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下半年度臺東縣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
一、申請期間 :
自1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資格條件:
除各類比賽、具宗教儀式或宣導、畢業典禮等針對特定對象者不予受理審查,凡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審查 :
(一)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者。
(二)團體申請者須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限本人演出且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計畫內容必須與文化藝術表演相關,並符合本處相關規定。
三、補助項目 :
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相關藝文活動。
四、審查方式:
書面審查
(一)初審:由初審小組執行。
(二)複審:聘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
五、補助金額上限 :
審查會議結果依級列等,並函覆各送件者。
(一)第一級:依其申請演出經費由本處負擔二分之一,其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保證金、清潔費等費用)。
(二)第二級:由本處提供部分演出經費,其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保證金、清潔費等用)。
(三)第三級:提供場地,其經費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於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場地保證金、清潔費等費用)。
(四)第四級:未通過。
六、演出內容,應確實依法取得演出使用權,並同意授權本處因存檔需要之複製,若有著作權糾紛,由演出團隊或個人負責。
七、申請補助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及「申請人聲明書」附於「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件 」內。
九、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送件單位。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 審查須知
壹、 宗旨:
加強藝文團隊文化交流、各表演團隊屬性多元、豐富各有特色,對台東縣內表演藝術亦有交流提昇之作用,並可培養民眾對不同藝術的力與美之欣賞。
貳、 類別:
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藝文活動。
參、申請與審查時間:
1年2次,每年1月、7月申請;每年2、8月審查。
一、每年2月審查同年7月至12月之節目,收件日期:1月1日至1月31日。
二、每年8月審查隔年1月至6月之節目,收件日期:7月1日至7月31日。
肆、資格:
除各類比賽、具宗教儀式或宣導、畢業典禮等針對特定對象者不予受理審查,凡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審查。
一、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者。
二、團體申請者須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限本人演出且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計畫內容必須與文化藝術表演相關,並符合本處相關規定。
伍、參加辦法:
檢送計畫書(請以A4規格自行書列一式7份並雙面列印)連同送審資料以掛號郵寄至本處。地址:950臺東市南京路25號;電話:089-350381:表演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申請表演藝術活動」。
陸、送審資料:
一、演出團隊簡介、經歷資料。
二、演出計畫內容、創作理念說明。
三、錄影帶、錄音帶、CD、VCD等有聲資料及照片(備1份即可)。
四、其他相關資料由本處收存於演出宣傳時,擇取使用(不退還)。
柒、審查:
一、初審:由初審小組執行之。
(一)初審小組由本處成員組成,包括處長、副處長、表演藝術科科長、承辦人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等,就需要任務編組之。
(二)資格審查:檢視申請者之資格、表格及申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複審:
1、兩年內在本處演出而上座率未達三成或績效不彰或違反本處規定者。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3、相同表演團體或個人於同一年內業經本處審核通過者;另同一團體內有不同類別演出計畫者,不受此限,惟仍以一年二場次為上限。
(三)初審小組得列初審意見供複審參考。
二、複審:聘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其結果依級列等:
(一)第一級:其演出經費由本處負擔二分之一,其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保證金、清潔費等費用)。
(二)第二級:由本處提供部分演出經費,其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保證金、清潔費等費用)。
(三)第三級:提供場地,其經費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於演出前洽本處表演藝術科繳納場地保證金、清潔費等費用)。
(四)第四級:未通過。
捌、評審重點:
一、申請案應符合藝術水準。
二、活動之效益、規模與預計參與人數,具有特殊意義或具啟發性的文化藝術活動。
三、穩定性高、績效好且長年辦理藝文活動者。
四、計畫之完備程度及可行性。
五、所需經費及用途編列之合理性,並以備有配合款或具自籌經費能力或售票者優先考慮。
玖、審查委員應就送件單位所提演出內容、表演人數、規模、路程、知名度、社教功能及經費依專業考量作實質審核,惟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並視本處實際作業需要建議演出場地及金額,核列級別。
拾、審查結果於審查會結束後十五日內函覆各送件者。
拾壹、演出內容,應確實依法取得演出使用權,並同意授權本處因存檔需要之複製,若有著作權糾紛,由演出團隊或個人負責。
拾貳、獲審查通過者,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傳印刷品刊印「臺東縣政府文化處主辦或合辦」字樣,有受本處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將成果報告書及領據函送本處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款。
拾參、考核與評鑑:
一、通過本處審核之案件,必須簽定合約書、場地切結書等相關文件,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審核之依據。
二、經核定通過之申請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即函報本處核備,本處保有撤銷演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