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嘉義市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

112年嘉義市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

 總獎金: 3000000

最高獎金: 900000

報名時間: 2023-03-03 ~ 2023-03-31

主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嘉易創創育中心

主辦單位電話: 05-277-1796

主辦單位Email:incubator@plus1-inno.com.tw

壹、目的:

嘉義市政府為支持青年新創事業發展,輔導具發展潛力之新創事業,協助青年確立市場定位、建立成功商業模式及穩定營運發展,以發展地方特色產業為範疇,進而促進發展嘉義市特色街區及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112年嘉義市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

112年嘉義市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

貳、主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參、辦理時間:

一、 計畫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

二、 計畫執行期間:自核定後6個月內。

肆、實施對象:

本補助計畫分為「創業啟動類」及「經營模式優化類」,依申請類別符合各款條件之申請人、公司或商業,得向本府申請本計畫補助:

一、 創業啟動類(Start-up):

申請人運用本身專長,結合本市在地特色,提供創新產品或服務,惟尚未完成商業登記之申請案。

(一)申請人需為年滿20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依本計畫創業經營之行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二、 經營模式優化類(A To A ):

公司或商業開發具有技術主導性及關鍵性之產品,或發展具市場價值之創新商業或服務經營模式,促使轉型提升競爭力之申請案。

(一)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需為年滿20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營業地址與稅籍設於嘉義市,並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且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即自107年4月1日後登記之商業或公司)

(三)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萬元,且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

(四)兩年內無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若有此情事則須提出相關契約及合理說明。

(五)依本計畫創業經營之行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伍、補助方式:

一、112年度總補助經費300萬元(含200萬元經常門、100萬元資本門)。

(一)經常門補助金以40萬元為上限,且不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80%。

(二)申請補助案如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及實際營運於本府指定區域(附件五)之申請案,得額外申請資本門(空間裝修)費用,資本門補助金以50萬元為上限,且不超過資本門總經費之50%。

二、補助項目須與所創經營相關支出為原則,應依據嘉義市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補助

經費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辦理,補助經費得編列科目如下:

(一)經常門:

1.人事費。

2.消耗性器材及材料費。

3.設備租賃費。

4.行銷推廣費(應依據預算法§62-1辦理,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5.場地租金及水電費。

6.活動場地租金及佈置費。

(二)資本門:空間裝修費用。(設立登記及實際營運於本府指定區域之申請案得編列)

陸、申請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112年3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1.112年嘉義市青年創業獎勵補助申請書。

說明:「創業啟動」請使用附件一;「經營模式優化」請使用附件二。

2.申請人、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公司或商業最新之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經營模式優化類應檢附)。

4.稅籍登記證明文件。(「經營模式優化類」應檢附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5.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申請單位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四,如申請單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另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文件如有欠缺,本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 簡報審查:

(一)通過資格審查之案件,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申請人應於本府指

定時間至現場進行簡報。 (二)審查小組成員5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召集人,並得視申請案件類型,聘請跨產業領域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三)審查標準:申請人(負責人)所提創業計畫應以經營商業模式為核心,在具創新營運前提下規劃具發展潛力之營運模式並具可驗證指標,評分項目及比重如下:

1.提案構想(15%):創業原因、目標及關鍵成功因素

2.經營組織(10%):組織架構、人力編制、專長背景

3.營運計畫(55%):商業模式、產品或服務內容、市場分析、行銷策略

4.財務規劃(20%):資金運用規劃、預估損益、補助金編列合理性

三、 審查結束後,由本府通知結果,計畫獲補助者應裝訂計畫書與行政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七)並函送一式三份至本府。

四、 申請撥付補助款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款:

受補助業者應於接獲本府核定通知函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1.創業啟動類:應於接獲本府核定通知函三十日內,以申請書內團隊成員中之一人為負責人/代表人,完成商業/公司及稅籍登記且登記地址須於嘉義市。

(1)核定通知函。

(2)領據(受補助商業/公司存摺封面影本)。

(3)公司或商業最新之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5)使用承諾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六)(申請資本門應檢附)。

2.經營模式優化類:

(1)核定通知函。

(2)領據(受補助商業/公司存摺封面影本)。

(3)使用承諾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六)(申請資本門應檢附)。

(二)第二期款:

受補助業者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經結案審查會議通過後,撥付剩餘補助款。

1.創業啟動類:

(1)領據(受補助商業/公司存摺封面影本)。

(2)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款原始憑證(依會計科目依序編列成冊)與相關佐證資料。(補助款原始憑證抬頭需為「受補助業者」,憑證須留存本府)

(3)結案成果報告2份(含電子檔)。

2.經營模式優化類:

(1)領據(受補助商業/公司存摺封面影本)。

(2)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款原始憑證(依會計科目依序編列成冊)與相關佐證資料。(補助款原始憑證抬頭需為「受補助業者」)

(3)結案成果報告2份(含電子檔)。

柒、計畫管考:

一、 期末結案審查:

於計畫執行結束後,由本府建設處處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召集人,召開結案審查會議,並得視申請案件類型,聘請跨產業領域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二、 審查標準:

(一)計畫執行性(40%):計畫執行情形是否符合預定進度,成果是否符合預期目標?

(二)報告完整性(25%):報告具體性及佐證資料完整度。

(三)經費合理性(20%):經費結報是否與計畫相符?

(四)計畫效益性(15%):計畫執行成效,是否有額外效益?

三、 審查結果:

補助案結案審查分數達75以上者,同意結案且全額補助第二期補助款;70分以上未達75分者,部分補助第二期補助款;未達70分者,不同意結案且不予補助第二期補助款。

捌、注意事項:

一、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補助對象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助,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尚未使用之補助金:

(一)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嘉義市。

(二)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與提案計畫不符。

(四)經營不善或因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五)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明確違法之情事。

(六)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訪。

(八)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

二、 經本府核准之補助計畫如需變更計畫之必要,應敘明變更事項內容,先報本府同意後始得變更,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於事前提報者,應於不可抗力因素消滅後十日內補辦。

三、獲補助者應配合出席本府舉辦之相關活動及成果發表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四、 獲補助者若自行放棄執行,爾後不得參與本計畫。

五、 獲補助者應補助計畫結束後兩年內,每半年提報經營情形作為本府業務執行與政策擬定之參考。

六、 獲補助者同意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文宣資料其他相關成果之著作財產權,無償授權本府基於非營利目的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作為推廣及宣傳行銷使用,並同意對本府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玖、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112年度之預算項下支應,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之部分倘遭刪減,本府將保留補助經費刪減權利。

拾、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本府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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