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中華電信謝國城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A1.宗旨:
A1.1.發展全民體育,提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優勝球隊組成少棒代表隊,以學校名稱代表我國參加2022年世界少棒聯盟(LLB)亞太區少棒錦標賽。
A2.依據:
A2.1.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 號函備查辦理。
A2.2.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B、 辦理單位
B1.1.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B1.2.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灣世界少棒聯盟協會、臺東縣政府、謝國城棒球文教基金會
B1.3.協辦單位:臺東縣立體育場
C、 一般範疇
C1.球隊球員資格
C1.1.球隊:
1.球隊應以學校(俱樂部)單一聯盟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為 111 年 2 月 25 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費每單一球隊新台幣 400 元整)。
3.符合本會世界少棒聯盟(LLB)球隊註冊報名之規定。
4.各隊應有12場(含)以上各階段比賽紀錄,請確實將比賽記錄留存備查。
C1.2.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每場賽前繳交教練證正本且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C1.3.球員:
1.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98年9月1日起至100年8月31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 憑。
2.符合本會世界少棒聯盟(LLB)球員註冊報名之規定。
3.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4.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10學年度學生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C1.4.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1.5.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2.球隊人數規定
C2.1. 職員:領隊、總教練各1名、教練2名,總計4名。
C2.2. 球員:含隊長14名,最少不得低於12名。
C3.報名:
請依球員資格之規定,自行審查球員參賽資格。
C3.1.日期:自111年 3月8日上午00時01分起至 3月18日下午23時59分截止。(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入)
C3.2.方式:採線上報名 http://www.tllb.org.tw線上報名,若表格填寫完成,可使用報 名聯絡人所填入的EMAIL及手機號碼作為登入帳號及密碼,輸入查詢或修改先 前完成之報名表,報名表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相關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 關人員職章,於111年3月21日(一)下午17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辦 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 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報名專用信封檢核表1張。
2.小報名表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3.大報名表1份。(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著球衣、彩色、半身、正面、脫
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
4.學籍證明正本1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5.參賽球員學生平安保險證明。(正、影本皆可)
6.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影本。
7.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
C3.3.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請匯款或轉帳至以下帳戶(未繳費者視同未報名,如已完成報名手續而未參賽者,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回餘款,並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銀行:華南銀行南三重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世界少棒聯盟協會帳號:171-10-005600-1
匯款完成請將「匯款帳號後五碼、收據開立之抬頭、統編、收件人姓名電話地 址」email至「 TLLB2021@gmail.com」。
C4.會議及活動
C4.1.教練會議:111年3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時;地點:台灣世界少棒聯盟協會會議室。(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1巷39-1號5樓,電話:02-2791-1991)
C4.1.1.會議內容:1.討論賽事相關規定。2.審查球員資格。3.抽籤排定賽程。 C4.1.2.教練會議之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 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C4.2.開幕典禮:111年4月16日14時整(請各參賽球隊於13時前向大會辦理報到,需 全隊參加);地點:臺東紅葉國小操場(臺東縣延平鄉紅谷路1號)。
C4.3.比賽時間:111年4月17日起至23日止。
C5.獎勵
C5.1.團體獎:冠軍隊頒發獎牌乙座、錦旗乙面及每人掛牌乙面,另將5至8名成績依
1.總得分率高者
2.總失分率低者
3.並列方式排定
C5.2.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打擊獎:1名(打擊率相同時,以1.長打率較高者2.上壘率較高者依序決定 之。)
2.打點獎:1名(打點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3.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 之。)
4.投手獎:1名(防禦率相同者,以1投球局數較多者2被安打數較少者依序決定之。)
5.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6.教練獎:1名
C6.選拔
C6.1.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以縣市學校名稱得代表我國參加2022年世界少棒聯盟(LLB) 亞太區少棒錦標賽。
C6.2.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6.3.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當年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所舉辦之選拔賽。
