 ) 申請單位可與不同專業領域或技術之企業合作,並提出雙方合作協議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 專案主持人( 申請人 )之資格:

( 一 ) 公私立大專院校:

1. 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 擔任講師職務滿 4 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 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 二 ) 公立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1. 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2. 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

三、 協同主持人之資格:

( 一 ) 研究型協同主持人:

1. 資格規定與專案主持人資格相同。

2. 具博士學位且需與專案主持人具備不同專業領域或技術,資格則不限定於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

( 二 ) 模場型專案協同主持人:

1. 申請模場試驗專案,需包含至少一位以上之協同主持人。

2. 協同主持人需與專案主持人具備不同專業領域或技術,資格則不限定於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

四、 注意事項:

( 一 ) 專案主持人之研究領域、學經歷須符合研究主題及類型。

( 二 ) 同一專案主持人申請專案應以一案為限。

( 三 ) 專案主持人不得為其他專案之協同主持人。

( 四 ) 專案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規定需參加審核會議,且執行期間不得擔任本專案之審查委員( 指本專案各階段審查委員及輔導訪查委員 )。

五、 申請補助時,應聲明下列事項:

( 一 ) 於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 二 ) 於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 三 ) 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四 ) 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挪用款項之核銷弊案情事。

( 五 ) 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六 ) 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六、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聲明時,本署得不受理該申請案;其聲明不實或有實際違反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補助款。

補助額度及期程

一、本年度補助經費總預算為新臺幣 5,000 萬元,依本署施政需求分配專案經費;如本署該年度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署得隨時通知受補助單位終止專案,或依刪減數調整補助額度與專案內容,並審核通過。

二、 各專案補助金額提供全額或部分補助;專案申請金額之上限,依本署每年通過之預算進行分配。研究型每年以新臺幣 150 萬元為上限;模場型每年以新臺幣 500 萬元為上限。

三、 專案期程:

( 一 ) 研究型:為期一年( 每年以新臺幣 150 萬元為上限 )。

( 二 ) 模場型:最長可申請兩年( 每年以新臺幣 500 萬元為上限 )。

四、 本專案補助項目限人事費、貴重儀器使用含維護費、消耗材性器材及主要費用、其他研究相關費用( 含差旅費及租賃費等費用 )、雜支費用及行政管理費等,不補助之項目應由計畫執行單位以自籌款核銷。

五、 以同一專案向本署及其他機構單位申請自籌款時,應於申請計畫書內詳列申請之項目及金額,同一細項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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