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保齡球錦標賽

111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保齡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5-25

主辦單位: 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8771-1450、02-8771-1502

主辦單位Email:ctpc1984@gmail.com

一、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二、 主辦單位:

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

三、 承辦單位:

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總會保齡球委員會

111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保齡球錦標賽

四、 協辦單位:

臺中市救國團大雅區團委會

五、 比賽日期:

111年6月11、12日(星期六、日),上午8時起至16時,各場次人員請於指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

六、 比賽地點:

双木保齡球館(臺中市豐原區豐勢路一段432號)

七、 參賽年齡:

(一)選手參賽年齡需滿12足歲。

(二)選手未滿20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八、 參賽資格:

(一)持有我國身心障礙證明,肢障組及視障組需持有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核發之分級證明(查詢網址: 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二)智障組選手憑本會核發智障運動選手證報名,如尚未有選手證者,需檢附符合本會訂定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經本會心智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得報名智障組參賽。

(三)自閉症組憑身心障礙證明報名,未符合智障組資格之智能障礙選手,其身心障礙證明之障礙類別須是第一類且ICF編碼為【B117】、【B122】或ICD診斷【06】亦皆可報名此組。

(四)TPB11體驗組未有分級中心核發之分級證者,但有身心障礙證明,且診斷為侏儒症,身高不高於145公分的運動員。

※自閉症組及TPB11體驗組,其成績無法做為參與國家代表隊選拔及縣市政府獎金發放依據。

九、 比賽分組及項目:

序號 障礙類別 級別 說明
(一) 視覺障礙(重度) TPB1 級 全盲或接近全盲,比賽時須戴上不透光眼罩。
(二) 視覺障礙(中度) TPB2 級
(三) 視覺障礙(輕度) TPB3 級 視覺障礙程度較輕,但須符合視覺障礙組的最低標準。
(四) 智能障礙組 TPB4 級 障礙程度與對功能表現的影響符合最低參賽標準。
(五) 肢體障礙組 TPB5 級 腦性麻痺或腦部損傷;站立擲球。
(六) 肢體障礙組 TPB6 級 腦性麻痺或腦部損傷;站立擲球。
(七) 肢體障礙組 TPB7 級 腦性麻痺或腦部損傷;站立擲球。
(八) 肢體障礙組 TPB8 級 (輪椅組) 因肢體障礙無法安全地站立擲球,且符合最低參賽標準。
(九) 肢體障礙組 TPB9 級 (站立下肢組) 能安全地站立擲球,其肢體障礙主要發生在下肢,且障礙情況符合最低參賽標準。
(十) 肢體障礙組 TPB10 級(站立上肢組) 能安全地站立擲球,其肢體障礙主要發生在非擲球的上肢,且障礙情況符合最低參賽標準。
(十一) 肢體障礙組 TPB11 級 診斷為侏儒症,且身高不得高於145 公分的運動員。
(十二) 自閉症組 持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競賽相關規定指定之標註編碼即可。
(十三) TPB11 體驗組 未有分級中心核發之分級證者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診斷為侏儒症,身高不得高於 145 公分的運動員。

註:上述障礙級別係由分級中心參考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官網相關文件翻譯,實際正確級別應經由正式分級後由分級師判定。

十、 注意事項:

(一) 視障重度組(TPB1級)須戴上不透光眼罩比賽,導盲員引導至球道上給球後,應立即退場且不得做任何指導球員動作。

(二) 視障重度組得自行準備導盲桿或導盲器材,惟須於報名時加註說明,並於報到時將輔助器材送交大會器材組檢驗合格後,比賽時方可使用。

(三) 視障各組皆不得對現有的設備做任何視覺輔助。

(四) 肢障輪椅組之輪椅請自備。

(五) 球館提供公球及球鞋,唯數量有限,不適應者可自備球具,唯須符合規定之合法球具,如有必要大會得檢驗之。

(六) 報名表之參賽組別請填寫清楚。

十一、 會長盃比賽辦法:

