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全國總統盃曲棍球錦標賽
一、 宗 旨:
推行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並提高曲棍球運動水準。
二、 核准文號:
教育部體育署111年6月14日臺教體署競(一) 字第1110021093號函辦理。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南投縣政府、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 主辦單位:
五、 承辦單位:
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體育會曲棍球委員會、國立竹山高中。
六、 比賽日期:
111年07月21日至07月27日止共計7日。
七、 比賽地點:
國立竹山高中。
八、 比賽組別與參賽資格:
(一) 國小男子甲組:限國小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二) 國小女子甲組:限國小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三) 國小男子乙組:限國小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9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四) 國小女子乙組:限國小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9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 得跨校組隊)。
(五) 國小混合組:限國小在籍男女學生合組報名參加。(民國101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六) 國中男子14歲組:限國中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6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七) 國中男子16歲組:限國中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5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八) 國中女子組:限國中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5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九) 高中男子組:限高中在籍學生報名參加。(民國9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十) 高中女子組:同縣市國中在籍學生得報名參加。(民國9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學校為單位)。
(十一) 社會男子組:限民國95年9月1日以前出生,凡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身心健康,思想純正 者,均可組隊報名參加。
(十二) 社會女子組:限民國98年9月1日以前出生,凡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身心健康,思想純正 者,均可組隊報名參加。
(十三) OB組:凡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民國7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均可組隊報名參加。
九、報名日期:
(一) 自即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5日止(外埠以郵戳為憑)。
(二) 報名地址:南投縣竹山鎮竹山路217號(林敏男教練收)。
(三) 網路報名: min10162001@yahoo.com.tw【報名表頇於比賽時繳交】 LINE:ID nan121266 連絡電話:0922121266林敏男教練
(四) 每隊職員4至5人(含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隨隊裁判)註冊運動員6至14人。
(五) 手續:按本會所發報名單填寫清楚,加蓋單位關印及領隊、教練簽章。
(六) 報名費:每隊報名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十、比賽辦法:
(一) 本次競賽所有比賽組別採六人制。
(二) 各組報名二隊以上、五隊以下(包括五隊)採單循環制,帄手時無頇分出勝負,記分方式依據本規章第十五條判之,成績取至前三名(前三名頒發獎盃乙座及球員獎狀壹張)。
(三) 各組報名六隊以上、八隊以下,採分兩組單循環預賽。每組取前兩名進入交叉決賽,交叉決賽,勝隊進入冠亞軍賽,敗隊兩隊以併列為季軍,成績取至前三名(前三名頒發獎盃乙座 及球員獎狀壹張);分兩組單循環預賽時帄手無頇分出勝負,記分方式依據本規章第十六 條判之;交叉決賽帄手時頇分出勝負,採射7碼球(6人制;各隊派3人)。
(四) 各組報名九隊(含九隊)以上採雙敗淘汰制,帄手時頇分出勝負,採射7碼球(6人制;各隊派3人),其餘按成績取至前六名(前三名頒發獎盃乙座;前六名球員獎狀壹張)。
(五) 各組編列種子隊,同一校或單位報名兩隊以上時,則分別編列。
(六) 比賽時間:每節15分鐘,共二節,中場休息2分鐘。
十一、比賽規定:
(一) 球員出場比賽時,必頇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相片之健保卡或護照及學生證【國小組有相片之在學證明書】,以便檢查。
(二) 高中男、女生球員可跨社會組及國中女生球員可跨同縣市高中女生組參賽。
(三) 國中女生跨同縣市高中女生組參賽之選手,頇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亦可)及國中學生證以便檢查。
(四) 每位球員限報一隊(國中女生及高中男、女生跨組除外)。
(五) 國小混合組、國小男生甲、乙組、國小女生甲、乙組及國中男生14、16歲組每校限報一隊,其他組別每單位或每校最多可報二隊。
(六) 每隊必頇穿著代表單位之整齊服裝,球衣號碼必頇明顯,守門員球衣應與普通球員有明顯區別,守門員出場比賽時必頇穿戴安全之面具、謢胸、手套、謢腿,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七) 比賽用球:各組均採用本會指定比賽球。
十二、比賽細則:
(一) 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頇攜帶規定之證明文件,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二) 運動員均應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比賽之權。
(三) 參加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
(四) 凡比賽中不服從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 (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五) 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並送紀律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依法辦理。
