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聯賽

111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聯賽

報名時間: 2022-10-03 ~ 2022-10-31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71-0300分機27

主辦單位Email:ctusf43@mail.ctusf.org.tw

壹、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10031696號函核定辦理。

貳、宗旨:

健全大專校院棒球運動組織,提升校際棒球運動水準,促進大專校院棒球運動 蓬勃發展。

參、組織:

一、主辦單位:

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 共同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東縣政府。

四、 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嘉義市體育處、嘉義縣教育處、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南市政府體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新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桃園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臺中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臺南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嘉義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嘉義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臺北市立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清華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體育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東海大學、新北市立二重國民中學、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

五、 贊助廠商:

肆、運動員註冊及報名:

一、 日期:自民國111年10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起至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 手續:採網路線上球隊註冊及人員報名一次作業,參賽單位於人員註冊期間輸入所 屬學校帳號、密碼,即可進入系統開始進行網路註冊及報名作業,依規定報 名名額完成線上報名後應列印報名表(含統計資料及競賽報名資料)並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或同意參賽單位戳章,並繳交運動員保證書(附件一)、個人資料授權書(附件二),以掛號郵寄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張志強收,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 運動員註冊資格請依據本規程第柒條規定辦理,則該運動員視同未完成註冊。

四、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員及運動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 專院校體育總會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五、每隊可報隊職員至多8名(含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訓練員及運動防護員(隊 職員之中至少要有1名是學校教職員工);運動員(含隊長)公開組30名(打擊順序表 至多登錄25名運動員),一般組24名。

六、大專體總地址:臺北市中山區〈10489〉朱崙街20號13樓。

電話:(02)2771-0300*27

傳真:(02)2771-0305

網址: www.ctusf.org.tw

電子信箱:ctusf43@mail.ctusf.org.tw

伍、比賽日期、地點:(暫定)

一、預賽:

(一)公開男生組第一級:111年11月中下旬起假臺東縣棒球村第一棒球場、第二棒 球場、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棒球場、臺東縣賓 賜棒球場、高雄市岡山棒球場、高雄市國慶青埔棒球場、 高雄市頂庄棒球場、桃園市青埔棒球場、嘉義市立棒球 場、國立體育大學棒球場、高雄市立三民高中棒球場及國 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棒球場舉行。

(二)公開男生組第二級:111年12月中旬起假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棒球場、國立

高雄大學棒球場、高雄市國慶青埔棒球場、東海大學棒球場 舉行。

(三)公開女生組:依報名情況於各分區辦理。

(四)一般組:111年11月中旬起於各分區舉行。

第一區 第二區 第三區 第四區
縣、市名稱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預定比賽場地 臺北市新生、觀山棒球場、新北市大都會棒球場、中山棒球場、三重棒球場、重新棒球場、微風棒球場 新竹市立虎林棒球場、國立體育大學棒球場、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大校區棒球場 東海大學棒球場、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棒球場、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棒球場、斗六棒球場 高雄市國慶青埔棒球場、國立高雄大學棒球場、高雄市岡山棒球場、陽明棒球場、頂庄棒球場

第一區:黃至論老師(真理大學)、陳泉榮組長(新北市立二重國中)

第二區:黃杉楹老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大校區)

第三區:張敬堂老師(東海大學)

第四區:周登泉老師(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體健科)

二、複、決賽:

(一)公開男生組第一級於111年12月起假新北市立新莊棒球場、臺北市天母棒球 場、新北市三重棒球場或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棒球場等舉行(配合電視/ 網路轉播)。

(二)公開男生組第二級於112年2月起假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棒球場、新北市三 重棒球場、東海大學棒球場、高雄市立立德棒球場或高雄市國慶青埔棒球場 等舉行。

(三)一般組全國賽於112年3月起假高雄市國慶青埔棒球場、國立高雄大學棒球 場、高雄市岡山棒球場、高雄市頂庄棒球場、高雄市立德棒球場、高雄市陽 明棒球場、高雄市三民高中棒球場、新北市三重棒球場或國立臺灣體育運動 大學棒球場等舉行。

陸、參加單位:

一、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每校每組限報名壹隊。

(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

【註】依據民國110年8月12日大專體育總會第九屆第五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建議修正並陳報理監事會議同意。

柒、參賽資格:

一、 運動員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11學年度第一學期 及第二學期均應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 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二)凡曾具有職業棒球運動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項比賽。

