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補助計畫.第二次受理
文化部111年度「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第二次受理收件至111年6月20日(星期一)止。
文化部為引入民間自發性文化治理力量,保存具潛在文化資產之私有老建築,提升國人文化保存意識、保存城鄉特色發展紋理及建構國家文化主體性,於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計畫項下推動本計畫,並於107年起公告「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現為配合整體計畫時程及年度經費規劃,公告111年度補助計畫之第二次受理截止日至111年6月20日止(星期一),爰請民眾於截止日前,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計畫書等文件至各縣市代辦機關申辦;另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新竹縣等縣市民眾,則請電洽本部趙先生(02)-8512-6310,或郵寄至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老建築計畫補助分「建物整修」、「修復技術、再生推廣」及「文化經營」等三類,以補助民國六十年(含)以前興建完成,且具有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並有再生潛力之私有老屋為申請對象,「建物整修」原則補助最高可達50%,「文化經營」每月租金最高可補助1萬2,000元;另「修復技術、再生推廣」原則補助最高可達50%。計畫要點、應備申辦文件等詳細資料,請至本計畫官網 https://obs.moc.gov.tw/home/zh-tw查詢。
關於計畫
為什麼要修復老建築?
家顏漸老
世代散落
人民與過去的記憶產生斷裂
匠師凋零
傳統技藝失傳…
我們要做的事~
一、依據: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文化生活圈建設計畫-文化保存-具文資潛力之老建築保存與再生計畫」。
二、宗旨:
文化部為引入民間自發性文化治理力量,保存具潛在文化資產之私有老建築,以時間換取新思維,保留未來文化資產機會,營造社會重拾老建築及其技藝價值,提升國人文化保存意識,保存城鄉特色發展紋理,以建構國家文化主體性。
我們堅持的四大核心關鍵價值
一、文化資產整體策略的治理思維:
建構文化資產的整體策略,是新的治理政策思維,強調以文化治理帶動城鄉發展,而非單點、單棟或片斷的文化資產保存。
二、復育文化生態以軟體帶動硬體:
是深化連結土地與人民的歷史傳承,是重新發現歷史、再現歷史記憶,透過軟體帶動硬體的規劃,將文化價值與當代重新連結,重點在於復育文化生態,而非一味復舊。
三、記憶與當代生活需求的連結:
承載歷史記憶及文化脈絡時,更要思考空間用途的多元想像,透過文化治理使歷史文化記憶與脈絡重新連結當代在地生活的需求。
四、一場文化資產的公民運動:
透過社會參與及不斷累積對話,共同型塑文化資產的保存意識。
重拾匠師老技藝。活化老屋新價值 申請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補助計畫簡章
一、依據: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文化生活圈建設計畫-文化保存-具文資潛力之老建築保存與再生計畫」。
二、宗旨:
文化部為引入民間自發性文化治理力量,保存具潛在文化資產之私有老建築,以時間換取新思維,保留未來文化資產機會,營造社會重拾老建築及其技藝價值,提升國人文化保存意識,保存城鄉特色發展紋理,以建構國家文化主體性。
三、主辦單位:
代辦單位:各地方政府
四、申請時間:
(一)自各地方政府公告受理至公告終止受理時間止。
(二)採隨時受理,批次審查。
五、申請補助內容:
計三類
(一)建物整修類
項目 | 說明 |
---|---|
建物申請條件 | 民國60年(含)以前興建完成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並有保存再生價值等潛力之私有建物整建或修建為原則。但中華民國六十年之後興建之私有建物如情形特殊且經決審通過者,不在此限。 |
申請對象 | (1)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民間團體或具建築、文資等相關科系之學校。 |
補助項目 | (1)建物文史調查研究。 (2)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 (3)恢復原有文化歷史脈絡之建物本體(不含裝潢、新建、改建及擴建)、附屬建物及景觀修復,並依原有風貌、構造、材料(類似)、工法等進行修復為原則。 (4)老建築消防設施及各項涉公共安全之必要性項目。 (5)老建築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保存登記等相關施作必要項目及行政規費。 (6)在原有文化歷史脈絡下,為促使建物新舊共融,及符合當代生活機能,經審查會同意之必要施作項目。 (7)建物修復過程之文字、照片或影音記錄、匠師技藝傳承等項目。 |
申請方式 | (1)受理單位:計畫執行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2)申請時間:自各地方政府公告受理至公告終止受理時間止,均得提出申請。 (3)申請原則:同一申請者,以補助一計畫案為原則,但於經費預算充裕且情形特殊並經審查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4)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但情況複雜貨經費需求龐大等特殊案件得提出跨年分期之計畫。 |
補助金額 | (1)補助上限以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具高度歷史、文化價值或公益性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同意者,最高上限可達百分之八十。 (2)補助金額達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或具特殊性經審查會決議者,應辦理建物文史調查研究及修復記錄;其未達者應於計畫書敘明建物歷史脈絡,並應避免於修復過程中對建物文化價值產生破壞。 (3)為維護建物文化歷史價值及匠師技藝傳承,建物文史調查研究、修復過程之文字、照片或影音記錄、匠師技藝傳承等項目,採全額補助,且不納入前述補助比率計算。 |
承諾事項 | (1)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完工後至少保存三年。
(2)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完工後至少保存五年。 (3)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完工後至少保存十年。 |
