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中華民國全國社會組合唱比賽
壹、辦理目的:
為倡導社會合唱音樂教育,提升歌唱風氣及全民音樂素養,特辦理中華民國112年社會組合唱比賽(以下簡稱本比賽)。
貳、組織:
設「全國社會組合唱比賽諮詢委員會」,負責比賽相關諮詢事宜。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主辦單位: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三、協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參、比賽組別與資格:
一、組別:
分男聲組、女聲組、混聲組及樂齡組等四組。
二、比賽資格:
(一)一般規定:在中華民國立案之社會人士合唱團或各行業附設合唱團(但獲得文化部「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之團隊與文化部附屬機關員工組成之合唱團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二)男聲組、女聲組及混聲組:其成員含各級學校在學學生之比例不得逾百分之十五(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三) 樂齡組:其成員年齡為五十歲〔民國62年(含)以前出生〕以上之社會人士組成(男聲、女聲或混聲不限),五十歲以下之成員比例不得逾百分之十五(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三、參賽人數:
(一)每隊可設指揮一人及伴奏若干人,也可無需伴奏,各隊人數(不含指揮、伴奏),以不少於十六人為限,並得增報五人為候補團員。
(二)同組別每人限擇一隊參賽。
肆、比賽辦法:
一、參加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立案合唱團或各行業附設合唱團。
二、主辦單位: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三、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5日。(依報名隊數調整比賽天數)
四、比賽地點: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實驗劇場(彰化市卦山路18號)。
五、報名相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自公告日起至9月25日止,報名表於本館網站下載,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書面報名表二份免備文於112年9月25日前寄(送)達本館(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團隊之指揮務必協助確認指定曲及自選曲曲目、作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
(三)應詳細填報近二年來所有指導老師名單,以利評審迴避作業。
(四)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應由參賽團隊於比賽前三週函知主辦單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主辦單位邀請公正人士抽籤排定出場次序並上網公告。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及出場次序。如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誤,應由參賽團隊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請參賽團隊直接至主辦單位網站查詢下載。
伍、比賽獎勵:各組獎勵如下:
- 金質獎:一隊,獎狀、獎牌,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含稅)。
- 銀質獎:一隊,獎狀、獎牌,獎金新臺幣伍萬元(含稅)。
- 銅質獎:二隊,獎狀、獎牌,獎金新臺幣參萬元(含稅)。
- 優等獎:若干隊,獎狀、獎牌,獎金新臺幣壹萬元(含稅)。
- 指揮與伴奏獎:凡獲獎團隊之指揮與伴奏,頒發個人獎狀。
以上各獎項依比賽成績核發,如參賽隊伍表現未能達到預期的水準,獎項得以從缺。
陸、評審團組成與規則:
由主辦單位遴聘合唱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一、評審人員:
(一)評審於接受聘書前應檢視其參賽單位名單,若有二年以內曾指導者,應予迴避。違反者經查證屬實,該評審三年內不再聘任為本項比賽之評審。
(二)由參賽團隊提供自選曲之曲譜給主辦單位,評審應於比賽前自行檢視並熟悉其各團隊演唱之曲目及其內容,或於比賽時自行帶譜參考。
二、評計方式:
(一)評審評分時,均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一百分),並繕寫具體之評語。俟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成績。公布之成績表中,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凡未於現場領取評語表者,請於賽後一個月內附回郵信封請單位代為寄送,逾期不予受理。
(二)計分方式採去除最高與最低分後之中間平均分數,依分數高低進行排序(評審人數須為單數)。如有評審臨時無法出席時(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遇同分者,則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之名次。
(三)於主辦單位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得以書面申請成績複查,但以一次為限。
三、評分標準:
由主辦單位訂定之,依照分數高低評定。
柒、參賽規則:
一、參賽團隊應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先唱指定曲,再唱自選曲。
二、指定曲目隨同本簡章公布。
三、演出曲目與公布之指定曲目或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
四、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完整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五、指定曲不得移調演唱(樂齡組不在此限),自選曲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評審決定酌予扣分。
六、參賽團隊應於比賽大會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未進場演唱者,視同棄權。
七、違反本要點第參點比賽組別與資格,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金、獎牌及獎狀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金、獎牌及獎狀。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八、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九、為免影響秩序,演出時非參賽人員均不得進入舞臺,但翻譜及協助身心障礙者除外。
