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第四屆城市盃全國木球錦標賽

111年第四屆城市盃全國木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5-01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中市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4-2252-3817

主辦單位Email:yang.sports@msa.hinet.net

壹、活動宗旨:

為響應政府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推展本市木球運動風氣,提供本市學生木球競技的機會,並以提升本市木球技術水準達到競技與休閒運 動為目的。

貳、競賽資訊:

一、 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木球協會

二、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中市體育總會

三、承辦單位:

臺中市體育總會木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

臺中市體育協會、中臺科技大學運動休閒促進社

五、活動日期:

111年5月14日(國中小組):5月15日(社會組)

六、比賽場地:

臺中市豐原區體育場

七、競賽項目:

(一) 長青組男子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二) 長青組女子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三) 社會男子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四) 社會女子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五) 高中男子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六) 高中女子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七) 國中男子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八) 國中女子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九) 國小男子組(456高年級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十) 國小女子組(456高年級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十一)國小男子組(123低年級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十二)國小女子組(123低年級組):個人/雙人桿數賽

八、參加資格:

(一) 以各級學校為組隊單位皆可報名參加。

(二) 學籍規定:學生組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含外僑學 校),現仍在學學生者為限。

(三) 報名費:個人桿數賽每人200元/雙人桿數賽每組300元(大會提供參賽選手便當)。

(四)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1年5月01日止(逾期無效)。

(五) 報名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Yd5inCk63VXVmLCj9cNW1Px1Mr0GbaVxjt3ifbljl3AnNvA/viewform

(六)報名規定:全國民眾限定人數180人,報名至額滿為止。

(七) 匯款資料:台灣銀行 健行分行 帳號:065004140864 戶名:葉秀煌

九、比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木球協會審訂採行之最新國際木球規則。

(二) 競賽制度:

(1) 個人桿數賽:以完成 24 球道之桿數排定名次。

(2) 雙人桿數賽:以完成 12 球道之桿數排定名次。

(3) 成績相同時之勝負判定:

個人桿數賽選手成績相同時,以最後一場12球道中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勝, 依此類推。情況完全相同時,以第12-11-10……球道中比序桿數最低者為勝,若再相同時, 則由大會抽籤判定勝負。

(三) 成績記錄:1.國小組採裁判記錄;2. 國高中組及社會組採選手相互記錄。

(四) 比賽規定:

(1)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賽程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整,各隊不得異 議。賽程排定後,不接受現場及電話更改場次。

(2)各單位球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配有該學校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否則不 准參賽。

(3)非當場比賽的球員,可在緩衝區內觀賽,但不得進入賽場內,比賽已結束的球 員,應迅速離開賽場。

(4)球員應依賽程表時間(大會有調整時間時以大會調整後時間為準),於比賽前20 分鐘出場檢錄,經裁判員檢錄三次未到者,取消比賽資格。

(5)請參賽選手自行準備比賽用球及球桿,比賽球具必須為中華民國木球協會審定採 行之最新國際木球規則檢定合格。(球及球桿賽前檢錄時,需經大會檢查符合規 則規定始得使用)。

(五) 請假規定:選手報名後,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請該隊教練或 領隊,於檢錄前 30 分鐘提出申請。

十、 獎勵:

(一) 個人桿數賽:學生組錄取前8名(給予獎牌及獎狀) 社會組錄取前12名(給予獎品)。

(二) 雙人桿數賽:學生組錄取前6名(給予獎牌、獎狀及獎品) 社會組錄取前12名(給予獎品)。

十一、 申訴: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 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或審 判(仲裁)委員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 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 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含口頭及書面申訴),不予受理。

(三)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

十二、 保險:

大會於賽會期間辦理選手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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