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全國運動會臺中市跆拳道代表隊選拔賽
一、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中市體育總會
二、主辦單位:
三、承辦單位:
四、協辦單位:
中港高中、大里高中、西苑高中、沙鹿高工
五、選拔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7月06日(星期四)。
六、競賽地點:
臺中客家樂活園區 (東勢區圓樓街1號)
競賽組別及資格:
(一) 年齡規定:須年滿 17 足歲(民國 95 年 10 月 21 日(含)以前出生。
(二) 戶籍:在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112年09月08日前設籍者,無遷進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
(三) 具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頒發壹段以上資格。
七、 代表隊選手相關規定:
(一) 社會(男、女)組:獲選各量級第一名選手將可取得該量級全運會代表權
(二)選手必須配合台中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安排之相關規定及參與集訓 若不配合者將取消代表權資格。
(三)對打選手按照以下積分排列該量級1.2.3.4種子籤
(四)對打(抽籤當日攜帶證明文件或獎狀)採用累積制
賽事名稱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備註 |
亞運、世錦、亞錦、世大運國手 | 15 | * | * | |
全運會 | 14 | 12 | 10 | 110年 |
總統盃 | 10 | 8 | 6 | 110~111年 |
全大運 | 10 | 8 | 6 | 111~112年 |
全中運(高中組) | 8 | 6 | 5 | 111~112年 |
世、亞青少年國手世界中學生國手 | 8 | * | * | 2022~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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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組量級 | 女子組量級 | ||
54 公斤級 | 含 54.0 公 斤 | 46 公斤級 | 含 46.0 公 斤 |
58公斤級 | 54.1-58.0公斤 | 49公斤級 | 46.1-49.0公斤 |
63公斤級 | 58.1-63.0公斤 | 53公斤級 | 49.1-53.0公斤 |
68公斤級 | 63.1-68.0公斤 | 57公斤級 | 53.1-57.0公斤 |
74公斤級 | 68.1-74.0公斤 | 62公斤級 | 57.1-62.0公斤 |
80公斤級 | 74.1-80.0公斤 | 67公斤級 | 62.1-67.0公斤 |
87公斤級 | 80.1-87.0公斤 | 73公斤級 | 67.1-73.0公斤 |
87公斤以上 | 87.1 公斤以上 | 73公斤以上 | 73.1 公斤以上 |
(五)品勢選拔,男子個人、女子個人各一名,男團女團各一組。
組別 | 指定公認品勢 |
男生個人組 | 太極 6 章、太極 7 章、太極 8 章、高麗、金剛、太白、平原、十進 |
女生個人組 | |
男生團體組 | |
女生團體組 |
※男、女團體由個人選拔決賽排序前三名當選產生
八、 組隊方式:
1、 以道館為單位組隊報名,各量級不限報名人數。
報名方式請至台中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線上報名系統報名。
2、 http://www.tctkd.url.tw/TKDSport/(線上報名系統)
3、 對打報名方式選單~對練點選社會組、黑帶。 品勢報名方式選單~品勢點選社會組、黑帶。
4、 請各單位選手自行辦理保險參加比賽。
5、 自112年全國運起,各代表隊教練應取得該運動種類至少C級以上教練證 資格,且在有效期限內。
6、 代表隊練將由當選人數最多者產生,若人數相同將以最輕量級優先。
九、 競賽方法:
(一) 採用kpnp電子護具、頭盔進行比賽。(請自備電子襪) 量級及體重區分 (如線上報名表) 。
採雙敗賽制,輸給勝部冠亞軍選手將可得敗部復活賽。
(二)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最新競賽規則。
十、 報名手續:
(一) 報名日期:112年6月24日,下午六點截止。
(二) 證明資料
1、 段證正本(選手證)
2、 戶口名簿正本(過磅時檢驗)
(三)於比賽當日繳交檢驗,缺一者視同棄權。
(四)報名費:對打每人新台幣800元,品勢個人500元。
報名後因個人因素或資格不符不予要求退費。(當天現場收費)
(五)抽籤日期:112年06月28日(三)上午10:00假梧棲跆錚道館
十一、領隊會議:
(一) 時間:112年07月06日上午08:00舉行。
(二) 凡大會一切有關事宜及比賽規則修定事項,均於領隊會議時宣佈實施,恕不另行通知。
十二、 報到與過磅:
(一) 各參加比賽之代表領隊教練在比賽當日向大會競賽組辦理報到,同時領取秩序冊。
(二) 7月06日上午08:00-08:50在比賽場大會舉行過磅。所有選手依序過磅。(提前過磅日7月5日下午4:00~5:00西苑高中) 所有過磅選手男子穿著內褲裸磅,女子輕便上衣短褲,逾時以棄權論。
過磅選手只能選擇其中一天過磅,5日未通過者不得要求6日再過磅 品勢競賽當日08:00報到及品勢型場抽籤,08:30準時開賽。
十三、 一般規定:
(一) 參加比賽人員穿著道服,並自備護手(腳)、護檔(陰)、護拳套、護牙套(白色或透明,厚度3mm)電子襪等器材。
(二) 參加比賽選手憑段證進場比賽,於比賽時交紀錄組查驗。
(三) 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一小時到達會場,如唱名未到者以棄權論。
(四) 選手於比賽中,如未賽完三回合而棄權比賽,取消個人所獲得之成績 (如係被擊倒或受傷不能繼續比賽,經裁判判定勝負除外)。
(五) 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一方棄權時,對方選手應進入場內由主審宣判得勝後始算確定得勝,如勝方選手未按規定進入場內經由主審宣判獲勝,則視同棄權論之。
十四、 申訴:
(一) 大會設競賽管理委員,負責審理裁判競賽申訴案件。
(二) 比賽進行中如有疑義,得使用大會規定之申訴書,提出抗議之教練須經領隊同意提交申訴書,同意繳交申訴金新台幣參千元正。正式向大會技術代表提出申訴,立即召開會議審理,並於下一場競賽開始前以書面公佈審理之結果。
(三) 競賽管理委員審理抗議事項之判決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四) 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得交大會仲裁委員會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