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彰化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

111年度彰化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1-20

主辦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832-3410分機301(蕭小姐)

主辦單位Email:pfmyiss2@mail.bocach.gov.tw

為鼓勵彰化縣內演藝團隊踴躍參加「111年度彰化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受理申請,請於期限內依相關規定提送徵選計畫書,歡迎各團隊踴躍提案。

為加強團隊了解111年度傑團徵件方向,本局將針對111年度申請須知辦理說明會,歡迎各團踴躍報名。

一、說明會日期時間 :110年12月27日(一)上午9:30 至 10:30

二、地點:員林演藝廳3F研習教室(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99號)

三、報到時間:上午9:00

四 、交通資訊:可將車輛停放地下室停車場,搭乘電梯上3樓進行實聯制適逢防疫期間,煩請參加者入場前配合實聯制及量測體溫,並全程配戴口罩參與此活動,謝謝。

如有問題請洽承辦人

彰化縣文化局 彰南演藝科 蕭小姐
電話:04-8323410分機301
Mail:pfmyiss2@mail.bocach.gov.tw


111年度彰化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 申請須知

一、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及獎助彰化縣傑出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提升專業創作水準,並鼓勵團隊發展自我特色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特依「文化部補助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訂定本須知。

二、 徵選及獎勵對象:

本須知所稱演藝團隊係指設籍並立案於本縣,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及民俗等之演藝團體,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 於本局登記立案滿一年。

(二) 每年至少有二場以上之優質演出者。

(三) 團隊財務收支制度健全。

(四) 年度計畫含創新節目製作。

(五) 提出具體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及推廣教育活動等。

(六) 以製作彰化縣在地特色(含新編與舊作重製)節目優先入選。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獎勵:

(一)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文化部附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同一申請案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項目及金額。

(二) 政府機關、政黨、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三) 於其他縣市立案之演藝團隊。

(四) 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五) 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四、 計畫期程:

自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月20日止。

五、 申請時程及應備資料:

(一) 每年徵選一次,時間以本局官網公告為準。

1. 申請書一式10份。如附件,文件資料以A4紙張及電腦繕打,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封面加蓋申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

2. 影音資料:團隊前一年度重要演出剪輯光碟或隨身碟(3分鐘內)。

3. 合作意向書:聘有顧問者及演出人員需填具;無顧問者,可免。

4. 完稅證明影本:國稅局申報書或會計師認證之財務報表。

5. 切結書:未重複接受獎補助。

6. 切結書:未重複於其他縣市立案。

7. 計畫書電子檔。

(二) 請備齊上述資料(勿裝訂),於111年1月20日17時前(郵戳為憑),專人或郵遞至本局彰南演藝科(511 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99號。信封請註明「申請111年度彰化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

不論入選與否,團隊所送資料概不退件。

六、 審查作業程序:

(一) 初審:由本局業務單位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3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 複審:

1. 複審會議日期另行通知。申請團隊應於會前3日將簡報提供本局。團隊負責人或主要執行者需於複審會議到場簡報及備詢,每團簡報10分鐘為限(含簡報8分鐘、影音2分鐘),採統問統答方式。

2. 本局邀請相關學者專家5至9人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3. 複審項目如下:

(1) 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計畫內容執行可行性、特色、創新規劃等。

(2) 行政營運等之具體措施:團隊組織架構、經營發展理念、團隊自我提昇計畫。

(3)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4) 其他。

七、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二)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送審團隊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 其他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

八、 入選團數及經費:

每年度傑出演藝團隊以 4至 6團為限,由審查會議決議團數及建議獎助金額。

九、 獎勵措施:

分級獎助傑出及潛力演藝團隊

(一) 傑出演藝團隊:

1. 經費補助,頒發獎狀。

2. 配合縣內重點表演活動演出。

3. 自本局入選公告日起一年內,得免費使用本局表演場所(含員林演藝廳、南北戲曲館、彰化演講廳)乙檔次,逾期視為放棄。

(二) 潛力演藝團隊:

1. 頒發獎狀,無經費補助。

2. 優先參與縣內演出活動。

十、 審查結果公告:

(一) 複審結果於本局網站公告,並書面通知團隊。

(二) 經核定入選之傑出演藝團隊,須依限送修正申請書。

十一、 補助項目:

(一) 年度製作費(含新編與舊作重製)、演員演出費或排練費。

(二) 專業人員工作費、專職人員訓練(講師鐘點費以1小時1,600元為上限,核銷時請附講師簽到表及排練人員)。

(三) 固定辦公室、租借排練場地。

(四) 行銷宣傳費用(含文宣品設計與印刷費、行銷宣傳費)、舞台燈光設計、技術相關費用、場地設備、器材道具租借費(不含設備購置費用)、道具維護、旅運費、運送費、水電、保險及誤餐費用等。

十二、 年度配合事項:

(一) 傑出演藝團隊須配合本局規劃之期中評鑑及場館交流等活動。

(二) 辦理年度成果演出2場次,或年度成果演出1場次及推廣性質之展演1 場次,若為2年期計畫可階段性呈現。

(三) 年度成果演出,室內場建議採售票方式辦理。

(四) 配合本局或文化部需求填寫表單,傑出演藝團隊應配合本局行政訪視及演出評鑑,並於行政訪視結束後5日內提供訪視紀錄,以建立成效評估紀錄。

(五) 年度成果演出需印製文宣品(如海報、DM、節目單),須先行送本局校稿,並做為成果資料,文宣品應將文化部列名指導單位、彰化縣政府列名主辦單位、本局列名承辦單位、申請團隊則為執行/演出單位。

(六) 為讓民眾對本縣入選傑出演藝團隊有更深認知,團隊有義務配合本局當年度所提之推廣活動。

(七) 入選團隊應無償提供成果照片.jpg電子檔案及至少10分鐘與當年度演出有關之影音資料,供文化局宣導。

(八) 傑出演藝團隊需參與中部平台等專業藝術行政、技術等研習、演出觀摩、本局111年內開設之行政課程或縣市交流至少一次。如執行未達前述標準,次年得不受理該團隊申請。

十三、 撥付款項:

獎補助款計分二期撥付,並俟文化部補助款入庫後核撥:

(一) 第一期款:團隊於修正計畫通過後,檢送第一期領據、備查文,可核撥百分之五十(50%)。

(二) 第二期款:團隊於111年11月11日前檢送第二期領據、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影音光碟各一式2份等,可核撥百分之五十(50%)。

十四、 考核及評鑑方式:

(一)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隨時前往訪視其計畫執行、經營管理等,並應配合本局行政訪視、期中評鑑及演出評鑑,相關評鑑資料將列為團隊下次申請傑出演藝團隊之重要依據。

(二) 補助計畫若有更動需報局核備,若經查核計畫執行情形與實際情況不

符或無法履行者,本局得調整補助金額,且列入下年度申請參考依據。

(三) 受補助者如有違法或不實將撤回補助,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十五、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本單位得隨時補充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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