十、兩首歌曲總演唱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分鐘,以開始發出聲音為計時起點,以演唱結束(含尾奏)終止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三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一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0.5分,不滿一分鐘以一分鐘計,依此類推。
十一、演出時可以變換隊形但賽程中不得更換演出人員(指揮及伴奏除外),如有違反者,得由評審決定酌予扣分。
捌、申訴規定:
一、應服從評審委員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應以書面提送。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組比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為之(如對該團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團隊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有關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二、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不提供其他用途或借用。
玖、附則:
一、凡擔任合唱比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團體領隊及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請給予公假。
二、參加比賽之團隊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一)報名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報名後應隨時注意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二)參加團隊應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組別;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辦理單位概不負責。
(三)比賽當日各場次報到時間以網路公布之秩序冊報到時間為準,主辦單位另函文通知參賽隊伍報到時間,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團隊自行負責。報到後各參賽團隊請先至各隊休息室(可派員至會場觀摩其他比賽團隊演出),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報告及注意事項。比賽時,唱名三次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團隊負舉證責任),於該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主辦單位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同意後參與比賽。
(四)自願棄權者:請參賽團隊填具棄權聲明書(不限格式),函知主辦單位。
(五)比賽場地僅提供鋼琴(一台)、指揮臺及合唱臺、指揮及伴奏譜架。
(六)凡比賽用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並應取得公開演唱授權,若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七)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八)主辦單位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做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
1.為推廣音樂教學之需要,得選定優勝團隊之比賽演出,製作非營利性質之錄音、影帶或光碟,分送各文教機構,做為音樂欣賞之教材。
2.團隊報名參加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內容授權主辦單位編輯、製作非營利性質之錄音、影帶或光碟。
(九)為擴大辦理成效,倡導社會合唱音樂教育,提升歌唱風氣及全民音樂素養,推廣合唱藝術,得邀請本項比賽之優勝團隊示範演出。
(十)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應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十一)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
(十二)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建請各參賽團隊自行投保相關保險。
(十三)比賽演出時請維持表演場所之秩序及安全。
三、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人員,主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
四、觀眾及攝影區之管理:現場座位是否開放一般民眾參與,由主辦單位就現場狀況規劃,善盡秩序管控之責。
五、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由主辦單位及評審長因地制宜,依現場狀況妥為決定。
拾、聯絡方式:
主辦單位: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地址:50074 彰化市卦山路18號
電話:(04)7222729
聯絡人:分機306楊小姐
傳真:(04)7287874
Mail: y17101918@chcse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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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2年全國社會組合唱比賽動簡介 為倡導社會合唱音樂教育,提升歌唱風氣及全民音樂素養,特辦理中華民國112年社會組合唱比賽(以下簡稱本比賽)。 參賽資格 一、組別:分男聲組、女聲組、混聲組及樂齡組等四組。 二、比賽資格: (一)一般規定:在中華民國立案之社會人士合唱團或各行業附設合唱團(但獲得文化部「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之團隊與文化部附屬機關員工組成之合唱團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二)男聲組、女聲組及混聲組:其成員含各級學校在學學生之比例不得逾百分之十五(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三)樂齡組:其成員年齡為五十歲〔民國62年(含)以前出生〕以上之社會人士組成(男聲、女聲或混聲不限),五十歲以下之成員比例不得逾百分之十五(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比賽網站 : https://www.chcsec.gov.tw/News_Content.aspx?n=4006&s=16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