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臺北市田徑週末測驗賽.第一場

111年臺北市田徑週末測驗賽.第一場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3-11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711-2317、02-8772-8856

主辦單位Email:jordan0327@gmail.com

一、宗 旨:

為積極推廣田徑運動,提高田徑技術水準,培育田徑人才。

二、依 據:

北市體競字第 號。

三、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

四、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五、承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

六、競賽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 3 月 19 日 (星期六)。

七、競賽地點:

臺北田徑場(臺北市敦化北路三號)。

八、競賽分組與參加資格:

(一)學校組:

歡迎本市及北區其他縣市學校組隊參加。

1.國小女生組 2.國小男生組

3.國中女生組 4.國中男生組

5.高中女生組 6.高中男生組

(二)公開組:

歡迎對田徑運動有興趣者報名參加。

7.公開女生組 8.公開男生組

九、參賽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111年 3月 1 日至 3月 11 日止。

(二)報名手續:請至 http://www.tmtfa.com.tw報名。

(三)報名費用:免報名費。

(四)各單位每項報名人數不限,每人限報3項(接力除外)。

(五)學校單位請以校名報名參加,校名以8個字為限。

(六)報名問題:如有任何報名問題,歡迎來信客服信箱: jordan0327@gmail.com

(七)臺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聯絡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哈密街23巷6號; 承辦人:吳紋妃0917-273852

十、競賽項目:

組 別 項 目
國小女 跳高、跳遠、鉛球(2.73Kg)

100公尺、200公尺、4×100公尺、4×200公尺

國小男 跳高、跳遠、鉛球(2.73Kg)

100公尺、200公尺、4×100公尺、4×200公尺

國中女 跳高、跳遠、鉛球(3Kg)、鐵餅(1Kg)、標槍(500g)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500公尺、4×100公尺、

4×400公尺

國中男 跳高、跳遠、鉛球(5Kg)、鐵餅(1.5Kg)、標槍(700g)、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500公尺、4×100公尺、

4×400公尺

高中女 跳高、跳遠、鉛球(4Kg)、鐵餅(1Kg)、標槍(600g)、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4×100公尺、

4×400公尺

高中男 跳高、跳遠、鉛球(6Kg)、鐵餅(1.75Kg)、標槍(800g)、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4×100公尺、4×400公尺
公開女 跳高、跳遠、鉛球(4Kg)、鐵餅(1Kg)、標槍(600g)、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

公開男 跳高、跳遠、鉛球(7.26Kg)、鐵餅(2Kg)、標槍(800g)、

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

十一、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公佈最新田徑比賽規則。

十二、附則:

(一)檢錄時間:各項比賽時間30分鐘前。

(二)檢錄地點:臺北田徑場1樓大門前(檢錄處)。

(三)徑賽編配由本會競賽組依參賽人數及成績以電腦編排之。

(四)接力棒次表:於該項目場次比賽檢錄前提交至檢錄處。

(五)大會有權將此項比賽之錄影、相片及成績於世界各地播放、展出、登錄於相關網站或刊物上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

(六)保險:本會在現場將有必要的緊急醫療救護,對於本身疾患引起之病症不在承保範圍內,公共意外險只承保因意外所受之傷害理賠。大會為本次活動針對所有參賽者投保每人新臺幣300萬元之公共意外險。

(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 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証號正確填寫,避免影響保險權益)。

十三、獎勵:

本比賽不頒發獎牌、獎狀與成績證明。

十四、申訴:

(一)競賽爭議:

1.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依據。

2.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得用口頭向裁判長申訴外,並需依照本規程之規定在紀錄組成績公佈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申訴程序:應以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的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仲裁委員會的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書時須先繳交保証金新台幣伍仟元,若被仲裁委員會議決不成立時,得沒收保証金充作大會經費。

(三)資格認定:若選手資格有疑問時,參加單位須備在學証明或相關證明以備查驗。申訴需在檢錄結束前向競賽組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四)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十五、罰則:

(一)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所有比賽成績。

(二)參賽選手如有不服從裁判判決及行為不檢者,經裁判長判決得消其比賽資格。

十七、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修訂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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