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足球資格賽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足球資格賽

報名時間: 2023-04-03 ~ 2023-04-14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6-2157691

一、 宗 旨:

積極推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普及足球運動風氣,提高足球技術水準,選拔優秀隊伍參加 112 年全國運動會。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二、 奉准文號:

教育部體育署112年2月6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20003650號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五、 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六、 協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

七、 比賽日期:

男子組:112 年 7 月 17 日至 24 日。

女子組:112 年 7 月 26 日至 31 日。

八、 比賽地點:

臺南市立足球場、蕭壠足球場。

九、 參加單位: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高雄市、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十、 參賽辦法:

(一) 戶籍規定:

參賽選手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在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112年10月26日止,無遷入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2年9月8日)為準。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在金門縣或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附服務單位證明書),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連江縣或設籍地區(應符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規定),並僅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2、 出境二年以上(附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得代表原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3、 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附證明文件),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而於賽前返國復籍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註冊參賽。

4、 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其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附證明文件),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二) 年齡規定:

1、 未滿十八歲之球員需取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 男子需年滿 15 足歲(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含)以前出生)。

3、 女子需年滿 13 足歲(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含)以前出生)。

(三) 報名人數:

1、 男子組:領隊 1 人、職員 3 人(總教練、防護員及其他隊職員 2 人),球員 23 人。

2、 女子組:領隊 1 人、職員 3 人(總教練、防護員及其他隊職員 2 人),球員 23 人。

3、 每隊可多報名 2 名替補人員(惟替補人員僅限用於正選名單中球員,若因參與國際友誼賽(FIFA Friendly Match Day)、AFC 分齡錦標賽(AFC U Championship)、亞協盃(AFC CUP)、2024 巴黎奧運女子足球資格賽(Women’s Olympic Football Tournament Paris 2024) 等遭受重大傷害無法參賽,得提供該縣市公立醫院證明方可替換,替換日期最遲 112 年 8 月 7 日下午 3 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全運會籌備處辦理名單變更。

(四) 會內賽參賽標準:

1、 會內賽限 8 隊參加,舉辦單位臺南市及 110 年全運會冠軍(男子組:臺中市,女子組:新北市為會內賽參賽隊伍),但亦需於資格賽前完成報名手續。若各組報名未滿 9 隊則不進行資格賽。

2、 本次資格賽前 6 名隊伍參加 112 年全國運動會會內賽,若有獲得會內賽資格隊伍,因報名資格或其他原因棄權時,由資格賽第 7、8 名球隊依序遞補。

十一、 報名規定:

(一) 各單位應將資料以網路方式向籌備處辦理註冊,並以網路輸出註冊後之報名表核蓋參賽單位章,人工填送之註冊表未具效力,籌備處應不予受理。

(二) 註冊及有關會議日期、地點訂定如下:

1.註冊期限:註冊開始日期為 112 年 4 月 3 日(星期一)起,至 112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截止,逾時不予受理。

2.網路報名操作步驟請詳閱網路說明檔案。

3.註冊繳交文件收件截止期限:112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

4.註冊繳交文件收件地址:112 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競賽紀錄組(地址:臺南市南區體育路 10 號)。

5.籌備處競賽紀錄組聯絡電話:(06)215-7691 轉 260~264。

(三) 註冊繳交文件:

1.網路註冊表:各單位註冊時,應繳交各式網路註冊完成後,列印隊職員基本資料表、參賽分項資料表各 1 份。

2.選手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書:各單位於註冊時應繳交選手保證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如附件一)及隊職員個人資料授權書(如附件二)各 1 份,未依規定繳交者取消註冊資格,各單位不得異議。保證書必須由選手及教練親自簽章(字),並檢附註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應含個人詳細記事)。 未成年者,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簽章(字)同意。

3.各單位隊職員註冊時,應依照網路報名系統規定辦理,並上傳最近 3 個月 2 吋彩色半身照片電子檔 1 張,俾供大會製發隊職員證,未上傳檔案或上傳與本人不符之照片者不受理註冊。