(三)登記公開男生組第一級之參賽運動員,參賽年齡限定25歲以下(即1998年01月01 日至2005年12月31日間出生者);其餘身分之參賽運動員不受此限。

二、 教練資格:

凡報名公開男生組第一級之教練(含總教練),應持有A級教練證照(訓 練員應持有B級教練證照以上);凡報名公開男生組第二級之教練(含總 教練),應持有B級教練證照以上(訓練員應持有C級教練證照以上);凡 報名公開女生組及一般組之教練(含總教練),至少要有1名應持有C級 教練證照。

三、 競賽分組:

公開男生組第一級、公開男生組第二級、公開女生組及一般組。

(一)公開男生組:

1.第一級參賽資格(以16隊為限):

110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取得公開組第一級參賽資格之隊伍。

【註】報名截止後,如遇報名隊數不足時,由次一級名次依據上學年度成績遞補。

2.第二級參賽資格:

  • 1 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學生或運動績優生。
  • 2 開放參賽。

(二)公開女生組:開放參賽。

(三)一般組:限一般系所學生參賽。

〈附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一般組:

1.曾參加高中棒球聯賽硬式木棒組獲前24強球隊之運動員及鋁棒組獲前16強球 隊之運動員。

2.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3.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 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 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4.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5.曾具社會甲組運動員資格者。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 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競賽規程第十條第七款第一 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 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8.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 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9.111學年度起,一般組連續三年奪冠隊伍之第三年獲敘獎運動員,須強迫升級 公開男生組第二級。

註1:上述第六目之國家(地區)係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會; 英語: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所註冊之國家(地區) 為規範。

10.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

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

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

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註】本條文依據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中之第十條第七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捌、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比賽規則。

玖、比賽用球:

採用華櫻BB980比賽用球(110學年度-113學年度)。

拾、競賽辦法:有關規定如下:

一、比賽制度:

(一)公開男生組:

1.第一級:

(1)預賽:共16隊,採單循環比賽,取前8名之球隊晉級複賽。未晉級之球 隊,預賽成績即列為決賽成績(本級第15及16名之隊伍次學年度 參加第二級之比賽)。

(2)複賽:計8隊,採單循環比賽,預賽成績不計,取前4名之球隊參加第一 名至第四名決賽。未晉級之球隊,複賽成績即列為決賽成績。

(3)決賽:複賽之前4名球隊,參加名次交叉決賽(如下圖所示)。

○4 第1、2名 ○3 第3、4名 ○1 ○2 複1 複4 複3 複2

2.第二級: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以4至6隊為原則,進行單循環比賽,各組 取二分之一強參加複賽。複賽分兩組循環賽,各組取前二名參加 1-4名決賽,決賽採單循環賽制,複賽各分組第三、四名並列第5 名;本級第1及2名之隊伍次學年度參加公開組第一級之比賽。

(二)公開女生組:參賽隊數未達2隊,不舉行比賽,採循環賽制。

(三)一般組:各區之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以4至6隊為原則,先進行單循環比賽後, 再依本規程獎勵原則之名額進行排名賽;各分區取二分之一強名次隊 伍參加全國賽,全國賽先採分組循環再採單敗淘汰賽制,第5名並列。

二、 循環賽名次之判定:

(一)各場次若遇賽完正規局數或規定時間仍未分出勝負,採WBSC突破僵局制分出勝 負。

(二)各場勝隊得3分,敗隊得0分,積分多者獲勝。

(三)積分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先序。

1.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勝隊為先。

2.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之優質率(TQB) 最佳者為先。

(優質率(TQB):得分率-失分率=高者)。

例: A,B,C三隊戰績相同 優質率TQB:B>A>C,名次則1.B,2.A,3.C。

優質率TQB:B>A=C,A和C則以上述第拾條第二款第三目之3辦理。

3.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責失優質率(ER-TQB)最佳者為先。

(責失優質率(ER-TQB):得責失-失責失=高者) 。

4.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打擊率最高者為先。

5.擲銅板。

拾壹、教練會議暨比賽抽籤及開賽記者會:

開賽記者會︰訂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3樓 大禮堂舉行;凡參加開賽記者會之球隊(每隊至少需1名運動員並穿著球 衣參加)。