C6.4.有關出國規定:
1.各隊報名之領隊僅適用國內行政作業及帶領球隊比賽,國際賽事並無領隊一職。
2.本會僅辦理加盟作業及舉辦全國選拔賽,球隊出國前集訓及參賽等作業則由獲得冠軍球隊的地方政府自理。
C7.罰則
C7.1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競賽規程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C7.2.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C7.3.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項目 | 違 規 行 為 | 罰 款 | 停 權 |
1 |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 $4,000 | |
2 |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 | $5,000 | (須恢復原狀) |
3 |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 $5,000 | |
4 | 使用不合格球棒 | $5,000 | |
5 | 暴力丟擲裝備 | $5,000 | |
6 |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 $8,000 | 1場 |
7 |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 $10,000 | 0至3場比賽 |
8 | 拖延爭議 | $10,000 | |
9 |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 $10,000 | 0至3場比賽 |
10 |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 $10,000 | 0至3場比賽 |
11 |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 $10,000 | 0至3場比賽 |
12 |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 $10,000 | 0至6場比賽 |
13 |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 $10,000 | 1至4場比賽 |
14 |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 $10,000 | 1至4場比賽 |
15 |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 $10,000 | 1至6場比賽 |
16 |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 $10,000 | 1至6場比賽 |
17 |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 $10,000 | 1至6場比賽 |
18 |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 $15,000 | 3至6場比賽 |
19 | 肢體碰撞裁判 | $15,000 | 3至8場比賽 |
20 | 打架 | $15,000 | 3至8場比賽 |
21 | 使用變造球棒 | $15,000 | 7至8場比賽 |
22 | 以言語、肢體行為,挑釁及冒犯球迷或對方球隊 | $15,000 | 5至10場比賽 |
23 |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 $15,000 | 0至6場比賽 |
24 | 引發棄權比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 $15,000 |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D、競賽行政
D1.賽事技術委員之職責
D1.1.賽事技術委員監督每場比賽。
D1.2.與裁判長(或召集人)確認裁判之指派,其最終決定權屬於賽事技術委員。
D1.3.執行本文件所述及競賽規程之規定。
D1.4.收集相關之統計及比賽報告資料。
D1.5.主持檢討競賽中之相關技術問題,及對參賽者紀律問題或球隊之抗議作成決議。
D1.6.每場比賽開始至少60分鐘(電視轉播90分鐘)前,賽事技術委員應向兩隊總教練取得打擊順序表,影印分送給裁判、記錄及其他相關人員。
D2.裁判
D2.1.每場比賽應至少指派三名裁判。
D2.2.每場比賽裁判之指派由裁判長單獨負責,但須獲賽事技術委員核可。
D2.3.比賽開始前裁判會議,由裁判負責人主持,競賽組、賽事技術委員共同出席。
D2.4.比賽期間,由裁判負責人填寫裁判報告書,尋求對裁判於比賽中執法表現之評價及 意見。
D3.記錄:
記錄員應負責彙整各隊球員之攻守記錄及百分比,並指出有傑出個人表現之球員姓名,且建立資料。
D4.球僮:
比賽之球僮均由本會負責,球僮應留於大會指定位置。
D5.抗議
D5.1.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說明抗議進行中。
D5.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賽事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賽事技術委員。賽事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D5.3.賽事技術委員對「有關規則」之任何裁決皆為最終裁決,不得申訴。
D5.4.假如抗議並非針對比賽行為,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並附新台幣
一萬元現金,內容須說明抗議之事項及原因,並提出「應該」適用之適當處置措施。
D6.申訴
D6.1.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才可成為申訴對象,而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賽事技術委員會針對比賽規則之裁決為最終裁決,只有非關比賽規則之其他事項可以成為申訴對象。
D6.2.申訴書(狀)之提出限於賽後3小時內為之。
D6.3.申訴送達賽事技術委員會之後,賽事技術委員會立即開會,並於收到申訴書之後12 小時內作成裁決,可能會對競賽中之後續比賽造成影響。
D6.4.本會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負責將罰則及裁決書等,通知送達相關各方。
D7.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世界少棒聯盟規則。
D8.比賽方式:
D8.1.六局制,每場均賽至勝負,並採突破僵局制。
D8.2.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D8.3.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D8.4.突破僵局制:
D8.4.1.在正規局數(6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D8.4.2.攻方從無人出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D8.4.3.第8局起將繼續沿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4棒第 8局的打者將從第5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3棒。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D8.4.4.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D8.5.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D8.6.1.壘上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D8.6.2.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D8.6.3.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6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D8.6.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E、比賽範疇
