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
宗旨:
一、鼓勵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透過群聚提升原創能量,並形塑文化創意聚落特色。
二、以聚落整體概念,建立行銷、管理及資源整合平臺,以促進文化創意聚落發展,並建構文創產業鏈。
三、鼓勵企業及依法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輔導、協助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並發展文創事業。
獎補助對象說明:
申請者須從事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一)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 國內依法登記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
受理單位: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承辦人:
王小姐(02)8512-6594
吳小姐(02)8512-6591
文化部111年度「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申請須知」
壹、主旨
公告文化部111年度「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申請須知」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貳、依據
本須知係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1項第14款、第25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3條第4款規定辦理。
參、目的
一、 鼓勵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透過群聚提升原創能量,並形塑文化創意聚落特色。
二、 以聚落整體概念,建立行銷、管理及資源整合平臺,以促進文化創意聚落發展,並建構文創產業鏈。
三、 鼓勵企業及依法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輔導、協助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並發展文創事業。
肆、定義
一、 本須知所稱文化創意聚落,指文化創意事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不以同一建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限劃分者為限。
二、 本須知所稱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指從事文化創意產品創作或服務研發之個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伍、 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須從事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一)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 國內依法登記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
陸、申請者類別與執行要件
一、 申請者應依下列類別擇一提出申請,申請及執行要件如下:
類別 | 申請者要件 | 執行要件 |
第一類 | 1. 申請者應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合夥或獨資事業。 2. 申請者須具備從事文化創意事業或活動之相關資歷,並於計畫內詳列過往團隊經營、資本額及過往相關執行成果等。 3. 申請者須另集結至少3個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或文化創意事業提案,並提供合作意向書(申請者及集結單位均應實際進駐聚落且設有營業或工作處所)。 |
1. 建構群聚合作模式:申請者與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們應共同進駐聚落內,並經常於聚落現場創作或創業,同時與所集結之單位進行異業或跨領域合作,例如透過設計、研發、生產製造、展演或品牌行銷等合作或分工,共同建構文創聚落產業鏈,以發揮永續效益。 2. 建構交流網絡:提供民眾從事文化、美學與創意等體驗學習之場域或服務,例如:建構文創產業通路、規劃文創體驗與學習活動等。 3. 建構營運模式:針對計畫提出相關經營策略、每季考核項目及規劃成果發表,並訂定每年營收目標。 |
第二類 | 1. 申請者應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財團法人或設有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系所或創新育成中心之學術單位。 2. 申請者須從事藝文產業之創新、研發、育成,協助藝文工作者、藝文產業業者開發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藝文產業轉型,提供相關業者技術、資訊、行銷、財務、經營管理及資源整合等輔導服務 之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3. 申請者須於計畫內詳列過往團隊經營、輔導經驗、資本額、成員配置及過往相關執行成果。 4. 申請者須輔導至少4個已進駐聚落之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或文化創意事業,並提供合作意向書(受輔導單位應實際進駐聚落且設有營業或工作處所)。 |
1. 建構輔導機制:申請者應提出輔導計畫並經常於聚落內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或文化創意事業,形塑聚落合作模式。 2. 育成模式:建立聚落內溝通平台,透過資源能量挹注,並提升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或文化創意事業的營運能力並增加業者合作契機。 3.建構營運機制:針對計畫提出文創聚落相關經營策略、每季考核項目及規劃成果發表,並訂定每年輔導績效。 |
二、 本部得優先考量進駐下列文化創意聚落之申請者提案並從優補助。
(一) 本部主管之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臺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二)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優先推動之文化創意聚落(名單如附件)。
三、 申請者得研提1或2年期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經費。研提2年期計畫者,倘第1年獲得補助,第2年得優先補助。惟補助預算如有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經部分刪減等情況,本部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補助經費調整計畫內容。
柒、計畫執行經費
一、 每年度補助經費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實際補助名額及經費依預算金額及審查結果調整。
二、 每年度政府補(捐)助款占單一年度計畫總預算及實際總支出比率不得超過50%。
三、 補助款得編列與報支以下項目:
(一) 房租補貼
1. 提供每一申請案進駐文化創意聚落所需房租補貼,每月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實際補貼金額於決審時由評審考量個別區域與計畫特性決定該文化創意聚落之租金補貼金額。
2. 租金補貼對象僅限於申請案件之申請者,被集結單位不予補助。
(二) 業務費
1. 本計畫為鼓勵透過群聚合作進行創新,如於計畫內有產品產出規劃者,補助款僅限用於產品研發或試產階段所需相關費用,不得用於以販售為目的之產品生產支出。惟若申請者有試產需求,應於申請計畫中詳細說明試產規劃(至少包括項目內容及補助經費使用),俾利決審會議進行專業評估。
2. 出席費、刊物或文宣相關編輯費用(如:撰稿、編稿、圖片使用、圖片版權、海報及宣傳摺頁設計完稿費、校對或審查費等)等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編列與報支。
3. 鐘點費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編列與報支。
4. 國內差旅費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編列與報支。
5. 上開第2款至第4款經費項目支給規定,若申請者考量執行內容之專業性質,於提送計畫時依專業需求進行規劃,並說明合理性與必要性,經決審審查會議專業評估後,得以個案方式處理。
6. 為因應短期及特定工作計畫所需聘用臨時人員辦理相關事務得編列與報支「臨時人員酬金」。
7. 申請者得依事業經營與發展需求規劃國內短期進修課程,於計畫內提出進修規劃並編列相關經費,惟應以補助金
10%為上限編列與報支。
8. 其他因執行本計畫衍生之各項業務費用支出。惟申請者及其內部人員除國內差旅費及進修費用外,不得另支領推動業務之各項費用。
9. 房租補貼與業務費不得流用,業務費各項目經核定後得視實際執行狀況調整,惟須以書面方式報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 補助款不補助下列項目(得編列於自籌款)
(一) 行政管理費、計程車資及出國所需相關經費、雜支。
(二) 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三) 空間裝修或修繕等費用。
(四) 會議或活動所需餐費。
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時間: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111年1月19日止。
(二) 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將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 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公告。申請人應於上述申請時間至上開網站申請並上傳相關檔案。
(三) 申請應備文件
類別 | 身分別 | 所需檢附文件 |