一、 公開男生組第一級、第二級、公開女生組、一般組第一區及第二區訂於民國111 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3樓大禮堂(臺北中山區朱崙街20號3樓)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二、 一般組第三區訂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東海大學棒球場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727號)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三、 一般組第四區訂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2時,假高雄市立忠孝國民中學二樓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四、 公開組預賽:110學年度由公開男生組第一級轉至第二級之參賽球隊也應列為排名在前之種子。

五、 一般組全國賽:依各分區排名第一名之球隊排定為種子球隊,其餘抽籤排定之。拾貳、開幕及閉幕典禮時間、地點:開幕:擇期辦理並另行通知。

閉幕:各組於比賽結束後當場頒獎。

【註】配合場地、參賽單位及媒體等相關因素後再進行。

拾參、獎勵:

一、團體獎:公開男生組第一級、第二級、公開女生組及一般組全國賽前八名之獲 獎學校各頒發教育部獎盃乙座及獎狀乙紙。

二、 個人獎:教練獎、投手獎、全壘打獎、最有價值球員獎各乙名及打擊獎前三名 頒發教育部獎盃(牌)乙座。

三、 一般組各分區排名賽依各區報名參賽隊數,頒發教育部獎牌乙座;獎勵原則如下: 十八隊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隊至十七隊取前四名;五隊至七隊取前三名;三隊 至四隊取前二名;二隊取一名。

拾肆、參賽補助費

一、公開組一級:

(一)往返交通費:

1.路程30公里以內者,每校每日補助新臺幣4,000元整;路程30至50公里者,每 校每日補助新臺幣6,000元整;路程51至100公里者,每校每日補助新臺幣8,000 元整;路程100公里以上,以臺鐵自強號票價為計算基準;路程計算以校址所 在地之火車站為起站至比賽地之火車站為迄站,並以臺灣鐵路局票價計算系統 為依據,並依秩序冊報名人數(含職隊員)補助基準。

2.凡前往比賽地點之機票、船票、火車客運車票等相關開支,應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 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費、停 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處理)。

(二)膳食、住宿及雜支費:每校每場補助新臺幣3,000元整。

二、公開組第二級、公開女生組及一般組: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大專校院棒球隊參賽 及培訓經費補助實施計畫」規範,申請補助相關費用。

拾伍、競賽規定事項:

一、比賽局數:

(一)公開男生組第一級:採九局制

(二)公開男生組第二級:預賽及複賽採七局制,前4名決賽採九局制。

(三)公開女生組及一般組:採七局制。

二、比賽用球棒(木、竹棒需經WBSC或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核通過,以最新公告之 品牌型號為規範):

(一)公開男生組:採用符合最新棒球規則之木、竹棒。依棒球規則3.02(d)【加註】 經棒球協會註冊認證始得使用,以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木製球棒顏色,本賽事訂定如下:原木、黑、棕、紅及棕、紅的深色系,含上述 二色組合為限,不得有第三種顏色或環節式之配色。比賽中若教練對球棒顏色有 疑慮,經向主審提出抗議成立時,則依使用違規球棒處置。 (二)公開女生組及一般組:採用木、竹棒或鋁棒(由合格廠商生產或合法進口商所進

口之球棒。非木、竹棒之球棒使用規範及檢驗流程,如附件三)。

鋁棒:

1.美規球棒須符合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3盎司,且球棒外觀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無龜裂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一律禁止合成棒(Composite),球棒上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BBCOR)」認證標章且為-3才可於比賽中使用,若認證標章(如下圖所示)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視同無認證標章。

BBCOR認證標章 日本製品安全協會(SG) 認證標章

2.日規球棒須符合長度不得超過86公分,直徑不超過6.7公分,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不得再使用合成棒(Composite),且球棒上均須印有「日本製品安全協會(SG)」認證標章(如上圖所示)才可於比賽中使用,若認證標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視同無認證標章。

3.以上球棒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3(-3)盎司(例如:若長度為 34 英吋,其重量 不得低於 31 盎司或 877 公克以上,若長度為 33 英吋,其重量不得低於 30 盎司或 848 公克以上)。

三、 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必須攜帶本學期(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均應註冊)之學生證正本或其有照片且足以辨識本人之第二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等及在學證明正本(在學證明為報名系統下載之版本或學校制式版本,並須蓋有學校註冊組之章)、軍事校院學生攜帶軍人身分補給證以備查驗,並於第一學期之首場出賽提交裁判組查驗、第二學期查驗方式亦同;並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提出出賽名單同時繳交以上證明供查驗,且連同比賽用球棒(僅鋁棒)一併送至大會裁判組檢驗。

