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大隊接力班際對抗賽

111年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大隊接力班際對抗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1-07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918-150-375(李友榮組長)、0929-259-199(翁偉謹教練)

一、 宗 旨:

為多元校園體育活動,增進班級經營之效果,同時提升運動風氣,培養學生團隊合作之精神,並促進健康體適能。

二、 指導單位 :

臺南市政府

三、 主辦單位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四、 承辦單位 :

臺南市立南新國中

五、 協辦單位 :

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田徑委員會

六、 比賽時間 :

111年01月24-25日(兩天)

七、 比賽地點 :

永華田徑場

八、 參加資格 :

(一)本市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完全高中之國中部),至少須派1隊參加。

(二)本市所轄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採自由參賽。

(三)以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並設有學籍且現仍在學之非體育班學生為限;體育班之認定以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班級為原則。

九、 分組方式 :

國小組隊方式如下:

(一) 班級學生男、女生人數均超過8人(含)者,不得跨班參加。

(二) 班級學生男生人數不足8人者,可由班上女生遞補。

(三) 跨班組隊以最少班數為主,若跨兩班男生及女生就都超過8人者,則不得跨三班組隊,以此類推。

(四) 學校學生總數不足20人者,得以【校】為單位。

(五) 以班級組隊,各參賽班級報名應全班報名最多30人(依主管 教育機關110學年度核定各年級編班基準人數為編班則),下場比賽人數16人(女8、男8),女生人數不得少於8人,女生前1~8棒、男生後9~16棒。

國中組(7.8.9年級)組隊方式如下:

(一)原則以【班】為單位,不得跨班參加;若班級男生不足10人,可由班上女生遞補。(同年級2班以上之校內初賽,若由參賽男、女生不足10人之班級獲代表權,僅可與同樣人數不足之班級併班組隊,若無其他人數不足班級,始可與第二名之班級跨班組隊參加縣市複賽。)

(二)跨班組隊須以同年級為優先,若同年級只有一班,可跨年級組隊,但只能參加該隊中最高年級學生之組別。

(三)跨班組隊以最少班數為主,若跨兩班即超過男生或女生人數各10人,則不得跨三班組隊,以此類推。

(四)以班級組隊,各參賽班級報名應全班報名,下場比賽人數20人。

(五)採男女混合團體接力,隊員最多可報35人(依主管教育機關110學年度核定各年級編班基準人數為編班原則),下場比賽人數20人,女生人數不得少於10人,女生前1~10棒、男生後11~20棒。

上述學生人數應扣除先天疾病不適宜參加大隊接力比賽者。

然需將醫師證明跟家長同意書(同意不參加)交學校(校內賽) 或縣市政府(縣市複賽)或主辦全國賽之縣市備查。

(六)國中組:學校班級數5班(含)以上至少報名1隊(不包括特教及體育班)每年級最多可報名三隊,不可跨校組隊。

(七)詳細競賽規則請參照比賽須知。

十、 報名辦法:

(一)即日起至111年01月07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二)報名網址: http://163.26.179.2/relay111/大會網站進行網路報名工作。

(三)若對本賽事有任何疑問:

網路報名問題請善化國小李友榮組長0918-150375。

競賽規則方面問題請洽南新國中翁偉謹教練0929-259199。

報名表紙本寄至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65號,信件封面請備註

「臺南市111年大隊接力班際對抗賽報名表」

十一、領隊會議時間

(一)報到時間:111年1月19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

(二)領隊會議:111年1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00分。

(三)會議地點:臺南市永華田徑場第三會議室

(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十二、獎勵措施:

依實際參賽隊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各組取前8名頒發獎狀及獎盃,補助各組進入決賽前8名隊伍新臺幣1萬元整,用於支應次日參加決賽車資及雜等。

(二)優勝隊伍隊職員、辦理活動有功人員,依照「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辦理敘獎。

(三)本次比賽國中(7.8.9)年級,各組第一名將代表本市參加全國 中學班際大隊接力賽事。

(四)國中組比賽將納入超額比序。

(五)比賽規則:依據國際田徑總會(IAAF)頒定之最新規則辦理。

(六)如有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經查證屬實者,送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取消其參賽成績。

十三、申訴

(一)若在比賽終了時,球隊認為某件事有損其權益時,該隊領隊 應於比賽完成或成績公布後15分鐘內,通知大會賽務組,對比賽的結果有所異議提出抗議,並以書面申訴書(附表三 )由領隊或教練簽名,繳交保證金貳仟元整,向大會賽務組提出申訴,否則不予受理。

(二)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大會受理後,應立即召開審判委員會議,針對抗議事項討論,若申訴成功保證金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

(三)申訴以審判委員會議之判決為終決。

十四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十五、附則: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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