E1.場地
E1.1.比賽場地:臺東棒球村
1.投捕距離:14.02公尺(46呎)。
2.壘間距離:18.29公尺(60呎)。
3.二壘至本壘距離:25.86公尺(84.85呎)。
4.全壘打距離:60.96公尺(200呎) (或現有球場)。
E1.2.若場地無夜間照明設備,賽事技術委員會同主審裁判認定天色太暗而無法繼續比賽時,則保留比賽。
E1.3.依現有球場場地規範。
E1.4.嚴禁使用任何瓦斯汽笛、擴音器、大聲公、哨子、音響。
E2.球衣
E2.1.主隊須穿著淺色上衣,而客隊則穿深色上衣。如改變已定之球衣顏色,除須先獲得賽事技術委員同意外,並依賽事規定C7罰則第1項處置。
E2.2.所有球員及教練球衣均須有不同之背號,於教練會議決定後,背號不准變更。如改變已定之球衣背號,除須先獲得賽事技術委員同意外,並依賽事規定C7罰則第1項
處置。
E2.3.球隊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樣式、顏色需一致,號碼清晰(1~20號),胸前須明確中 文隊名且須大於其他語言隊名及小號碼,內衣不得為白色,球褲須拉至膝下露出棒球襪,違者將依競賽規程C7罰則第1項處置。
E2.4.投手如果穿尼奧普林樹膠衣袖,必須用內衣衣袖覆蓋。投手手上、手腕、手臂不可佩戴任何可能使及球員分心之物,例如吸汗腕帶。
E2.5.贊助者之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E3.選手席
E3.1.主隊(隊名在前者)使用三壘側之選手席,客隊(隊名在後者)使用一壘側之選手席。
E3.2.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
E3.3.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穿著球衣(領隊除外)才可進入選手席,違者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3.4.比賽中選手席內不得利用任何器材與外面聯繫,但可與牛棚聯繫。
E3.5.任何時間至少須有1名教練留於選手席中。
E4.比賽相關規定
E4.1.指定打擊:本賽事不可使用DH。
E4.2.比賽用球:採用BRETT BR-200型硬式棒球。
E4.3.球棒:
1.須符合本會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33吋,直徑不超過2⅝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具BBCOR認證之-3球棒除外。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標示。
2.凡是國內自我生產製造之品牌鋁棒,均須送SGS檢驗成分,且球棒上須有直徑、長度、重量、材質等標示。
E4.4.裝備及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護襠應穿著於球褲內,不得顯露在外;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4.5.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
E4.6.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 (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E4.7.各隊應於開賽前90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60分鐘(電視轉播90 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份5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E4.8.因強制上場規定,打擊順序表須將原報名選手全員列出,並繳交國民身分證。
E4.9.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 30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假如已經完成4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如未完成1局則取消。
E4.10.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E4.11.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E4.12.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6.01(i)規定。
E4.13.各隊報名之球員數若為12名,則每名球員每場比賽應至少完成守備2局(連續6出局數)及1打席;若為13〜14名,則每名球員每場比賽應至少完成一打席,違者將沒收該隊該場比賽成績並且將總教練驅逐出場,且於剩餘比賽皆不得到場,提前結束除外。(「1打席」之定義為:擊球員於無球數時進入擊球區,最後因被裁判宣判出局、或安全上壘而完成該次打席。)
E4.14.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曆日係指凌晨零時1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85球,但面對同1打席時,則可至完成結果或該 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一日中投手不可連續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一日中投球數為6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4.一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同1打席超過65球,休息3曆 日。
5.一日中投球數為36-5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同1打席超過50球,休息2曆 日。
6.一日中投球數為21-3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同1打席超過35球,休息1曆 日。
7.一日中投球數為2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1打席超過20球,次日可不休 息。
8.「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任何情況下,一名球員不可連續3日擔任投手。
10.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11.一場比賽中擔任捕手達4局,則不得於該曆日中出任投手。
(註:1名球員若擔任捕手3局(含)以下,並於同一日中擔任投手,投21球(含) 以上,則該曆日之中不可再擔任捕手。) [例外]假如投手於到達20球之界限時正面對1名擊球員,則可繼續投球,直到下列情況之一出現時,而仍可保有再任捕手資格:(1)該擊球員上壘;(2)該擊球員出局;(3)第三出局完成,該半局或該場比賽結束。
12.比賽如因天黑、天候或其他因素保留,而於次曆日復賽時,於保留當時之投手若頭球數在40球(含)以下,可於復賽時繼續投球,且依下列情況計算其投球數:A.保留比賽時,投球數20(含)以下者,復賽時投球數從0起算。B.保留比賽時,投球數21至40球者,復賽時依原投球數起算。
