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澎湖縣端午節龍舟競賽
一、 宗 旨:
提倡民俗體育活動,弘揚中華文化,發揚愛國精神。
二、 主辦單位:
三、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四、協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澎湖縣政府工務處、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縣立體育場、第七岸巡隊、第八海巡隊、馬公市公所、澎湖區漁會、馬公國中。
五、開幕時間:
民國112年6月22日(農曆5月5日星期四)上午8時20分。
六、競賽日期地點:
民國112年6月22日(農曆5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若報名隊伍過多無法一天賽完,則於次日(23日)決賽。
馬公第3漁港。
七、競賽組別及資格:
(一)組別:
1、公開組。2、男女混合組。3、長青組。4、聯誼組。
(二)資格:
1、公開組:縣內各機關、部隊、團體、高中職以上之學生、社區民眾及旅外團體均可組隊參加。
2、男女混合組:縣內各機關、團體、高中職以上之學生、社區民眾及旅外團體均可組隊參加,女生至少有槳手6人參賽。
3、長青組:男性50歲以上(即63年次(含)以前),女性45歲以上(即68年次(含)以前)。
4、聯誼組:澎湖縣議會、澎湖縣政府二級主管以上、旅外團體。
5、個人不可跨組報名,一人限報一隊(聯誼組除外)。
八、參加人數:
採9對槳,每隊限報選手21人至36人【槳手18人、舵手1人(免註冊、可跨隊擔任)、鼓手1人、奪標手1人、替補16人)(男女混合組:女生至少有槳手6人參賽】;領隊、指導、管理、聯絡員,可兼跨隊重複報名,若欲下場比賽均須報名註冊為選手。
九、參加辦法:
(一)自即日起至5月12日(星期五)17:30止,公開組、男女混合組、長青組為限上網報名(隊名限6個字內、需傳送照片電子檔,最近6個月內2吋半身脫帽照)報名網址為( http://play.phc.edu.tw/dragon/)報名完成後,列印報名表蓋單位或負責人章戳,送至縣政府教育處體健科,(聯誼組僅需上網報名,不需檢附照片),連絡電話:(06)9274400-306)。
(二)領隊及技術會議日期與地點:訂於6月1日(星期四)下午3時00分,在本府第3會議室(2棟1樓)舉行(另函通知),各參加單位應派代表參加抽籤(含練習時間及比賽抽籤),未派代表參加之單位由大會代抽及安排,不得異議,參加單位應自備單位旗1面,於開幕典禮時使用。。
(三) 龍舟點睛活動訂於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於農漁局前凸堤碼頭舉行,6月5日上午8點開始進行龍舟練習至6月20日止(計16天)。
(四) 參加各隊應指定聯絡員1人,於報名後至競賽期間負責與大會聯繫。(應在報名單上填明住址及電話以利隨時連絡)。
十、競賽制度:
視報名隊數多寡,由主辦單位編訂後,於領隊會議時抽籤。
(聯誼組採計時賽)
十一、競賽距離:
各組預賽、決賽均為200公尺。
十二、競賽規則:
(一)各隊比賽之龍舟,依照本要點第七點參加人數之規定分別採用9對槳型之龍舟,各隊不得提出不同規格龍舟之要求。
(二)各隊槳手一律用坐姿划槳,違者判該隊輸一場,坐姿勢之判定以槳手划槳時應面向船首,雙腳較臀部距船首為近,且臀部不離開座位為準,是否違規由大會檢查員及裁判判定,若有爭議依本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辦理。
(三)舵手視同隊員之1,由各隊自行負責,可免註冊(不需選手證)。
(四)各競賽隊伍應於出賽前填寫大會出賽名單(報名確認後由大會提供),並於大會廣播後帶隊至檢錄處接受檢錄(請各隊派一人隨時注意抽水道及檢錄通知等事宜),檢錄時應提出選手證正本查驗(比賽當日發給,遺失不補發,影本恕不受理),未提供查驗者不得出賽。
(五)每場比賽實際與賽人數,除奪標手、鼓手、舵手不可缺額外,各隊第1場次比賽9對槳手不得缺席,違者視同棄權不得參加本年度往後之賽程,第2場次以後比賽,得以6對槳12人以上參加比賽。(男女混合組每場次均需有6位女槳手出賽)
(六)若於檢錄後再自行更換選手出賽、競賽中若發現冒名頂替者或他隊當場檢舉,經查獲屬實,雖競賽完成仍判該隊失去資格,不得再參加本年龍舟賽,不得異議。
