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運動i臺灣」桃園市楊梅區籃球三對三社區聯誼賽

111年「運動i臺灣」桃園市楊梅區籃球三對三社區聯誼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6-17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一、主 旨:

為提倡國民動態休閒活動培養國民終身運動習慣,且有別於傳統競技項目,活動以趣味化分組、樂趣化、創意活動內容,並結合地方特色、觀光產業、地方企業等,以鼓勵國民參與運動,提昇國民生活品質。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四、承辦單位:

桃園市楊梅區體育會

五、協辦單位:

楊梅區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

民國111年 7月10日(星期日),9:00開幕,9:30比賽

七、比賽地點:

富岡運動公園籃球場 (桃園市楊梅區新富七街與員德路 交岔路口)

八、社區聯誼賽活動組別:

【社區組】

參賽人員須攜帶可供證明之文件以備查驗區賽優勝隊伍,提報參加市總決賽

(1)國小男子組:設籍於楊梅區(民國98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2)國小女子組:設籍於楊梅區(民國98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3)國中男子組:設籍於楊梅區(民國95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4)國中女子組:設籍於楊梅區(民國95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5)高中男子組:設籍於楊梅區(民國92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6)高中女子組:設籍於楊梅區(民國92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

(7)社會男子組:設籍於楊梅區不限年齡組隊參加。

(8)社會女子組:設籍於楊梅區不限年齡組隊參加。

(9)機關企業組:機關企業設立於楊梅區,由一機關或企業組隊參加。

【公開組】

不受地區限制自由組隊

(1) 百齡老馬組:限制年齡38歲( 含 )以上,民國73年次( 含 )以前出生。(限16隊)

(2) 社會男子組:不限年齡自由組隊參加。(限16隊)

(3) 高中男子組:(民國92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限24隊)

(4) 國中男子組:(民國95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在籍學生。(限24隊)

【趣味競賽】

(1) 上籃競賽 (現場報名_每隊可推派一名,限15名)

(2) 三分線大賽 (現場報名_每隊可推派一名,限15名)

九、參賽資格:

符合各組別資格的民眾,皆可參加。

十、報到時間:

上午08:00~09:00完成報到檢錄手續。

十一、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11年6月17日(星期五)下午五點止。

十二、報名方式:

採線上填寫表單報名。(繳交保證金300元,參加開幕並完賽後退還。)

「請填妥以下報名表單,確認內容無誤後送出,待官方確認後通知繳費時間,請於設定時間內繳費完成,延遲繳費報名資格將被取消」官方粉專「桃園市楊梅區 運動i臺灣 籃球三對三社區聯誼賽」

十三、比賽方式:

預賽採小組賽、決賽採單敗淘汰。

十四、比賽制度:

視報名隊伍人數多寡決定,得合併他組辦理。

十五、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籃球規則。

十六、比賽用球:

由大會指定比賽用球。

十七、獎勵辦法:

社區組、公開組各組取前3名頒發獎盃一座。

(社區組-各組前三名提報晉級市總決賽)

(趣味競賽-各組取前三名頒發獎品)

十八、比賽細則:

(一) 每隊最多四人,上場比賽三人,球隊逾比賽時間三分鐘未到場或比賽開始時場上球員不足三人,由裁判判棄權,對隊以3:0獲勝。

(二) 比賽中遇死球時球員可進行替補。若有球員無法出賽,致場上不足兩人時宣判沒收比賽,由對隊獲勝。(若對隊原領先,則依照原比數獲勝;若對隊原落後,則以3:0獲勝)

(三) 比賽時間:

1.每場比賽時間為7分鐘。

2.除暫停時間(四強賽才有暫停)、球員受傷或裁決抗議等停錶外,其餘比

賽時間一律不停錶。

3.進攻時間12秒。

4.有籃下3秒限制。

(四) 比賽勝負:

1.得分先達到11分以上、或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者為勝隊。

2.若比賽時間結束時雙方比數相同,則進入罰球驟死賽,罰進方且對方未進球者獲勝(依序輪流投)。

3.比賽分數差距7分以上時,則提前結束比賽。

(五) 得分判定:

1.罰球中籃算一分

2.投球中籃算兩分

3.三分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

(六) 球權:

1.兩隊隊長猜拳決定比賽開始的球權

2.比賽中若遇跳球狀況,由防守隊取得球權。

(七) 進球後:

由防守隊獲得球權,運球或傳球至三分線外(雙腳在三分線外)便得直接開始進攻(不需洗球),球回至三分線外前對隊不得干擾。

(八) 死球狀況時:

進攻隊應於三分線弧頂後開始比賽,發球前須經防守隊觸球(不得持球超過2秒鐘),發球員必須於5秒內將球傳出,不得直接投籃或運球防守隊在發球員球離手之前不得超越罰球延伸線。任一球員違例,判對隊球權。

(九) 球權交換時(抄截獲球/投籃不進,由防守方獲得籃板球):

1.持球者均須雙腳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

2.未回三分線外而裁判判定有攻籃意圖,則喪失球權,若得分則不予計算。

3.罰球時,最後一球不進,防守方持球者雙腳均須回到三分線外,方可重新進攻,進攻方則不在此限。

(十) 暫停:

1.預賽不暫停,冠軍賽和季軍賽每隊可於球成死球時請求暫停一次(停錶),暫停需由隊長向裁判或紀錄員提出。

2.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可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

3.暫停時間均為20秒。

(十一) 犯規/罰球:

1.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四次時開始加罰,由對隊罰球二次。

2.投籃動作犯規且球進算,得加罰一球。

3.個人犯規達三次時,則必須離場。

(十二) 所有規則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不君子及不合運動精神之行為皆可被判定為技術犯規(由對隊罰一球,且獲得球權)。

(十三) 每場比賽成績均由勝隊隊長至紀錄組交付的紀錄表為準。

(十四) 以上規定未盡詳實者,皆參照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籃球規則之規定或大會裁判長解釋為準。

(十五) 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遇球員、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大會有權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且已賽成績不計。

十九、本規程由大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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