4.各球員應填寫選手保證書乙份,並浮貼最近 2 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照片 1 張(或照片電子檔),保證書背面浮貼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個人戶籍謄本正本(需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各乙份,未滿 18 歲者須於【保證書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欄位簽章】。

(四) 凡報經教育部或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列為運動禁賽處分之選手,至全運會註冊截止日尚未解除禁賽者,不受理註冊,代表團及其他職員亦同。

(五) 必須穿著有各參賽單位名稱之球衣,上場比賽選手之球衣褲號碼應相同﹙隊長需佩帶臂章﹚,並以第1場比賽(含資格賽)所填球衣褲號碼為準至全部賽程結束不得更改,若有違反者不得出賽。

(六) 各隊球衣正面左胸需有代表縣市之名稱或縣市徽,其大小不得小於200 平方公分。各球隊若有贊助廠商,其贊助廠商於球衣上之位置為球衣正面胸前,或背面之球員背號正下方5 公分處。其贊助廠商商標或字體,不得大於200 平方公分。

(七) 各球隊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球褲、球襪及背心,守門員球衣顏色須與場上兩隊球員不同,賽程排在前者著主選球衣,在後者著副選球衣;若裁判執法上仍無法辨識時,排名後者需自動更換球衣。另球員基本裝備不得有任何政治、宗教或個人口號、聲明或影像,或除內衣生產商標誌外之任何商業廣告,未盡之處請參考亞洲足球聯盟(AFC)最新公告之規則「球員裝備」章節。

十二、 資格賽領隊協調暨抽籤會議:

男子組:

(一)112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議室舉行抽籤,各隊請務必派員攜帶 2 套球衣準時出席(不另通知),如未派代表參加者,對會議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二)112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一)公告賽程於本會網站 www.ctfa.com.tw競賽網頁。

女子組:

(一)112 年 7 月 4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議室舉行抽籤,各隊請務必派員攜帶 2 套球衣準時出席(不另通知),如未派代表參加者,對會議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二)112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二)公告賽程於本會網站 www.ctfa.com.tw競賽網頁。

十三、 比賽制度:

(一) 視報名隊數多寡於抽籤會議訂定之。

(二) 以 110 年全國運動會名次,依序列為種子隊。

十四、 比賽用球:

採用五號皮質足球,符合 FIFA Quality PRO 規範。

十五、 比賽細則:

(一) 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最新審定公告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 每場比賽為 90 分鐘(上下半場各 45 分鐘),中間休息 15 分鐘。

(三) 每場比賽開始前,每隊必須提出男子組 12 人,女子組 12 人之替補名單,比賽期間可替換 5 人(3 次為限,不計中場休息換人次數),當比賽進入加時比賽時,便可多加一名額外替補球員換人名額(無論球隊是否已用盡了正式比賽時的法定替補名額,正式比賽期間尚未用盡之替補人數及次數,得於加時比賽時沿用)。出賽名單於開賽前 1 小時繳交。未列入替補選手名單者不得出賽。

(四) 參賽球隊必須穿著佩有代表縣市單位字樣或標誌之球衣,上場比賽選手之球衣褲號碼應相同﹙隊長需佩帶臂章﹚,並以報名繳交之球員衣褲號碼、及第 1 場比賽填列為準,至全部賽程結束不得更改,若有違反者不得出賽。

(五) 各球隊比賽時,賽程排在前者著主選球衣,在後者著副選球衣;若裁判執法上仍無法辨識時,排位後者需自動更換球衣。

(六) 各隊應在賽前 55 分鐘繳交出賽名單及身份證正本,供競賽委員及第四裁判查驗。未能提出者不得出賽。

(七) 賽程表排名在前者,球隊休息區(球員席)位於紀錄台面向球場左側位置。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並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八) 因故逾規定比賽檢錄時間 10 分鐘未檢錄之球隊以棄權論,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九) 參加比賽球隊應在開賽時間前 10 分鐘集合於指定區域(技術會議時公告),接受裁判員裝備檢查,以便準時比賽。

(十) 在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選手,應自動停賽 1 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停賽 1 場;若違規嚴重者得由競賽委員會加重處罰。

