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手球資格賽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手球資格賽

報名時間: 2023-04-03 ~ 2023-04-14

主辦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主辦單位電話: 06-215-7691

一、 依據:

(一) 中華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

(二) 中華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手球技術手冊。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二、 目 的:

選拔參加112全國運動會【手球項目】會內賽資格。

三、 主辦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 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

六、比賽地點:

臺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體育館

七、比賽日期:

112年7月3至6日

八、比賽組別:

(一) 男子組

(二) 女子組

九、參賽資格:

(一) 戶籍規定:

在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 112 年 10月26日止,無遷進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2年9月8日)為準。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在金門縣或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附服務單位證明書),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連江縣或設籍地區(應符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規定),並僅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2. 出境二年以上(附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得代表原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3. 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附證明文件),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而於賽前返國復籍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註冊參賽。

4. 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其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附證明文件),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二) 年齡規定:

1.需年滿14歲(民國98年10月21日以前出生者)以上。

2.選手未成年,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 資格賽:

1.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主辦縣市:臺南市男、女隊。

2.民國110年全國運動會【手球項目】冠軍隊伍:男子組:新北市;女子組:高雄市。

3.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縣市得免參加資格賽,有意參賽隊伍亦均應於民國112年4月3日至4月14日前逕向中華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大會官網 https://sport112.tainan.gov.tw/Module/Signup/AllLogin.php),辦理註冊報名手續,其報名相關書面表件及資料,應於112年4月17日下午5時前送達籌備處,逾期不予受理;另籌備處訂於112年4月27日召開資格審查會議。

4.各縣市限組男、女各一隊參加 112 年全國運動會手球項目資格賽,增列註冊及候補人數規定(附件)。

(四)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手球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加單位選拔委員經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十、 競賽秩序:

(一) 各組報名隊數逾九隊(含)以上,由中華民國手球協會依比賽日期安排資格賽;若各組報名隊數未達九隊,則直接進入會內賽資格,不再另行辦理資格賽。

(二) 報名隊數逾九隊以上,以民國110年全國運動會2、3、4、5名為競賽種子,依報名隊數,決定賽制,錄取前6名(若110年冠軍隊與主辦縣市相同或地主隊未報名參賽,則錄取前7名)取得參加會內賽資格,遇缺依序遞補(第7名以後應依序排名);會內賽賽程依112年全國運動會手球項目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十一、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最新印製國際手球規則。

十二、 比賽用球:

採用中華民國手球協會審定合格指定用手球。

十三、 報名註冊:

(一) 使用附件一報名表,並加蓋縣市政府關防。

(二) 報名表應張貼隊職員最近三個月 1吋照片 2張,俾供製發選手證、職員證,照片背面書寫縣市單位、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三)報名選手應檢附註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應含個人詳細記事),並由代表單位加蓋與正本相符章1份。

(四) 未成年選手應檢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五) 本屆全運會球類比賽採一次報名作業,受理報名單位為中華民國 112 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大會官網 https://sport112.tainan.gov.tw/Module/Signup/AllLogin.php),報名開始日期為112年4月3日(星期一)起,至112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5時截止,其報名相關書面表件及資料,應於112年4月17日下午5時前送達籌備處(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另籌備處訂於 112年4月27日召開資格審查會議。

十四、 會 議:

(一) 抽籤會議:民國112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2時起,於中華民國手球協會(臺北市朱崙街20號710室)舉行,未出席者對會議議決事項不得異議。

(二) 技術會議於民國112年7月2日下午3時,假臺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舉行。

(三) 裁判會議於民國112年7月2日下午3時同技術會議合併舉行。

十五、 參賽須知:

(一) 各單位選手出賽名單,必須依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30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

(二) 各組球員出賽時,務必請攜帶國民身份証正本備查,如遇檢驗時,10分鐘內無法提出者,以失格論。

十六、 申 訴: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証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七、 爭議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十八、 罰 則:

(一) 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以前之場次不再重賽。(二)隊職員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防礙比賽等)時,除當場予以停賽處份外,並由各有關審判委員會議決,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縣市參加 112 年全國運動會該單項比賽之權利,同時並終生禁止該選手參加全運會任何種類之比賽。

2.職員毆打裁判員:

(1) 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全運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2) 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縣市參加112年全運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

4.具學生身份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本會函有相關單位議處之。

(三)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運會任何種類之裁判員。

(四) 已註冊選手,經舉發曾被提報行政院體育署或教育部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至全運會比賽前 1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出場比賽及遞補,代表團其他職員亦同。

(五) 選手証照片與本人不符時,除不可歸責其本人者外,應取消比賽資格。

(六) 選手無故棄權,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由各種運動審判委員會議決屬實者,應停止其參加 112 年全運會比賽之權利,並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七) 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八) 裁判員不得兼任各代表職員、選手,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十九、 本規程經奉教育部體育署112年2月16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20006392 號函核准辦理。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午休12:00~13:30)

聯絡電話:(06)-2157691

聯絡地址:702002 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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