(六) 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除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經大會查證屬實者外,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
(七) 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八) 球員應攜帶規定證明於賽前二十分鐘送至紀錄台備查,未能提出者不得出場比賽,如有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計算,除送紀律委員會議處,並函請有關單位查辦。
(九) 比賽進行中雙方未下場球員及隊職員應在指定位置觀賽,若未依規定則判罰該隊隊長。
十三、申 訴:
(一) 運動員、裁判資格之申訴應於各比賽開始之前提出,開賽後概不予受理。
(二) 合法之申訴在該比賽後半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並繳保證金伍仟元,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回,否則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獎品之費用。
(三) 合法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四、罰 則:
(一) 球隊一經報名註冊,不得無故棄權,否則處以停止參加本會舉辦之比賽一年。
(二) 代表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發覺或檢舉屬實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三) 各項比賽細則均以本規程十二條規定之。
(四) 選手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紀律時,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五) 各隊參加比賽時,隨隊裁判由大會安排擔任比賽裁判工作。
十五、計分方法:
(一) 勝1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敗1場零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二) 二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判定名次:
1. 以循環賽中所有隊伍進球數與失球數之差判定。
2. 如循環賽中所有隊伍進球數與失球數再相同時則以循環賽中所有隊伍進球數多者勝,次者以循環賽中所有隊伍被進球數少者為勝。
3. 如再相同時以二隊各派三位球員射『7碼球』決定勝負。
4. 三隊相同時採三隊各隊派三位球員輪流射7碼,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順序,其順序如下:甲對乙,甲對丙,乙對丙。取與其他兩隊之對戰進球數來判定名次,如三隊或二隊進球數相同,則再射一次7碼球,直到分出勝負。
十六、 比賽抽籤:
111年07月01日下午2時在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辦公室舉行,請派員參加,不另行通,如屆時不到者,則由主辦單位代表抽籤排定賽程,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 比賽規則:
本次比賽規則請參考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所頒布之曲棍球規則。
(一) 比賽不可合手(併手)擊球及不可合手(併手)掃球做任何射門或傳球之動作。
(二) 比賽可敲擊球、掃球、推擊球,因安全考量在擊球後雙手不可離開球棍。
(三) 長角球在中線發,球出底線處延伸至中線發球。
(四) 球過中線後,進攻方在發邊線球及自由球需帶球、傳球 3 公尺或對方球員觸碰方能進得分圈。
(五) 球過中線後,所有進攻發邊線球及自由球時,雙方球員需離開 3 公尺,防守方未離開 3 公尺有防守動作判處罰短角球,防守球員來不及離開 3 公尺時,站在原點收起球棍,待球離開 3 公尺後可參與防守。
(六) 執行短角球第一次射門未經防守球員或進攻球員碰觸,不可射超過球門遮板,超過球門遮板不算得分。
十八、 領隊會議:
111年07月20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在國立竹山高中體育組視聽教室舉行。
十九、 獎 勵:
各組錄取冠、亞、季(季軍2名),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球員獎狀壹張。
二十、 開幕典禮:
因疫情因素本次不舉行開幕典禮。
二十一、 附 則:
(一) 參加比賽經費由參賽球隊全部自理。
(二) 因天候關係,比賽無法進行時,保留成績,另擇期比賽。
(三) 比賽期間,大會保場地險。
(四) 參加隊數過多時,比賽期間賽程無法完成時,提前一天會前賽。
(五) 報名費部分,「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二十二、選拔優勝隊伍參加國際性比賽辦法:
(一) 國小組:
1.甲組依名次推薦參加國際各項曲棍球分齡賽。
2.乙組依名次推薦參加國際各項曲棍球分齡賽。
(二) 國中組:依名次推薦參加國際各項曲棍球分齡。
(三) 高中組:依名次推薦參加國際各項曲棍球分齡賽。
(四) 社會組:依名次推薦參加國際體育交流之各項活動比賽。
二十三、參加本會辦理活動時發生性騷擾案件之申訴管道:
(一) 電話:0983-261888
(二) 秘書長吳志朋
(三) 電子信箱: cs992002@gm.ntct.edu.tw
二十四、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一)選手注意事項
1. 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均可能被抽測到藥檢。
2. 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如因治療用途而必頇使用禁用清單上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時,頇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申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網址: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3. 本次賽事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截止日期為6月21日
(二)禁用清單(網址: 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
(三)採樣流程(網址: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esting-procedure/)
(四)其他藥管規定(網址: https://www.antidoping.org.tw/regulations/)
二十四、本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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