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新北市學生舞蹈比賽

112學年度新北市學生舞蹈比賽

報名時間: 2023-09-04 ~ 2023-09-27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275-5313

112年8月31日新北教社字第1121724593號函頒

一、依據:

112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二、 目的:

為推行舞蹈藝術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三、 組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二)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新北市板橋區中山國民小學

(四)協辦單位:新北市立清水高級中學、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新北市政府體育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四、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

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1. 國小A、B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2. 國中A、B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3. 高中(職)A、B 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 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3年之學生。

4. 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之學生,直接參加全國決賽(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A、B組)。

(二)個人組:

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A、B組。

1. 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2. 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3. 高中(職) 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3年之學生。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則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4. 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之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1. 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參賽者。

2. B組為非舞蹈班。

3. 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

4. 報名團體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賽,經本比賽取得各該區全國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五、 舞蹈類型

(一)古典舞:具古典型式,且富有中華文化內涵與風格之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民俗舞:具我國民風特色之舞蹈,含廟會祭典舞蹈、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現代舞: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1、2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六、 參賽人數

(一)團體組:(A、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 甲組:31人至75人為限(得增報6人以下候補人員)。

2. 乙組:12人至30人為限(得增報4人以下候補人員)。

3. 丙組:2人至11人為限(得增報2人候補人員;參賽人數若為3人以下,僅開放其中1名候補人員替補)。

(二)個人組以1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數(含候補人員及未報名者)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五)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七、 分區概況(本市分成4區比賽)

(一)東區:文山分區(新店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烏來區)、七星分區(汐止區、萬里區、金山區)、瑞芳分區(平溪區、瑞芳區、雙溪區、貢寮區)。

(二)西區:新莊分區(新莊區、泰山區、五股區、八里區、林口區)、淡水分區(淡水區、石門區、三芝區)。

(三)中一區:三鶯分區(三峽區、樹林區、鶯歌區)、雙和分區(中和區、永和區)。

(四)中二區:板橋分區(板橋區、土城區)、三重分區(三重區、蘆洲區)。

八、 參賽人員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團體組凡本市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二)大專院校及經政府核淮立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團體組請逕向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三)個人組

1. 凡本市轄區內經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確認為該校學生後,自由報名參加。

2. 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其所屬學生,以戶籍為依據(須於112年5月20日前設籍本市)報名參賽。

(四)團體組連續2年(110、111學年度)獲得全國決賽同類型同組別特優者,得逕行參加全國決賽,請各競賽單位自行上網報名;惟逕行參加112年市賽而未獲得參加全國決賽資格者,不得參加本(112)學年度全國決賽。

九、 報名方式

(一)請團體B組參賽單位(甲、乙、丙組)及個人於112年9月4日(星期一)至9月11日(星期一) 前,至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s://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一式 3 份,團體組加蓋學校印信、個人組蓋註冊組章戳或職章後,將其中 2 份逕寄(送)板橋區中山國小,郵戳為憑,請務必依限完成報名;另 1 份由報名者自留,參加市賽及獲選參加全國決賽時,皆須攜帶該資料至比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

(二)團體A組不辦理初賽,請於9月20日(星期三)至9月27日(星期三)前直接至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s://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報名全國決賽,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一式3份,加蓋學校印信後,將其中2份逕寄(送)板橋區中山國小,郵戳為憑,請務必依限完成報名;另1份由報名者自留(須攜帶該資料至全國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

(三)團體A及B組連續2年(110、111學年度)獲得全國決賽同類型同組別特優者,請於9月20 日(星期三)至 9 月 27 日(星期三)前直接至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s://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報名全國決賽,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一式3份,加蓋學校印信後,將其中2份逕寄(送)板橋區中山國小,郵戳為憑,請務必依限完成報名;另1份由報名者自留(須攜帶該資料至全國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

(四)報名時請依系統說明上傳參賽人員相片,相片規格請以證件大頭照為原則,其寬高比為 2 比 3,像素不得少於400X600 pixels,檔案格式為jpg檔,檔案大小須小於100K,其餘相片相關規定以報名系統為準;報名後若經審查不符規定,必須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合格相片檔,不得拒絕或有異議。檢錄時若檢錄人員查核參賽者相貌與名冊上相貌有疑義時,須配合拍照存證。

