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經濟部餐飲業者行銷補助計畫
經濟部為協助餐飲業者因疫情影響營業,鼓勵餐飲業者規劃行銷方案,以提振餐飲消費,爰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九款規定,對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餐飲業者,補助其辦理行銷方案。
一、補助對象爲符合下列事項之餐飲業者: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
(二)從事調理餐食供店內立即食用或外帶之餐飲業者。
(三)至少開設一家實體店面之餐飲業者。
(四)經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內登錄餐飲業相關資訊。
二、補助申請受理期間:
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止,如經費用罄時,經濟部得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三、行銷方案執行期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惟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未修正延長,行銷方案執行期間為111年5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四、申請方式及審查作業:
(一)一律採線上申請,請參閱申請教學手冊(另開新視窗)。
(二)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餐飲業者查詢;餐飲業者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爲同意經濟部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餐飲業者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未依本要點之格式上傳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經濟部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須補正,經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者,餐飲業者應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七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經濟部得駁回申請。
(五)餐飲業者申請文件有疑義時,經經濟部依其所提資料實質審查認定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經濟部得駁回申請。
五、補貼金額:
行銷方案執行期間依優惠或促銷所需經費提供百分之五十補助,開立統一發票的餐飲業者,單一稅籍登記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0,000元為上限;若屬免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店家,補助金額以新臺幣20,000元為上限。
詳細計畫相關資訊請參閱計畫官網(另開新視窗)及經濟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餐飲業者行銷補助作業要點(另開新視窗)。
六、聯絡窗口:
客服專線:(02)2698-5809、(02)2698-5810轉5814六專線
諮詢時間: 週一至週五08:30~17:30
諮詢信箱: moeadsc@c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