四、 實力差距懸殊時,公開男生組第一級及公開男生組第二級前4名決賽比賽兩隊得分比數至七局結束相差10分以上(含10分);公開男生組第二級非前4名決賽、公開女生組及一般組比賽兩隊得分比數至四局結束相差15分以上(含15分)及至五局結束相差7分以上(含7分),即截止比賽。

五、 突破僵局制採用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之規定。

六、 比賽時間:

公開男生組第二級非前4名決賽、公開女生組及一般組之循環賽(含分區排名賽)、全國賽非前4名決賽之賽程採時間截止制:比賽時間限2小時30分內完成(雙方球隊列隊後,開始計時);當比賽離截止時間不足10分鐘時不進行下一局比賽,即截止比賽。七、球賽若有配合電視/網路轉播時,將採取轉播單位重播畫面輔助判決。(規則6.01 之妨礙,執法裁判員得主動提出重播畫面輔助判決)。

即時重播輔助判決範圍有:

(一)全壘打爭議球。

(二)場地二壘安打。

(三)球迷干擾接球。

(四)防守者或球進入看台。

(五)被迫進壘出局。

(六)觸殺(含盜壘與牽制)。

(七)外野界外或界內球。

(八)外野接球接殺。

(九)觸身球、擦棒球。

(十)第3出局關鍵得分。

(十一)飛球接殺,跑者推進是否確實回壘。

(十二)跑者越位。

(十三)球數錯誤、出局數錯誤、得分數錯誤。

(十四)擊跑員(跑離3尺線)妨礙守備。

備註一:比賽中總教練有1次挑戰的機會,若失敗則不能再挑戰,挑戰成功再擁有一次 挑戰權,至多2次。並且必須在判決結束後10秒內(若為換局時亦同)明確告 知或以手勢向主審提出即時重播挑戰。

備註二:若轉播單位因外在因素無法即時提供重播畫面、或無明確畫面可推翻原判決 時,則維持原判決,不得異議。

八、 「故意四壞球」得由守方總教練向主審示意提出,即可免投球「故意四壞球」保送打者上壘。

九、 如遇天候不良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原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 待兩次30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不滿一局時則取消 已賽成績(但賽滿一局未滿五局,原比賽成績保留),當已賽滿五局時得由大會 裁定之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 法比賽時,則整日賽程往後調整,若遇途中停止之比賽,相關延誤之賽程由大會 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

十、 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計教練暫停一次。每場比賽限 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則每次都計教練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十一、 教練須指導運動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休息區,三壘邊由三壘休息區, 本壘後方由攻隊撿拾。

十二、 各參賽學校之服裝(包含球帽、球衣、皮帶、球褲、棒球襪)應整齊劃一,球帽、 球衣、球褲樣式須一致,內衣、皮帶、棒球襪顏色須為同一色系,號碼清晰, 學校名稱以中文標示於胸前,內衣不得為白色,違者不得出賽,並逕取消本學 年度該場之補助經費;秩序冊內之職隊員須穿著上述規定之服裝(領隊、管理、 運動防護員及訓練員除外)才可進入運動員休息區,教練出場若違反服裝之規 定,將驅逐出場。

【註】自112學年度起,學校名稱以中文標示於胸前且須大於其他語言隊名及 小號碼。

十三、 公開男生組第一級及公開男生組第二級前4名決賽賽前練習,每隊以30分鐘為 限,先守隊先練習;唯每天第一場次之隊伍可做練習。公開男生組第二級非 前4名決賽、公開女生組及一般組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視該球場實際狀 況,於該場最後三局時僅容許次場球隊5人入場練習。 十四、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以單場沒收比賽方式處理(如遇不可抗拒 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十五、 為安全之顧慮,請各校備齊合乎標準的捕手護具(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 護襠、護膝;全罩式面罩免護喉)、壘指導員須戴頭盔以及打者、跑者皆須戴 雙耳頭盔,否則均不得下場比賽。

十六、 守備時一局允許一次暫停(更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須更 換投手,每場第四次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間則每三局增加 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時,則 勒令教練退場(包括壘指導員)。