(二)修復技術、再生推廣類
項目 | 說明 |
---|---|
申請對象 |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公司行號或具建築、文資等相關科系之學校。 |
補助項目 | 修復技術培力、再生媒合平台、教育推廣等計畫。 |
申請方式 | (1)受理單位:計畫執行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2)申請時間:自各地方政府公告受理至公告終止受理時間止,均得提出申請。 (3)申請原則:同一申請者,以補助一計畫案為原則,但於經費預算充裕且情形特殊並經審查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4)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但情況複雜貨經費需求龐大等特殊案件得提出跨年分期之計畫。 |
補助金額 | 補助上限以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具高度歷史、文化價值或公益性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同意者,最高上限可達百分之八十。 |
(三)文化經營類
項目 | 說明 |
---|---|
建物條件 | 民國60年(含)以前興建完成,具歷史、文化、藝術並有保存再生價值等潛力之私有建物整建或修建為原則。但私人經營具公益性之公有建物或民國六十年之後興建符合前述條件之私有建物,其情形特殊,經審查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申請對象 |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公司行號或自然人。 |
補助項目 | 以老建築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文化經營之租金。 |
申請方式 | (1)受理單位:計畫執行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2)申請時間:自各地方政府公告受理至公告終止受理時間止,均得提出申請。 (3)申請原則:同一申請者,以補助一計畫案為原則,但於經費預算充裕且情形特殊並經審查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4)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但情況複雜貨經費需求龐大等特殊案件得提出跨年分期之計畫。 |
補助金額 | 以老建築從事文化經營之租金,每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並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
六、申請補助及撥款結案流程圖
七、洽詢窗口:
(一)文化部洽詢專線:
縣市轄區 | 洽詢窗口 | 公務信箱 |
---|---|---|
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嘉義市、屏東縣、澎湖縣 | 趙先生 02-8512-6310 |
john1994@moc.gov.tw |
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 周先生 02-8512-6262 |
imedenchou@moc.gov.tw |
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 郭小姐 02-8512-6261 |
mordensense123@moc.gov.tw |
彰化縣、臺南市、高雄市、金門縣 | 周先生 02-8512-6307 |
bismarck@moc.gov.tw |
(二)各地方政府收件及諮詢專線:
單位 | 洽詢窗口 | 單位 | 洽詢窗口 |
---|---|---|---|
1.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 李先生 (03)9322-440#607 |
12.雲林縣政府文化處 | 袁小姐 (05)552-3150 |
2.基隆市政府文化局 | 賴先生 (02)2422-4170#335 |
13.嘉義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 李小姐 (05)3628123#351 |
3.臺北市 | 本部趙先生 (02)8512-6310 |
14.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 蕭小姐 (05)278-8225#506 |
4.新北市 | 本部趙先生 / 郭小姐 (02)8512-6310 / 6261 |
15.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 劉小姐 (06)299-1111#8696 |
5.桃園市 | 本部趙先生 / 郭小姐 (02)8512-6310 / 6261 |
16.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王小姐 (07)222-5136#8629 |
6.新竹縣 | 本部趙先生 (02)8512-6310 |
17.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 李小姐 (08)732-0415#3342 |
7.新竹市政府文化局 | 陳小姐 (03)531-9756#264 |
18.花蓮縣政府文化局 | 鄒小姐 (03)822-7121#315 |
8.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 劉小姐 (037)352-961#712 |
19.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 賴先生 (089)320-378#223 |
9.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成小姐 (04)2228-9111#26639 |
20.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 張小姐 (06)9261141#140 |
10.彰化縣政府文化局 | 郭先生 (04)751-0709#103 |
21.金門縣政府文化局 | 楊先生 (082)323-169#809 |
11.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 林先生 (049)223-1191#415 |
22.連江縣文化處 | 鄭小姐 0836-22393#203 |
八、本簡章、要點及相關申請文件,請於資料下載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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