13.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E4.15.比賽中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胸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 局。
E4.16.投手投球時,球尚未經過本壘板,跑壘員不得先行離壘。違者警告1次並依世界少棒聯盟規則第7.13條文處理,第2次跑壘員判出局,若2人以上同時發生,則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
E4.17.任何被替補下場的球員皆可以原來之打擊順序,再出場比賽1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任何球員均須完成1打席,若報名之球員數為12名,仍需再完成守備2局(連續6出局數)。
2.投手被替換,退場(特殊代跑不視為退場)後即不得於該場比賽中再擔任投手。
3.特殊代跑:每局僅限1人次代跑(未列於打擊順序表上之球員),一場比賽至多2 次,每名球員僅能被代跑1次。
4.強制上場比賽,除非比賽因任何原因縮短(如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或比賽已達提前結束規則之領先分數時。(如果後攻球隊因已贏球,而不必完成第6 局(或任何延長賽)下半局之攻擊,則不視為比賽縮短。)
5.替補(非先發)球員於一場比賽中第一次上場後,於符合「強制上場比賽」之要求前,不得被替換下場。
E4.18.如因球員傷、病或遭驅逐出場而導致球隊無法排出9名球員上場,而且又無合格之替補球員可用,則可由曾於該場比賽中上場過之球員替補上場,但須由對方經理挑選。遭驅逐出場之球員不可再上場。
E4.19.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1.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2.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10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秒內(含前10 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3.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4.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5.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E5.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E5.1.比數3局相差15分,4局相差10分,即截止比賽。
E5.2.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但累計投球數。
E5.3.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 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E5.4.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得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第4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限1次。
E5.5.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E5.6.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7.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8.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野手傳接及擊球員就擊球區,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
E5.9.一、三壘壘上有跑壘員時,投手需於12秒內(二壘壘上有跑壘員時需15秒內)將球投出(時間之計時由投手持球看向捕手及擊球員站在打擊區看向投手時,開始計算秒數),每場每隊投手持球愈時時,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均判壞球一顆。
E5.10.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持球15秒內未投出判壞球一顆;擊球員經裁判催促準備打 擊,若無法及時完成時,則判好球一顆。
E5.11.上述計時均以裁判手上計時器認定。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F、 最終處置(裁決):
賽事技術委員會
F1.由賽事技術委員會負責比賽所有技術範疇。
F2.賽事技術委員會應執行本文所述與競賽規程之規定。
F3.由賽事技術委員依「比賽規則」所作之裁決,一概不受理申訴,只有與比賽規則無關的賽事技術委員之裁決,才可提交賽事技術委員會。
F4.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將由賽事技術委員會仲裁,並有最終決定權。
G、 保險
G1.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且於各隊第1 場比賽前繳交投保單影本及保險名冊 1份。 G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H、 其他事項
H1.預定比賽開始前,雙方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列隊相互致意雙方總教練交換打擊順序表。
H2.跑壘指導員請勿穿著金屬釘鞋,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在跑壘指導區只能站在框線後方,不能站在框線前方(往三、本壘靠近)。
H3.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H4.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將驅逐出場。
H5.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H6.有關性騷擾本會申訴管道如下–申訴專線:02-2791-1991行政組,申訴信箱: TLLB2021@gmail.com。
H7.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大型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注意事項:
H7.1.如所屬人員在賽會舉行前經衛福部疾管署列為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於隔離或檢疫期間若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請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 專線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旅旅遊史、職業別、 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以及時診斷通報。
H7.2.工作人員或參加人員到比賽場地,準備進場參加比賽,必須先進行噴乾洗手液或酒精液、量額溫,額溫在 37.5度(含)以上,必須強制戴上口罩:a.無呼吸道症狀-暫時留置體溫檢測站旁安置區,靜待5分鐘後,進行第2次額溫採檢,若額溫仍超過規定者,必須離場禁止進入,執意進場將偕同警力處理。b.有呼吸道症狀-禁止入場並通知所屬球隊人員陪同強制就醫,如發現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者,將立即通報衛生單位及教育部體育署,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