(十一) 凡比賽中被判罰累積兩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選手,應自動停賽 1 場;若再黃牌警告時,再停賽 1 場,依此類推。

(十二) 資格賽及會內賽之紅黃牌分別計算。

(十三) 資格賽與會內賽選手名單及球衣褲號碼必須相同。

(十四) 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應按裁判之判罰為終決;如對規則事項有疑問時,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五) 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中斷比賽,將依下列方式進行中斷程序:

1、 裁判員宣佈暫時停止比賽 30 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當時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若是無法及時恢復正常比賽則再度引用。

2、 再度暫停 30 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無論是在第一階段或是第二階段的暫時停止比賽中,球員們都必須要停留在比賽場內,倘若是暫停比賽超過時間達 20 分鐘時,球員們可以短暫熱身操 5 分鐘,暫停比賽達 30 分鐘以上時,球員們可以回到更衣室,並且可以短暫熱身操 10 分鐘),競賽委員有權利依據比賽場地狀況實際情況下而決定熱身操地點區域(罰球區域內禁止使用快速短跑/衝跑)。

3、 若連續兩次各 30 分鐘階段宣佈後,若是無法恢復比賽,則由裁判員宣佈放棄比賽。若賽事已進行 75 分鐘(含)以上,則以當下結果為此場次結果,視為有效比賽,不另行補賽;若賽事未達 75 分鐘,則此場比賽將依規則另行重賽,所有紀錄歸零,僅保留紅牌及黃牌。

4、 不可抗力因素解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委員會是唯一能夠宣布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事件的機構;例如;發生任何(人為,天災,地變)影響比賽進行中或違犯任何 FIFA Laws

of the Game/FIFA 比賽規則規章中的事件。源自於或歸因於超出行為、事件、遺漏或事故是超越裁判員能力的合理控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異常惡劣的天氣、洪水、閃電、風暴、火災、爆炸、地震、結構破壞、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災害、破壞或電力供應短缺、戰爭、恐怖行動、軍事行動、觀眾騷亂、人群混亂及亂鬥、罷工、停工、觀眾球場的佔領、觀眾施放煙火、其他工業行為或騷亂, 裁判員受到觀眾恐嚇危及生命安全。

十六、 名次判別:

(一) 循環賽:

1、 勝一場得 3 分,和局各得 1 分,敗一場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

2、 兩隊於法定比賽時間結束為和局時則不加時比賽。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 5 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即為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 1 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僅供循環賽兩隊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勝方之依據)。

(二) 淘汰賽:

若法定比賽結束兩隊為和局時,應休息 5 分鐘後進行加時比賽 30 分鐘(上下半場 15 分鐘);如仍為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 5 球決勝負。

十七、 申訴:

(一)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後則不予受理)。

(二)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本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不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如附件一),陳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否則不予受理,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為最後終結。

(三) 有關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檢齊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書面證明資料向大會競賽委員會委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陳競賽委員會審議,以大會之判決為終決。

(四)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10,000 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十八、 罰則:

(一) 球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禁止該縣市參加 114 年全運會足球資格賽。

(二) 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例:對裁判有不當行為、妨礙比賽),除當場予已停賽外,並決議依下列條款處分。

1、 球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該縣市參加 114 年全運會足球賽之權利,並終身禁止該球員及該隊總教練參加全運會任何項目之比賽,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職員擔任全運會任何項目之職隊員,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縣市參加 112 年全運會之權利,並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3、 裁判員毆打職隊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運會任何項目之裁判資格,並移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4、 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競賽委員當場勸說無效,而未能於 10 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比賽資格,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縣市參加當年(112 年)全運會之權利,主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5、 凡違反上述各項行為者,由大會函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6、 如未盡之處,本會將依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由大會競賽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九、 附則:

(一) 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有疑問之球員得由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但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二) 各隊職隊員不得兼任其他單位任何職務;大會人員不得兼任各代表隊隊相關職務,否則取消其資格。

(三) 各球隊參賽費用全部自理。

(四) 本會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參賽球隊若需其他相關保險,請自行辦理。

(五) 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二十、 本規程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午休12:00~13:30)

聯絡電話:(06)-2157691

聯絡地址:702002 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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