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排球資格賽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排球資格賽

報名時間: 2023-04-03 ~ 2023-04-15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6-215-7691

主辦單位Email:112sport.tainan@gmail.com

一、 主 旨:

為提昇中華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排球項目競賽水準及品質,特舉辦排球資 格賽。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四、 承辦單位:

台南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台南市六甲區公所 台南市體育總會、台南市學甲國民中學、各 縣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協)會。

六、 比賽日期:

(一) 室內排球:中華民國112年7月01日至7月04日(星期六至星期二)共四天。

(二) 沙灘排球: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至7月30日(星期四至星期日)共四天。

七、比賽地點:

(一)室內排球:

男子組-台南市立學甲國民中學(726台南市學甲區華宗路540號)。

女子組-台南市立學甲國民中學(726台南市學甲區華宗路540號)。

沙灘排球:

台南市六甲區運動公園沙灘排球場(台南市六甲區光復街177號)。

八、 組 別:

(一) 室內排球:男子組、女子組。

(二) 沙灘排球:男子組、女子組。

九、 參賽資格:

(一) 凡年滿15 歲(民國97 年10 月21 日以前出生者),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明文件,且在該縣(市)設籍連續滿三年者,至112 年10 月26 日止,無遷入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2 年9 月8 日)為準,均可代表該縣(市)參加比賽。。

(二) 未成年選手註冊時,需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否則不得註冊。未成年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 在金門縣或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選手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連江縣或設籍地區(應符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規定),惟只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四) 出境二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者,仍得代表原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五) 旅居國外滿3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從未參加全國運動會者,於賽前返國復籍者,得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註冊參賽。

(六) 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其代表設籍直轄市、縣 (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七) 室內排球各縣(市)以各組報名1隊為限。另110年全運會男、女冠軍隊縣(市)及台南市(主辦縣市)直接參加全國運動會,但必需報名資格賽。

(八) 沙灘排球各縣(市)各組得報名5隊為限,唯錄取參加會內賽各縣市各組至多2 隊為限。台南市(主辦縣市)得指定男女各1隊直接參加全國運動會,但必需報名資格賽。

(九) 各縣市選手限報名一項,不得重覆報名室內或沙灘排球資格賽,重覆報名經查屬實者,大會自動取消資格賽(室內及沙排)參賽資格,不另行通知,如已取得參加全運會決賽者,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由次名次者依序遞補。

十、 報 名:

(一) 日 期:自112年4月3日至112年4月14日止向中華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辦理報名(大會報名官網專區)。

(二) 資格審查: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由籌備處召開球類資格賽選手資格審查。

1. 室內排球每隊報名領隊1人、執行教練1人、教練1人、選手14人(含候補球員2名及自由球員0-2人)。

2. 沙灘排球每隊報名教練1人、選手2人。

3. 承辦單位(台南市)保留會內賽隊伍(室內及沙排各組各一隊)及110年全國運動會冠軍隊需同時報名,未報名者視同放棄。

4. 沙灘排球每1單位註冊參加資格賽隊數以5隊為限,惟每1縣市參加會內賽隊伍,男、女子組至多各2隊。

十一、 抽 籤: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三時假本會辦公室(台北市中山區 朱崙街20號8樓802室)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二、 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2021-2024年最新公佈之六人制及最新沙灘排球規 則。

十三、 比賽用球:

採MIKASA V200W彩色組合室內排球及VLS300彩色組合沙灘排球。

十四、 比賽制度:

視報名隊伍多寡由大會決定之。

循環賽依下列順序判定最後名次:

1- 勝場數;以勝場數多寡判定名次,勝場數相同時;

2- 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每場3:0及3:1時勝隊得3分敗隊0分,3:2時勝隊得2 分敗隊得1分,棄權或沒收比賽得0分。積分再相同時;

3- 則以各隊在該循環中,總勝局數除以總負局數,

4- 所得商數多寡判定名次。再相同時;