(七)奪標手奪標時(限奪標手奪標),身體不得脫離船身,勝負之判定以先拔得終點旗之隊為勝,拔得終點旗之認定(旗離開旗座快慢判定為準),以終點裁判判決為準。若該組比賽隊伍均未奪標時,則以龍船尾先通過終線者為優勝。
(八)當終點裁判用肉眼無法分辦勝負時,或遇有爭議,經法定程序向大會提出申訴時,則以大會之錄影為判定之依據。
(九)凡有故意丟棄破壞競賽器材或打翻龍舟情事者一律取消比賽資格,並負賠償之責。各隊每場競賽從開始到結束止,龍舟不得靠岸換人,或補人,違者判該隊輸1場。
(十)各組比賽報名隊伍4隊以下該組取消(聯誼組除外)。5隊以上之賽制,依報名隊數多寡,由主辦單位決定,水道均以抽籤方式決定。
(十一)龍舟出發前各隊應檢查器材有無損壞,若有損壞立即更換,比賽進行中若有破槳、斷槳情形仍應繼續比賽,成績有效不得要求重賽。
(十二)發令後,比賽進行中若發生與賽隊員掉落水中及進行後於龍舟未返回起點前,與賽隊員掉落水中,則判該隊輸1場。
(十三)比賽進行中,參賽船隻,發生方向失控,或影響他隊比賽進行者,判該隊該場輸1場,其他隊伍重新比賽,惟明顯不影響他隊比賽進行或成績判定時,其他隊伍無需重新比賽,成績仍採計。
(十四)比賽進行中若因划錯水道奪錯旗,判該隊輸一場,若因此影響其他2隊判定時,其他2隊於30分鐘後重賽。
(十五)與賽各隊一經棄權,即不得再參加本屆賽次之比賽。
(十六)比賽結束後之隊伍,應於8分鐘內將龍舟划回起點(以該場次結束時間起算),若無法划回(或超過8分鐘)之單位隊伍,扣新臺幣5000元整。
(十七)龍舟比賽起點前之錨繩為固定龍首方向用,開始後應拋離,倘因未拋離或拋離時造成阻礙龍舟前進,不得要求重賽。
十三、獎勵:
依報名參賽隊數多寡錄取隊數如下:
◎凡報名參加之隊伍(聯誼組除外),每隊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整,且須完賽應有賽程(棄權或被取消出賽視同未完賽不予補助),並請於賽後3週內檢具相關原始憑證送縣府教育處請款,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各組組報名隊伍4隊(含4隊)以下該組取消(聯誼組除外);5-6隊取3名;7-8隊錄取5名;9-10隊錄取7名;11-12隊錄取9名;13以上錄取10名。
◎各組前10名獎金如下(聯誼組不列獎金)
1.第1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盃乙座。
2.第2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盃乙座。
3.第3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盃乙座。
4.第4名:獎金新臺幣9,000元,獎盃乙座。
5.第5名:獎金新臺幣8,000元,獎盃乙座。
6.第6名:獎金新臺幣7,000元,獎盃乙座。
7.第7名:獎金新臺幣6,000元,獎盃乙座。
8.第8名:獎金新臺幣5,000元,獎盃乙座。
9.第9名:獎金新臺幣4,000元,獎盃乙座。
10.第10名:獎金新臺幣3,000元,獎盃乙座。
十四、爭議事項:
(一)競賽之爭議:如本計畫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亦不得提出申請,如發生本要點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以仲裁委員會之判決為準。
(二)合法之爭議:應於成績公布後20分鐘內由領隊、指導、隊長中之一向大會提出書面申訴,並繳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整,如經大會仲裁委員會議判決,抗議不成立者,沒收該保證金。
(三)勝負判定之爭議:應由領隊、指導、隊長中之一向裁判長申訴,於大會公布成績2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及保證金,逾期不受理。(事後亦不再接受該場比賽勝負判定之書面申訴)
(四)選手資格之爭議:應由領隊、指導、隊長中之1人,向起點裁判於每場比賽發令之前提出口頭申訴,2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及保證金,逾期不受理。(事後亦不再接受該場比賽勝負判定之書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