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客庄南向國際交流合作專案
一、 目的:
(一) 深化臺灣與新南向國家之客家連結及合作。
(二) 提升本國公民國際參與能力,促進青年公民外交,拓展、累積青年國際視野及跨文化交流能量。
(三) 連結兩地文化資源網絡,建立資源整合平臺。
二、 依據:
本計畫依「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以專案審查方式辦理。
三、 補助對象: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法人及民間團體。每申請團隊成員以5人為上限,須至少有3名熟諳客語成員,其他成員倘有南向國家新住民、留臺生尤佳。
四、 執行期間及地點:
(一) 執行期間:受補助單位須進駐計畫執行國家之客庄至少3週,申請團隊可提出1至3年期計畫,惟提出2年期以上計畫者,其要件如下:
1. 須連續非分段執行。
2. 需掌握計畫精神,提出分年執行架構及內容,充分說明跨年執行之必要性、相互關連性及效益性。
(二) 執行國家: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汶萊、柬埔寨、東帝汶、紐西蘭及澳洲。
五、 執行主題及方式:
(一) 執行主題:
申請團隊擇一交流主題進行提案
1. 非政府組織(NGO)交流組:須結合新南向國家合法設立之非政府組織,於當地客庄踏查、交流及學習體驗,或舉辦跨國論壇,將我國客庄地方創生學習、客家創新理念與南向國家青年對話交流。
2. 校際交流組:與新南向國家之合法正規教育學校(如小學、中學、專科學校及大學校院)進行合作,辦理校際客家族群文化、行銷客庄等主題課程進行文化交流。
(二) 執行案數:預計補助至少10個團隊,惟須以申請案之質量而定。
(三) 執行方式:
1. 主題內容以能重點聚焦及富延續性為佳:
(1) 本計畫旨在與新南向國家發展「持續」及「深耕」關係,計畫審查重點聚焦於雙向夥伴關係後續發展效益性,及提升臺灣及客家能見度。
(2) 相關主題內容執行須擇重點、聚焦並以具延續性為宜,避免項目太多,分散效益。
(3) 團隊提出申請前,須充分蒐集當地資料,俾完備申請計畫之周延性。
2. 確定交流對象及取得交流同意書:由申請單位於前揭南向國家中擇一,自行與欲規劃交流之非政府組織、學校申請接洽,應於獲申請交流單位同意及取得交流同意書後,始得向本會提出申請計畫;若能結合當地客家社團現有資源辦理尤佳。
3. 成果發表會:計畫執行結束後,應於國內客庄舉辦分享會,並須配合參與本會舉辦之「成果發表暨考評會議」。
六、 補助原則、額度及項目
(一) 補助原則:
1.每個申請單位僅得擇一主題參加。
2.同一大專校院,每年補助至多2案。
3.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將撤銷受補助單位之受領補助資格,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 補助額度及自籌比例:
1. 每一申請案原則以部分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 萬元為上限,受補助單位須自籌計畫總經費20%以上。
2. 本會依各團隊所提出之申請計畫審查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款以分年度方式撥付,經核定補助經費超過20萬元(含)以上之申請案,可分二期向本會提出申請,第一期款請於計畫核定後10日內,檢附核定補助金額50%之收據及切結書到會憑辦。
(三) 補助項目:本計畫補助項目為執行計畫所需之經常性支出等經費項目,不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1. 執行業務費:為執行計畫中之研究調查與交流、講座鐘點費等費用,惟不含禮品費;另本計畫國內外相關預算,須依市場行情或商業契約協定、規範編列,並檢據覈實辦理。
2. 交通費:含國際線經濟艙機票費及長途運輸工具(係為執行計畫國之國內跨城市所需),並以15人座以內巴士或遊覽車為限。機票部分,國內外(來回)機票費採檢據覈實報支,並得全額補助;至國內人員往返國內機場之交通費則不予補助。
3. 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如附件5)報支,並以核定補助經費的60%為報支上限。若出國期間逾15天部分,將另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如附件6)之規定計算。
4. 保險費:以保險額度為400萬元之保費為核銷上限(可參考行政院所規定之「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費率表」(如附件
7),並檢據覈實支付。
5. 手續費:含護照、簽證、施打疫苗及結匯手續等辦理出國所需之必要費用,惟不含隔離檢疫相關費用。
七、 申請方式、收件日期及文件:
(一) 申請方式:
1. 即日起至111年3月4日(星期五)止,至本會「線上申辦獎補助系統」登載申請(網址: https://pse.is/3sjdht),並郵寄紙本申請資料至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8樓),於信上註明「111 年申請客庄南向國際交流合作專案」,郵戳為憑;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資料概不退還。
2. 本會將就申請單位所送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倘有不足或缺漏者,須於接獲本會通知起3日內完成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二) 申請案應備文件:(申請表、計畫書及切結書如附件1-3)
1. 申請表
2. 團隊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正面影本、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1份(大專校院免附)
3. 計畫書
4. 切結書
5. 交流同意書
6. 交流單位合法設立證明資料(申請非政府組織交流組、校際交流組,須檢附該組織及學校之合法設立證明文件)
7. 其他附件資料
八、 審查作業:
分為初審、培力輔導、計畫修正及複審等四階段
(一) 初審: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
評分項目 | 說明 | 占比 |
申請單位之專業及經驗 | 有相關經驗尤佳 | 20% |
計畫內容重要性及開創性 | 如所赴組織之重要性、提升我國及客家能見度等 | 30% |
具體可行性 | 計畫與主題相符且實際可行 | 20% |
發展性及效益性 | 如雙向夥伴關係不會依交流時間結束而減弱或停止 | 20% |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 未有浮濫編列經費之情形 | 10% |
(二) 培力輔導:通過初審之團隊,應派員(至少3人)參加培力輔導課程,並據以研提修正計畫進行複審;未參加培力輔導課程者,本會將不予補助。
