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全國新生盃飛鏢錦標賽

112學年度全國新生盃飛鏢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9-18

主辦單位: 樹德科技大學中華民國飛鏢總會高雄市飛鏢運動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7-740-7660

主辦單位Email:tw.ctdf@gmail.com

一、 目 的:

推展各級學校新生飛鏢運動風氣、促進校際交流,培育優秀飛鏢選手。

二、 指導單位: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三、 主辦單位:

樹德科技大學中華民國飛鏢總會高雄市飛鏢運動協會

四、 主要贊助:

DARTSLIVE TAIWAN

五、 承辦單位:

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樹德科技大學飛鏢社

六、 協辦單位:

立法委員許智傑服務處、樹德科技大學休閒遊憩與運動管理系、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飛鏢委員會、臺南市體育總會飛鏢委員會、屏東縣體育會飛鏢委員會、桃園市飛鏢運動協會、花鳥風月有限公司

七、 比賽時間:

112 年 9 月 24 日(星期日),報到時間:09:30。※逾時 20 分鐘仍未報到,裁定取消資格。

八、 比賽地點:

樹德科技大學文薈館,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 59 號。

九、 參加資格:

各縣市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五專、大專院校等一年級新生均可參加,需持新生入學證明影本或拍照圖片檔報到。

十、 參賽費用:

免報名費、免投幣,不須插卡。

十一、比賽機台:

DARTSLIVE 2

十二、比賽規則:

中華民國飛鏢總會電子飛鏢規則。

十三、比賽辦法及賽制:

(1) 分男子個人賽、女子個人賽。

(2) 採(OpenIn/OpenOut) 301-301-301,3 戰 2 勝制。

(3) 採不讓級不讓分,預賽採小組循環,取小組前 2 名晉級單淘汰賽。

(4) 預賽於報到後,由大會進行系統分組抽籤,預賽分組名單公告於比賽會場。

(5) 小組循環依下列順序比較後排位:

1.總勝場較多者

2.總負場較少者

3.總勝局數較多者

4.總負局數較少者

5.對戰結果勝者為勝方。

※若經比較後仍無法確定晉級選手,將進行一局 COUNT-UP,勝者晉級單淘汰賽。

(6) 單淘汰賽賽程由大會按照事先決定的淘汰賽順序安排賽程。

(7) 先後攻:第一局採 CORK(比紅心)決定,第二局採第一局敗方先攻,第三局採CORK(比紅心)決定。

(8) 301 賽制單局 10 回合,未結束該局者,將以 CORK(比紅心)分勝負。

(9) 比賽期間選手僅能練習空鏢,所有機台嚴禁開啟任何遊戲模式練鏢,違反情節嚴重者裁定棄權。

十四、報名方式:

(1) 即日起至 112 年 9 月 18 日止。

(2) 報名系統: https://reurl.cc/510zxV

(3) 報名完成後請自行至報名狀況 https://reurl.cc/lD3A6A查詢,不另行公告通知。

(4) 洽詢問題請加入中華民國飛鏢總會 LINE 官方帳號@ctdf

十五、比賽獎勵:

各組前 4 名頒發獎盃、獎狀,各組第 5 名(4 名並列)頒發獎牌、獎狀。

十六、選手須穿著皮鞋或球鞋參賽,穿著拖鞋或涼鞋者不得檢錄或出賽並裁定失格。

十七、領獎:

獲獎選手須參加頒獎,未參加者則視同放棄領獎權益,不受理代領、補領。

十八、抽籤:

於報到完成後,由大會採系統抽籤,並公告於比賽現場。

十九、比賽細則︰

(一)其他比賽細則於比賽會場另行公告,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口頭說明等補充,均以大會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定,不得提出異議。

(二)為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進行,選手不得異議。

二十、 比賽罰則

(一) 比賽進行中嚴禁未比賽選手提示比賽中選手,比賽中選手之手機須關機,比賽中一律不得接打手機,違反者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裁定棄權。

(二) 每場比賽經大會公告開賽後,逾時 5 分鐘未到者裁定第 1 局落敗,逾時 10 分鐘未出賽者,經大會裁判確認後,該場次比賽裁定棄權。

(三) 若有冒名頂替之情事,冒名者以及被冒名者,皆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論,處以棄權論處外並請離會場,其所參賽紀錄一律取消、裁定棄權,並不得再參賽。

(四) 選手均應遵守規則及大會紀律,不得以抗議手段或不良言語向大會裁判及賽程人員有不理性之行為,違者大會有停止該選手比賽之權利。

(五) 非當場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內,比賽已結束之選手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六) 會場內一律禁止吸菸及使用閃光燈,違者經勸阻不聽,得由大會請離會場。

(七) 選手比賽中如遭檢舉不符資格時,經查證屬實,即停止繼續比賽並裁定失格者。

(八) 已遭大會裁定失格棄權者,應停止繼續比賽。

(九)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等嚴重情節發生,除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並停止該選手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一、申訴:

(一) 不具有本賽事參賽選手資格者一律不得提出申訴,無故提出者大會概不受理。

(二) 選手之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 30 分鐘內由選手主動提出,並繳交申訴保證金 3000 元,否則不予受理;申訴成立時保證金將全額退還,若成立未成立時,則保證金予以沒收。

(三)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申訴問題,則由大會召開審判會議決定,其決定即為最終判定結果。

(四) 非理性提出申訴而影響賽事進行者,除報請警察機關處理外,並移交本會議處,情節嚴重者將處以 2 年內不得參加本會比賽、並列為拒絕觀賽人士禁止入場觀賽。

二十二、本賽事本會具有最終解釋權,未盡事宜於中華民國飛鏢總會官網另行公告。

二十三、本競賽帶隊教師、指導教練、參賽選手、裁判、工作人員,得依大會秩序冊所列名單准予公假辦理。

二十四、本規程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現場另行公告。

二十五、比賽相關資訊

二十六、比賽會場交通資訊

https://www.stu.edu.tw/stumap.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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