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青年盃全國槌球錦標賽

112學年度青年盃全國槌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2-20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槌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71-8928(林沛君)

主辦單位Email:gateballco@gmail.com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6 月 30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20025900 號函辦理。
經教育部 112 年 10 月 18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20041115 號函核定。

一、宗 旨:

提供青少年互相切磋球技的管道,使其在繁忙的課業之餘,除了能紓解升學的壓力,也能活絡筋骨並培養動腦思考的習慣,特此舉辦本次比賽。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槌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

雲林縣體育會槌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六、比賽日期:

113年3月9日(星期六)

七、比賽地點:

雲林縣斗六市溪洲槌球場

八、報名辦法:

1.自即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

2.地點:請填妥報名表寄至本會電子信箱。

聯絡人:林沛君 電話:02-27718928

傳真:02-27783082

電子信箱: gateballco@gmail.com

3.免報名費用,大會免費提供選手午餐便當及飲水。

九、參加對象及資格:

1.全國各國小、國中、高中均可組隊參加,以學校為單位或以縣市為單位,跨校組

聯合隊則透過縣市槌委會統一報名。預計30-40隊

2.比賽組別:

(1)國小組:不分性別組隊參加。

(2)國中男生組

(3)國中女生組

(4)高中組:不分性別組隊參加。

十、比賽項目:

槌球錦標賽(五人制團體賽)

十一、比賽辦法:

1.每隊球員以五名以上八名以內為限,領隊與教練為專任,可設一名管理。

2.各組六隊(含)以上採分組循環初賽及單淘汰決賽。六隊以下採循環賽。

3.各組別報名參賽隊未滿三隊取消該組賽事。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同中華民國槌球協會108年11月公佈實施之最新規則。

十三、領隊會議:

賽前一~二週以書面寄送通知。

十四、獎 勵:

1.各組視參賽隊數分別取第一~八名頒發獎勵。

2.本賽事經教育部核定之錦標賽,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第6款規定,凡參加本競賽之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高中組者,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甄試:(依教育部發布之最新辦法為準)

(1)參賽隊(人)數16個以上:最優級組前8名。

(2)參賽隊(人)數14個或15個:最優級組前7名。

(3)參賽隊(人)數12個或13個:最優級組前6名。

(4)參賽隊(人)數10個或11個:最優級組前5名。

(5)參賽隊(人)數8個或9個:最優級組前4名。

(6)參賽隊(人)數6個或7個:最優級組前3名。

(7)參賽隊(人)數4個或5個:最優級組前2名。

(8)參賽隊(人)數2個或3個:最優級組前1名。

* 本賽事除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十五、罰 則:

球隊如有違反大會規定,取消其資格,成績不列入計算。

十六、附 則:

1.球隊需穿著團體隊服(上衣、褲子)並自備球桿、教練及隊長臂章、雨具。場地設備、比賽用球、打順號碼由大會提供。

2.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3.有關個人旅行平安險請自行投保,並請球員注意自身安全。大會將投保公共意外險,保險約定事項:(1)含球員及工作人員、(2)於活動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非被保險人依法應付責任賠償之損失不與賠償、(3)運動造成之傷害不予賠償。保險額度:每一個人體傷300萬,每一意外事故傷亡1500萬,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200萬,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3400萬。

4.性騷擾申訴管道-如於本比賽中遇性騷擾事件,請與本會承辦人聯絡:中華民國槌球協會,電話:02-27718928,手機:0963-339671,電子郵件: gateballco@gmail.com

十七、

該比賽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該比賽種類列為競賽種類時,依規定將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十八、

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 lulu.ntus.edu.tw/)歷年簡章。

十九、本章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亦同。

備註:

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1) 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2) 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A. 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B. 賽內期〔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C. 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 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3) 本次賽事TUE申請截止日期為113年2月20日。

(4) 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A.禁用清單

B.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C.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D.採樣流程 E.其他藥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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