(三) 計畫修正:
1. 通過初審之團隊應於培力輔導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依輔導委員意見修正計畫內容,送本會複審。
2. 未依輔導委員意見修正計畫或逾期修正者,本會得逕予撤銷補助。
(四) 複審:
1. 由評審小組就受補助單位之修正計畫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實際補助名單及金額,由本會審酌核定。
2. 審查時本會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九、 成果考評
(一) 實地查核及輔導: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隊或專家學者進行計畫進度之督導查核及實地輔導。
(二) 成果發表暨考評會議:受補助單位應於申請年度10月25日前完成交流活動與全部計畫行程,並出席考評會議(會議時間另定),由評審小組就各單位交流成果進行考評。
(三) 考評資料:
序號 | 考評資料 | 備註 |
1 | 成果簡報 | 1. 成果簡報。
2. 現場應備有書面資料,應至少有下列內容: (1) 提出主題、交流重點及未來如何連結雙向夥伴關係等內容之觀察及建議。 (2) 影音成果:呈現交流過程與成果影音檔(約 3分鐘,含中、英文字幕)。 3. 團員出席率亦將影響考評分數。 4. 成果報告(請參考附件 4 撰寫)須上傳至本會 「線上申辦獎補助系統-客庄南向國際交流合作專區」。 |
2 | 現場布展 | |
3 | 成果報告 |
(四) 考評要項及獎懲:
1. 考評要項:
序號 | 考評項目 | 占比(%) |
1 | 計畫執行完成度 | 25% |
2 | 主題交流對兩地之貢獻及影響 | 25% |
3 | 對臺灣及客家之整體效益 | 15% |
4 | 資料豐富性及深度 | 15% |
序號 | 考評項目 | 占比(%) |
5 | 回國後之社會實踐 | 20% |
2. 獎懲:
(1) 首次提案考評成果表現優異者(考評總分達 90 分以上),下次提案補助經費增加20%。
(2) 考評總分為100分,未達80分者,除下次提案不續予補助外,本年度總補助經費酌減10%。
十、 經費核銷(範例如附件8):
(一) 應備文件:
1. 公文、成果文件檢核表、成果報告、領據(倘已獲領第一期款者,則檢附尾款領據)、經費結算表、支出原始憑證等文件。
2. 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將符合本會核定補助經費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黏貼於粘存單送本會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查核;受補助單位為公私立大專校院者,無須送本會審核,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3. 核銷資料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會得廢止受補助單位之補助受領資格,倘已獲領第一期補助者,應依本會指定之期限繳回。
4. 所得稅及健保補充保費繳納:支出項目如涉及個人所得、衍生健保補充保費,應依所得稅法、健保相關規定,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辦理所得稅及健保補充保費繳納事宜。
5. 受補助單位應本於誠信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有下列情事,本會得視情節酌予註銷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及為其他處理:
(1) 計畫及成果報告等內容有抄襲、不實、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2) 未執行原提計畫、實際執行內容與原計畫不符者。
(3) 補助款未專款專用、虛報、浮報等情事。
(二) 倘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繳回本會,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亦同。
十一、 受補助單位配合事項
(一) 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總經費額度及實支總經費調降等情形,須檢附經費調整對照表、調整後經費申請表提報本會備查。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政監督。
(三) 受補助單位提供之活動訊息、成果報告、短片等相關文件,無償授權本會進行宣傳、重製、修改、出版及展覽等權利及公開使用之各項相關權利,不另支付使用酬勞或權利金。
(四) 本會得要求受補助單位配合接受媒體採訪、參與文化活動等,及配合於本會網站或其他傳播途徑行銷、介紹及推廣本計畫理念與成果。
(五) 受補助單位應於相關文宣資料將本會列為指導單位。
十二、 其他事項
(一) 作業期程(以111年為例)
序號 | 時程 | 辦理內容 |
1 | 即日起至111年3月4日止 | 徵件作業 |
2 | 111年3月下旬 | 審查評核 |
3 | 111年4月上旬至5月下旬 | 培力輔導、修正計畫及複審 |
4 | 111年6月上旬 | 公布審查結果 |
5 | 111年6月中旬 | 行前說明會 |
6 | 111年6月中旬至10月25日 | 含跨國交流、國內辦理成果分享會、繳交成果報告及核銷資料 |
7 | 111年11月下旬 | 成果發表暨考評會議 |
8 | 111年11月中旬至12月 | 核銷結案 |
(二) 執行期間,倘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致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7天以上)離開住所地,應書面通知本會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住所地。經本會書面同意者,將依比率扣除不在住所地期間之雜費、住宿費補助,實際結算撥付或收回溢領補助款項;違反者,本會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差異點)所受補助單位之受領補助資格。
(三) 受補助單位應掌握前往交流國家之社會文化脈絡,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務必遵守當地法規,並避免觸犯文化禁忌或前往危險區域。
(四) 計畫洽詢專線:02-89956988#523,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葉專員。
十三、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四、 本計畫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會解釋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