第一類 | 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 1. 列印司法院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最新一次異動明細查詢結果(需有列印日期) (註1) 2. 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401或405表(註3) 3. 集結對象合作同意書(附件2) |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獨資、合夥事業 | 1. 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公示查詢結果(需有列印日期)(註 2) 2. 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401 或 405 表(註3) 3. 集結對象合作同意書(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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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財團法人 | 1. 列印司法院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最新一次異動明細查詢結果(需有列印日期) (註1) 2. 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公示查詢結果(需有列印日期)(註 2) 3. 實收資本額證明及最近一年(12個月)勞保月投保人數證明文件。 4. 受輔導單位之合作同意書(附件2) 5. 受輔導單位已進駐聚落之證明(如進駐契約書) |
國內依法登記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 | 1. 國內依法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證明文件(如合法立案證明) 2. 受輔導單位之合作同意書(附件 2) 3. 受輔導單位已進駐聚落之證明(如進駐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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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文件
1. 計畫書 2. 個資同意書 (含計畫書綜合資料表所列之負責人、聯絡人、計畫書計畫執行成員(含集結單位);切結書所列之負責人;合作意向書所列之負責人) (附件3) 3. 已進駐文創聚落之佐證資料 4. 申請者從事文化創意發展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佐證資料 |
註1:司法院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結果
http://cdcb.judicial.gov.tw/abbs/wkw/WHD6K00.jsp
註2: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公示查詢結果:
http://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N=4
註3: 小型規模之行業,若未達營業額度,可改提供國稅局開立之「稅籍證明」和「銷售額證明」(上述兩者均需檢附)。
(四)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視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玖、本部審核項目及程序
本須知採取競爭型經費補助機制,審查作業分述如下:
一、 初審:由本部就本須知所規定之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相關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送交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若主要進駐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提之重點輔導文化創意聚落及其周邊區域,亦將請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協助初審。
二、 決審:通過初審之申請案,由本部召開決審會議,必要時得安排申請者簡報或進行實地現勘。
三、 評選項目及比重:
項目 | 說明 | 比重 |
群聚合作 | 應建立合作網絡關係,透過資源整合運用與相互支援,達成計畫目標及共同學習成長。 | 30% |
營運模式 | 透過合作分工提升競爭力,以創新的經營理念建立行銷策略並拓展市場。 | 30% |
聚落發展性 | 是否依所在聚落特色進行跨業合作,展現差異化,以對應市場趨勢及追求永續經營。 | 30% |
經費合理性及自籌款比例 | 經費編列應合理並配置50%以上自籌款。 | 10% |
四、 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於本部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但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年度審議結果而定,本部並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 評審小組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應遵守保密及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各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情形者應自行迴避,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情形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或由本部命其迴避。
六、 本案審查結果及審查小組名單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公告。
拾、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獲核定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有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之必要者,受補助者應事先向本部申請並獲本部同意後始得依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另與本部簽訂協議書,並修訂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 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實際總經費支出低於原提總預算,補助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 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 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本部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
五、 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六、 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七、 利用受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且符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要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拾壹、考評:
一、 本補助計畫採逐年受理申請,經核定通過後執行,核定補助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透過期中書面審查(或得視狀況安排現地訪視)與期末審查會議評核執行績效,並得隨時派員查核執行狀況;申請2年期計畫者,該年度之執行成效,得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依據。
二、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 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請於2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拾貳、注意事項:
一、 申請者以同一或類似計畫,分別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含本部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 獲核定補助申請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申請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補助款及其他收入部分(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部分如有結餘款,應按本部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款金額為上限。
四、 獲核定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五、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說明計畫回饋情形,未配合者本部得不再受理申請者之計畫申請。
六、 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者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七、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申請須知、本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獲補助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請獲補助者返還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本部並得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