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臺北市中山堂藝文特展徵件計畫

111年臺北市中山堂藝文特展徵件計畫

 總獎金: 2600000

最高獎金: 1300000

報名時間: 2022-02-22 ~ 2022-03-21

主辦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主辦單位電話: 02-23813137分機102(劉小姐)

主辦單位Email:ce-300@mail.taipei.gov.twzsh101101@gmail.com

1、 計畫目的: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廣藝文活動,促進場館運用,鼓勵藝術家創作及分享,特訂定本計畫。

111年臺北市中山堂藝文特展徵件計畫

2、 計畫內容:

獲審查通過之入選個人或團隊得與本所共同辦理展覽。入選單位須提供展覽期間所有展示資料及作品,並協助展覽執行相關事宜;本所將無償提供展覽場地,並負擔展覽相關經費,本年預計徵求兩檔,每檔以新臺幣130萬元(含稅)為上限,包含策展費、佈卸展、開幕式、展場規劃設計、展板大圖設計輸出、展櫃及燈光、展品保險運輸與推廣教育活動等相關費用,原則依政府採購法以招標方式委由廠商辦理。相關經費仍需依申請內容進行評估。

3、 展覽地點:

中山堂第一、二展覽室及迴廊(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8號2樓)為主,展覽室面積各約20坪,如展場平面示意圖(附件5)。

4、 檔期時間(含佈卸展):預計徵求兩檔

(1) 第一檔:111年7月13日至111年9月23日。

(2) 第二檔:111年9月26日至111年12月9日。

5、 展覽開放時間:

每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 5 時。

6、 申請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

(2) 不限領域及媒材,凡從事各項藝文創作或藝文收藏,於該領域具3年以上創作或研究之經驗者。

7、 應配合事項

(1) 提供具體展出計畫及展覽期間全數展示資料及作品,並已取得展示授權。

(2) 協助與展覽規劃執行有關事項,如文宣品校對、開幕式及志工培訓,志工培訓預計於平日及假日各辦理一場。

(3) 須提供展覽相關講座活動1場。其餘教育推廣活動如工作坊、研習活動、體驗活動、示範表演等得選擇性辦理。

(4) 成果報告:卸展結束後15日曆天內,以文字記錄展示內容、展品清冊,如有照片或影片請一併提供,以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交付本所。

8、 申請方式

(1) 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1年3月21日(一)止

(2) 收件方式:將申請資料掛號郵寄或專人親送至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8號中山堂業務組,請於信封註明「111年藝文特展徵件計畫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非上班時間恕無法受理。

9、 申請文件:

(1) 「111年藝文特展徵件計畫」基本資料表 (附件1):1份

(2) 「111年藝文特展徵件計畫」申請書:1式6份,內含

1. 封面(附件2)

2. 計畫書(附件3):內容應包含展覽名稱、展覽簡述、創作理念、展示計畫(含展場空間規畫、展品清冊)、工作進度表、效益評估及宣傳計畫等。

3. 申請單位(個人/團體)簡歷:不限格式,請敘述相關學經歷與專業訓練(含起訖期間、服務單位及職稱)、重要展演經歷、重要作品及相關著作等實績介紹,以十頁為限。

4. 項目經費概算表(附件4)

(3) 電子檔:申請書之PDF檔案1份,以及預計展出資料作品、重要經歷之相關佐證附件。非影音作品請檢附作品圖片電子檔(每張檔案大小2MB以下,格式以JPG、TIF、BMP為限);影音作品以時間3分鐘為限,格式以MP3、MP4為限,逾時影片不列入評分依據。

基本資料表 (附件1)與申請書(附件2-4、申請單位簡歷)請分開裝訂。申請書請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雙面印刷為原則,圖樣得採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A4規格),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不得超過60頁(不含封面、封底),不可分冊,採A4直式左側裝訂。所有申請資料由本所存檔不予退還,請自行留檔。

10、 審查方式及標準

(1) 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遴選,預計於111年4月於本所官網公布入選名單並進行書面通知,入選2名,擇優備取2名。入選單位應即協助依計畫執行策展活動。

1. 初審:由本所業務單位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缺件者將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2. 複審:由本所依提案性質邀請各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資料辦理實質審查,預計於111年4月召開審查會議。

(2) 審查標準包含:計畫主題創意15%、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40%、申請者規劃執行能力20%及過去實績15%(含獲獎紀錄、參展紀錄等)、預期效益10%。

11、 注意事項

(1) 入選單位因故取消策展計畫,應於接獲入選通知後7日曆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所,逾期未告知者取消未來三年申請資格。

(2) 展覽期間,展出資料、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為入選單位所有。本所基於教育推廣所需,擁有攝影、錄影、出版、報導、宣傳之權利。

(3) 一切對外文宣品之發布須經由本所審定後方得公告。

(4) 展出期間作品不得有標價或一切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並取消未來三年申請資格。

(5) 本所場地屬國定古蹟,展覽期間,入選單位不得以不能或難以復原之方式,使用本所建築物空間,例如不得於牆面釘敲鑽孔黏貼、毀損古蹟主體。展覽期滿,應即移置入選單位之物品且必須恢復空間原狀。如未於期限內清除,視同入選單位之拋棄物,本所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處理,處理所生費用概由入選單位負擔。

(6) 入選單位須同意開放現場民眾於無閃光燈下攝影。

(7) 凡送件參加本所「111年藝文特展徵件計畫」徵選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違反者所方得立即取消展出資格及未來三年申請資格。如有未盡事宜,本所保留修改、終止、變更簡章內容細節之權利,並核定後公布施行。

(8) 聯絡資訊: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業務組劉小姐,電話:(02)23813137分機102,E-mail: ce-300@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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