(一) 比賽制度:各組別一次打完 6 局總分。

1. TPB1、TPB5、TPB6、TPB7 及 TPB8,採固定球道,每三局更換球道。

2. TPB2、TPB3、TPB4 及 TPB9、TPB10、TPB11、自閉症組、TPB11體驗組,採交換道,每三局更換球道。

(二) 如遇總分相同時,以最後 1 局分數高者為勝,如分數依然相同時以第 5 局比分數類推至分出優勝。

(三) 選手須於比賽前 30 分鐘完成報到檢錄手續,方得參賽。

十二、 比賽流程:

6月11日(六) 智能障礙組、自閉症組、TPB11體驗組

08:30~09:00 第一場次報到/球道洗道/上油
09:00~09:30 裁判會議/技術會議
09:30~10:00 第一場次檢錄/練球
10:00 第一場次比賽開始
11:30~12:50 第二場次報到/整理場地/球道洗道/上油
12:50~13:00 第二場次檢錄/練球
13:00 第二場次比賽開始
15:00 頒獎

6 月 12 日(日) 肢體障礙組、視覺障礙組

08:00~09:00 第一場次報到/球道洗道/上油
08:30~09:00 裁判會議/技術會議
09:00~09:30 開幕典禮
09:30~10:00 第一場次檢錄/練球TPB1/TPB5/TPB6/TPB7/TPB8
10:00 第一場次比賽開始TPB1/TPB5/TPB6/TPB7/TPB8
12:00~13:20 第二場次報到/整理場地/球道洗道/上油
13:20~13:30 第二場次檢錄/練球TPB2/TPB3/TPB9/TPB10/TPB11
13:30 第二場次比賽開始TPB2/TPB3/TPB9/TPB10/TPB11
15:30 頒獎

十三、 報名:

(一)報名方式與截止日期:

1.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全 國 保 齡 球 http://3s.nchu.edu.tw/136)或掃描 QR-code。

2.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1 年 5 月 25 日止(紙本以郵戳為憑)。

1. 報名時需上傳匯款單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明等影本;依公告報名操作說明填寫相關資料,在賽事官網「報名系統」上傳報名費匯款收據或 ATM 轉帳明細表,始完成報名手續。

(二)報名費:

每人新台200元整,請於賽前完成匯款(現場 不收報名費)。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報名 QR CODE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帳號:008-10-37495-9

(三)報名佐證資料寄送地點: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 樓) 聯 絡 人:沈芳廷、陳 廷

聯絡電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 真:(02)2778-2409

E m a i l : ctpc1984@gmail.com

(四)請於匯款後 Email 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號後五碼,本會將回覆e-mail是否報名成功。

繳費後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三日可申請全額退費; 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註:1.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2. 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個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 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1,500 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

十四、 會長盃獎勵辦法:

(一)參賽人數2至3人時,錄取1人,頒發獎座、奬狀、獎品。

※僅1人報名時須併組,惟以重併輕為原則,併不成組時則列為體驗賽。

(二)參賽人數 4 至 5 人時,錄取 3 人,頒發獎座、奬狀、獎品。

(三)參賽人數 6 至 8 人時,錄取 5 人,前 3 名頒發獎座、奬狀、獎品;第 4、5 名頒發獎狀、獎品。

(四)參賽人數在 9 人(含)以上時,錄取 6 人,前 3 名頒發獎座、獎狀、奬品;第 4、5、6 名頒發獎狀、獎品。

十五、 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金伍仟元,由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十六、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十七、 罰則:

(一)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兩名選手(報名及頂替者)參賽資格及已得到之名次或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狀,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唯成績、名次須重新判定。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比賽之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單位全部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

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擔任任何比賽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無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十八、 附則:

(一)所有參加會長盃之選手,不分障別、等級,應全數遵守本競賽規程。

(二)比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經大會宣布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然有效。

(三)所有參賽選手及大會工作人員,大會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他人員如需保險,均請自行辦理。

十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 本活動因應防疫措施,若因疫情要求取消辦理,所有成績以第二場成績為主。

二十一、 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 防疫政策及疫情警戒標準,以防疫為優先考量,並兼顧身心障礙運動之推展,本活動將依據「體育署輔導辦理各項賽事或活動防疫處理原則」實施防疫作業,實施原則如下;後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指引滾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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