(五)團體B組於報名時,得於正式參賽人員之外,另外填寫候補人員名冊如附件3,候補人員人數甲組以6人為限、乙組以4人為限、丙組以 2人為限,若參賽人數為3人以下者,候補人員以 1 人為限;候補人員名冊於報名時請連同紙本報名表一起寄出,倘承辦學校於報名時未收到候補人員名冊紙本,一律視為無候補人員,且參賽單位不得更換參賽名單。

(六)比賽舞碼道具布景、音樂、舞者入場順序資料表之紙本,請連同紙本報名表一起寄出,以利彙整製作相關資料,未登記之單位視同無道具,無道具者紙本亦請繳交。比賽入場順序表詳如本實施計畫附件2(團體甲組無需繳交比賽舞碼道具布景、音樂、舞者入場順序資料表)。

(七)請團體B組各參賽單位及個人謹慎填寫報名表,自112年9月15日(星期五)後即不受理更改。

(八)倘參賽學校或個人因故未及於期限內完成報名,影響學生權益,至遲應於9月25日前以正式公文函報本局並將相關資料寄送至板橋區中山國小(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本局並將後續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九)填寫報名表時舞碼演出時間敬請核實,以利賽程安排。

(十)報名表件寄送地址:板橋區中山國小(220096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59巷31號)學務處體育組邱郁哲組長收。

十、

領隊會議訂於112年10月6日(星期五)下午2時在板橋區中山國小中山樓2樓視聽教室召開,請各參賽單位務必派員出席,核對校正報名相關資料並當場抽籤決定比賽順序。未出席者,報名資料視為無誤,若損及學生權益,由參賽單位自行負責;抽籤事宜,未出席者,由承辦學校代為抽籤,對其抽籤結果及相關資料,不得有異議。若比賽項目僅一隊報名,則不需再抽籤。

十一、 走位

(一)個人組:自94學年度起,取消個人組彩排(走位),將於板橋區中山國小網站上公布比賽場地尺寸,提供參賽者參考;並於比賽當日提供20分鐘,讓參賽者勘查場地(不可彩排、不可攜帶道具)。

(二)團體甲、乙、丙組:每校舞碼按不同類別抽籤比賽出場序號,並安排賽前走位,112年10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時起將時間參考表統一公告於板橋區中山國小網站;未按時到場參加走位者,視同自動放棄。

十二、 比賽日期

(一)團體甲組:自112年10月25日(星期三)至10月27日(星期五)。

(二)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自112年10月30日(星期一)至11月9日(星期四)。

(三)詳細賽程俟報名後另行統一公告於板橋區中山國小網站。

十三、 比賽(含走位)場所

(一)團體甲組比賽場地道具進出場入口高180cm,寬150cm;舞台表演區域的寬度與深度3000cm x1500cm。個人組、團體乙、丙組道具進出場入口高390cm,寬260cm,場地不提供電梯。

(二)個人組、團體乙、丙組道具進出場入口高390cm,寬260cm,場地無載貨電梯,運貨平臺高度50cm,寬340cm。

1. 個人組: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臺藝表演廳(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1段59號)。

2. 團體乙、丙組: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臺藝表演廳(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1段59號)。

3. 團體甲組:新北市立板樹體育館(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90號)。

十四、 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1. 個人組:以6分鐘為限。

2. 團體乙、丙組:以9分鐘為限。

3. 團體甲組:以10分鐘為限。

(二)計時標準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地之復原以承辦單位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分數3分。

(三)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十五、 評分標準

(一)評分要點

1. 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2. 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3. 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二)評分內容

1. 主題表現佔30%,音樂佔10%,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10%,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50%。

2. 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

「計點法」計算。

(三)錄取名額

1. 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則,並以每區各類各組第1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評分須達80分以上),上列第1名不得有同名次。112年11月15 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在板橋區中山國小網站公告本市112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獲晉級全國決賽資格結果。

2. 若有分區各類組從缺或成績未達甲等以上,得由其他區未獲代表權,但分數最高者依序遞補參加全國決賽。

3. 取得本市代表權資格者棄權時,遞補原則依序如下:

(1) 遞補者成績均須達80分(含)以上。

(2) 取得本市代表權資格者棄權時,由同區/同類別/同組依分數最高者依序遞補。

(3) 同區無遞補者,由其他分區/同類別/同組依分數最高者依序遞補之。

(4) 倘遞補資格及分數皆相同,以公開抽籤方式遞補。

(5) 「遞補申請表」與「放棄晉級參加全國決賽資格聲明書(分團體組、個人組)」詳如本實施計畫附件1,無論欲申請遞補資格或取得本市代表權欲放棄者,皆須以書面方式分別依需求填寫上述表格,於112年11月24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送達為憑)主動將申請資料繳交至板橋區中山國小。112年11月28日(星期二)中午12時於板橋區中山國小網站公告遞補結果。

十六、 評列等第

1. 特優:總平均90分以上(包含90分),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者。

註一:「二分之一」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係指評審委員有7位時,其「特優」須有4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當評審委員只有5位時,其「特優」須有3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

註二: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未獲「特優」之情況發生,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2. 優等:總平均85分以上者。

3. 甲等:總平均80分以上,不滿85分者(成績不滿80分者,概不錄取)。

十七、 獎勵名額

(一)團體組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但不列名次。(註:自92學年度起,恢復團體組比賽錄取團隊僅頒發獎狀,取消參賽人員名冊之核發;參賽人員之證明授權由各參賽學校負責證明、核發)。

(二)個人組各類組依「報名參賽人數不滿5人者錄取1名,滿5人者錄取2名,每屆滿5人者增額錄取1名,其所餘尾數如滿3人者,則視同5人計算」之比例原則,依序排定名次錄取,頒發獎狀獎勵;但第1名之成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方可錄取。另外,錄取名次以外的參賽者,其成績如果已達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

十八、 獎勵方式及標準

(一)經評定入選之學校及個人,由主辦單位頒給獎狀鼓勵。

(二)獲得優勝之學校及個人組指導老師,得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35項之規定及下列原則敘獎:

1. 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1人嘉獎2次,相關行政人員、助理指導教師各嘉獎1次以6人為限。

2. 獲團體組甲等者,編導教師1人嘉獎2次,相關行政人員、助理指導教師各嘉獎1次以3人為限。

3. 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1人嘉獎2次;獲甲等者,編導教師1人嘉獎1次。

4. 各學校得依本項比賽所頒發之獎狀逕予敘獎。

(三)參加本學年度市賽及全國決賽,凡成績達錄取標準列甲等以上者,依本市112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計畫及本(112)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所訂定之獎勵標準分別予以敘獎;編舞教師及助理指導教師得累計敘獎,相關行政人員擇優敘獎。

(四)承辦學校之敘獎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35項之規定,依下列原則敘獎:辦理全市學生舞蹈比賽,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1名記功1次,相關承辦人員嘉獎2次以3人為限,餘工作人員依報准名單嘉獎1次。

十九、

凡參加本次比賽(含領隊會議及走位)競賽員、隊職員、評審委員及比賽各項工作人員一律准予公(差)假登記及課務派代;若逢假日,得於2年內核實補休,但以課務自理為原則(惟當日已支領鐘點費者除外),主辦單位不另發給請假證明,公假與課務排代人數規定如下:

(一)籌備、領隊會議:每校每場2人為限。

(二)競賽活動:參賽選手人數6人(含)以下,帶隊教師1人為限;參賽選手人數7人至12人,帶隊教師2人為限;以此類推。

(三)協辦學校:依工作內容人員編制,每場次40人為限。

(四)承辦學校:依工作內容人員編制,每場次80人為限。

二十、 各參賽單位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自94學年度起不再提供各參賽單位秩序冊紙本,比賽相關之訊息及賽程表,請逕至板橋區中山國小網站詳閱及下載(網址: https://www.jshps.ntpc.edu.tw/nss/s/main/p/index)。

(二)參賽單位 (團體組甲、乙、丙組)及個人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30分鐘前到達會場,並派代表至報到處報到,另個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5隊,團體組於該場次前3隊,經檢錄組核對證明文件及清查人數後至預備區準備出賽。參賽單位必須依賽程出場序與賽,請密切關注即時賽事,並提前至預備區準備,若經唱名3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相關規定得依各組場地及檢錄設計修正,並提前公告。)

(三)檢錄及驗證 :