十七、 領隊及教練應督促運動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正式守備或其他練習,不 得於草皮區,並嚴禁球棒往草皮拋擲,違反上述行為者,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 再犯者提送相關會議議處;各場地若有特別場地規則,由各場地裁判長於賽前 以口頭宣佈。

十八、 配合教育部品德教育,參賽職隊員、運動員、裁判及競賽相關人員於比賽場 域(含休息區)禁止抽煙(包括條狀香煙、口嚼式煙草及煙霧式電子煙)及 脫序行為,如有違反者情節嚴重者報請主管單位議處;另各參賽球隊須配合球 場環境整潔及恢復運動員休息區之原狀,若經場方拍照檢舉之球隊,逕取消本 學年度該場之參賽補助費。

十九、 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運動員休息區(包括壘指導區),對於 己隊運動員休息區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

二十、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職隊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 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二一、 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職隊員離開運動員休 息區,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 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 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二二、 公開一級採20秒投球限制規定:「壘上無跑者時,投手從在投手丘接到回傳球 後開始計時,20秒內必須投球,如投手違規,第一次會給予警告,若再違規第 二次以記一次壞球。擊球員應在計時開始後10秒內進入打擊區。」如果打者違 規,第一次會給予警告,若再違規第二次以計一次好球;以上投手、打者違規 係以同一人為累計計算。

例: A投手於第一局已第二次違規,第二局再投球時,若違規直接以計一次壞 球。

拾陸、罰則:

一、 球隊違規:

(一) 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須有秩序冊上報名之教練或職員(不包含隊長及運動防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主審裁判宣判沒收比賽。

(二) 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得失分等不予計算。

(三) 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亦不得以參加其他賽事為由要求主辦單位調整賽程,違反上項規定時,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四) 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運動員出賽時,經申訴程序及審判委員會議查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盃(牌)、獎狀、獎勵(金)與補助金,且停止該球隊次學年度參加本聯賽比賽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二、 運動員違規:

(一) 比賽中有運動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該運動員立即喪失比賽資格,並取消參加本學年度比賽之權利,且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二) 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除取消該隊本學年度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該隊本學年度註冊報名參賽之總教練與運動員於次學年度停止參加本項比賽 (含轉學轉隊),並報請審判委員會議處,且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三) 在學期間,學生運動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城市隊、社會隊)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等)契約行為及登錄該隊球隊球員名單。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處該運動員及該隊總教練禁賽三學年度。

三、 職員違規:

(一) 指導運動員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學年度以上,三學年度以下禁賽,並由大專體總通報教育部體育署

(二) 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學年度以上,三學年度以下禁賽;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並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三) 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學年度禁賽,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參賽資格。

(四) 若違反(一)至(三)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外,並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拾柒、個資法與肖像使用說明:

一、大專體總基於辦理本聯賽所須,將依據個資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在本聯賽目的範 圍內蒐集之參賽學校所提供之個人姓名、行動電話、生日、身份證字號、地址、 性別特徵(身高、體重等)、國籍、電話、電子郵件、緊急聯絡人及其地址、電 話等個人資料,上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將僅限大專體總及其業務往 來機構之業務需要使用,並遵守個資法之規定。

二、大專體總有權將此項比賽之錄影、相片、個人成績攻守數據及成績於世界各地播 放、展出、登錄於相關網站與刊物上,參賽者並應同意肖像與成績,用於相關之 宣傳與播放活動上。

拾捌、運動禁藥管制:

一、 大專棒球聯賽比賽期間,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 大專棒球聯賽比賽期間之運動員運動禁藥管制,依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尿液檢測依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三、 參賽運動員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依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運動禁藥管制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拾玖、申訴:

一、 提出申訴之球隊,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比賽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如附件四、附件五,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後向大會提出,申訴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二、 申訴案之結案以審判委員會之議決為終決。

三、 審判委員會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貳拾、保險:

一、參賽球隊之職隊員(含運動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大專體總為本賽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承保範圍及理賠事項請參照大專體總 官網公告之保單條款。

貳壹、賽事期間,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透過承辦單位申訴管道辦理。

申訴電話:02-27710300;傳真號碼:02-27710305 申訴信箱: info@mail.ctusf.org.tw

貳貳、有關賽事防疫之相關規定,除依中央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最新規定辦理外, 參加人員並應依相關防疫計畫規定辦理。

貳參、本規程經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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