5- 則以所得總分數除以所失總分數,所得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6- 如再相同,如屬2隊則以勝隊為勝,3隊以上之勝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一) 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與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 依籌備處規定予以懲處。

(二) 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予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 保留,並給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仍可繼續未完之賽程。

十五、 錄取參加會內賽球隊數:

(一) 室內排球男子組前六名及女子組前六名取得112年全國運動會參賽資格。

(二) 室內排球男子組前六名之縣(市)如放棄參加全國運動會,得由第七名之縣(市)依序遞補報名參加;女子組前六名之縣(市)如放棄參加全國運動會,得由第七名之縣(市)依序遞補報名參加(依此類推)。

(三) 沙灘排球男子組前十五名及女子組前十五名取得112年全國運動會參賽資格,惟每縣市各組至多以2隊為限。

(四) 沙灘排球取得資格之縣(市)如放棄參加全國運動會,得依名次依序遞補報名參加,惟遞補後每縣市各組仍至多以2隊為限。

(五) 室內排球資格賽報名隊數未達10隊(含)則不辦理資格賽。

十六、 技術會議:

(一) 室內排球: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3時假台南市學甲國民中 學會議室(726台南市學甲區華宗路540號)舉行。

(二) 沙灘排球: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星期三)下午3時假台南市六甲區運動公 園沙灘排球場(台南市六甲區光復街177號)。(三)室內排球各隊職員(不含選手)未參加技術會議者,不得由他人代理要求更改選手球衣號碼,全賽程以報名表上之號碼為依據,資格賽如未報名自由球員者,視同該隊資格賽及會內賽全賽程放棄選擇自由球員。沙灘排球需由教練或選手1人出席參加。

十七、 注意事項:

(一) 資格賽不舉行開(閉)幕典禮。

(二) 室內排球進入球場必須穿著膠質球鞋,並請勿在場內吸菸、嚼食檳榔、口香糖。

(三) 室內排球參加之球隊除比賽服裝、襪子顏色式樣需一致外,球衣胸前背後均需有明顯號碼(1至20號),否則不予參加比賽。球員號碼延用至會內賽,不得更改。

(四) 沙灘排球選手,男子需穿著短(泳)褲及背心參加,女子選手需穿著二截式泳裝參加,短褲必須為三角形,否則不得出賽。參加之球隊除比賽服裝顏色式樣需一致,球衣胸前內後均有明顯號碼(1至2號),否則不得參加比賽。球員號碼延用至會內賽,不得更改。

(五) 各隊應有2套以上不同顏色之比賽服裝。

(六) 各組(室內、沙排)參賽選手球衣胸前均需繡有明顯之代表縣市別、號碼,比賽服裝除中文縣市別外,不得有其他圖案或文字,且不得使用別針、黏貼或其他足以影響選手安全或不牢固之裝備,否則不得出賽。隊長胸前需有規定之標誌。

(七) 各球隊於比賽時,應備齊身分證正本,以便查驗。

(八) 各組參加資格賽之名單如取得會內賽參賽資格,其球員即為112年全運會會內賽成員,不得更改。如有選手因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及資格賽受傷者、而有更換選手之必要,依例均同意於資格賽報名時可增列2名候補選手中遞補,最遲應於大會截止報名前(112年9月8日下午5時整)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公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函送籌備處核辦。

(九) 大會表列出賽時間未出場者,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十八、 申 訴:

(一) 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二) 比賽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三) 抗議以書面提出,由領隊簽名並付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於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判決認其所提異議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四) 若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本次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失責之教練將呈報所屬上級有關單位暨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十九、 罰 則:

所有違反運動精神暨不當行為,均依據中華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12條及送本會紀律委員會依規定辦理。

二十、 本競賽規程

教育部體育署112年1月6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20000197號函備查辦理,修正時亦同。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午休12:00~13:30)

聯絡電話:(06)-2157691

聯絡地址:702002 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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