1. 參賽單位務必於比賽當日攜帶並繳交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至檢錄處辦理驗證手續。

2. 比賽當日檢錄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1份,如因故要減少參賽人數(不可低於該組別規定之人數,否則取消參賽資格),需帶隊老師於名冊人員照片上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若遇「參賽

者名冊」照片不清晰、脫落或無法辨識等情況,承辦單位有權請參賽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承辦單位準備,但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吊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五)比賽期間由承辦單位提供USB及CD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請參賽單位自備USB或音樂CD 且格式須為MP3檔案類型, USB或音樂CD只可燒錄一首表演用曲目,並應在該隊比賽開始前30 分鐘前至播音處提交予工作人員,並與承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陪同試音及播放;若未派員,悉由承辦單位處理,不得異議。

(六)報名表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截止後,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各組報名資料及學校分區概況,請各校相關人員確實填報及審核,如資料有誤既經學校核章,則責任歸屬學校。

(七)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手勢等作示範指導(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且參賽人員、指導教師、道具及布景搬運人員在舞台區禁止使用任何通訊器材,並請依現場工作人員指示進出。

(八)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類型之各分組(甲、乙、丙)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初賽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以該作品參賽之參賽者資格;全國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九)同一團體及個人不得代表2個以上團體及縣市參加比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十)參賽單位不得於舞台地面黏貼物品及破壞比賽場地,造成其他比賽隊伍之權益受損,且應自行回復場地原貌(包括道具上的油漆、亮片、金粉脫落,或大型道具的輪子未經擦拭,殘留輪印於舞台上皆屬之),如需特殊清潔用具清潔場地者,應自行準備清潔用具清掃比賽場地,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含舞臺區域之煙霧,未散去前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場地之恢復標準以承辦單位之認定為主,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則扣總平均3分;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未清除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十一) 道具及人員之移動,以避免造成場地破壞為原則,道具移動應設保護措施,如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十二)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參賽單位使用道具及特殊道具須遵照主辦單位之規定,於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填寫「比賽舞碼道具布景、音樂、舞者入場順序資料表」(附件 2),道具經填妥資料表申請後得使用,特殊道具須經承辦單位技術核定後得使用。未依程序申請使用道具及特殊道具者予以扣總平均2分。特殊道具如煙、火類,水、冰類,粉末,碎屑類,各類液體,尖銳、利刃物品,具黏性、膠類及易致刮痕物等。

(十三) 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賽單位或個人列印8份,於報到處報到時繳交,並由承辦單位於該類組比賽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四) 參賽單位或個人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五) 參賽單位或個人應服從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之各項安排與評判,如對評判有異議,應由領隊人員以書面形式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技術性、學術性問題不得提出抗議。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十六) 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主辦單位得要求提出證明。

(十七) 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主辦單位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八)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若未經原創者授權,卻在每一舞段內,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1分鐘,或在不同的舞段中援用舞蹈連續動作累計長達2分鐘,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3日內檢具錄影帶,並經主辦單位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主辦單位通知申復之翌日起3日內提出申復,由主辦單位聘請當場次比賽評審委員共同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比賽所頒全部獎項。

(十九) 為保障編舞人及參賽單位之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犯編舞人之著作權;參賽學校及個人之比賽實況光碟,由承辦單位現場統一錄製,於賽後現場發送USB或光碟給各參賽單位。

(二十) 比賽期間一律禁止參觀人員、參賽學校指導老師與工作人員(持比賽攝影證者除外)在場內拍照、錄影及錄音,若有上述事項,或其他干擾參賽團隊或個人之演出之行為,經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得請其出場。

(二十一) 各參賽單位或個人於比賽期間請派員領隊參賽,以維持參賽秩序及協助現場頒獎事宜。

(二十二) 走位及比賽場地內嚴禁飲食,走位期間不提供音響設備,未經該參賽單位同意者,禁止攝錄影;另走位及比賽搬運道具進出舞台內之人員一律脫鞋,以維護舞台整潔。

(二十三) 凡參賽人員身分證明未帶者,若經舉發1小時內未能補繳驗正,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正本文件)。

二十一、

本計畫將視實際報名情形於賽前滾動調整各項細部規定,並依承辦學校(板橋區中山國小)網站實際公告為主。

二十二、

本計畫奉核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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