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全國運動會臺南市空手道代表隊選拔計畫
一、核定文號: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112年02月03日南市體競字第1120115696A號函。
二、目 的:
為推展空手道運動,並選拔112年全國運動會臺南市空手道代表隊選手,特辦理本次選拔比賽。
三、主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總會空手道委員會。
五、選拔日期:
初選〜112年3月26日(星期日)
決選〜112年7月30日(星期日)
六、選拔地點:
臺南市裕民社區活動中心2-3F。(地址:臺南市北區臨安路二段93號)
七、報名資格:
戶籍規定:依112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五條第一點戶籍規定辦理。(應具中華民國國籍,於本市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且無遷入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以109年9月8日以前設籍本市且中途未曾遷出為準。)
(一)年齡規定:依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或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1.個人型須年滿 16 足歲(民國 96 年 10 月 21 日以前出生者)
2.個人對打須年滿 18 足歲(民國 94 年 10 月 21 日以前出生者)。
(二)其他:須符合112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規定。
八、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2年3月15日下午17:00止,以電郵收件為準。
(二)報名地點:臺南市北區和緯路三段356號
(三)報名人數:各單位 (道館、學校、社團或訓練站) 不限名額。
(四)報名表單:詳附表一「112年臺南市全國運動會空手道代表隊選拔報名表」
(五)報名程序:一律以電郵傳寄報名 (收件後,回訊通知) 。
(六)報名信箱: tnkt2020@gmail.com
連 絡 人:
- 副主任委員/陳志桔(0925-573763)
- 總幹事/林建宏(0936-430417)
九、選拔項目(競賽項目):
(一)男子組個人型
(二)男子組個人對打
1.第一級:60 公斤以下(含 60.00 公斤)
2.第二級:60.01 公斤至 67.00 公斤
3.第三級:67.01 公斤至 75.00 公斤
4.第四級:75.01 公斤至 84.00 公斤
5.第五級:84.01 公斤以上
(三)女子組個人型
(四)女子組個人對打
1.第一級:50 公斤以下(含 50.00 公斤)
2.第二級:50.01 公斤至 55.00 公斤
3.第三級:55.01 公斤至 61.00 公斤
4.第四級:61.01 公斤至 68.00 公斤
5.第五級:68.01 公斤以上
十、選拔計畫:
(一)比賽規則:
採用世界空手道聯盟最新競賽規則,中華民國空手道協會最新翻譯公告之競賽規則,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選訓小組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比賽制度
1.個人對打:採單淘汰賽制,4人以下(含4人) 採循環賽制,初選每一競賽項目入選二名參加決選,決選正取一名。
2.個人型:採評分淘汰賽制,初選取二名參加決選,決選正取一名。
(三)對打比賽規定
1.比賽時間採用世界空手道聯盟(WKF)最新競賽規則規定。
2.過磅時間為比賽當日上午 9 時至 9 時 30 分於比賽場地過磅,依世界空手道聯盟(WKF) 最新競賽規則以一次為限,正負差為0.2 公斤,未符合該量級或未參加過磅者均以棄權論。
(四)穿戴裝備:
所有參加比賽選手,必須穿戴世界空手道聯盟認證之裝備。
十一、選手、教練遴選方式:
(一)選手名額:各競賽項目初選取前二名、決選正取一名,以選拔賽方式產生。
(二)教練名額:男子組及女子組教練各一名 (教練應具有A級以上教練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遴選方式如下:
1.以入選選手於上屆得牌者之教練為第一優先 (依金、銀、銅排序) 。
2.以入選選手最多之教練為第二優先。
3.若上屆得牌數或入選選手數相同時,則由選訓小組會議擇優產生。
依前述方式產生之男子組及女子組教練各一人,必須經由委員會選訓小組審查通過,經委員會同意後,函送臺南市體育總會核備;因受教練名額限制,代表隊教練必須負起其他選手之比賽指導。
十二、選拔及審查會議:
(一)112年3月26日下午3:00於選拔地點辦理(召開112年第一次選訓小組審查會議)。
(二)112年7月30日下午3:00於選拔地點辦理(召開112年第二次選訓小組審查會議)。
(三) 臺南市體育總會空手道委員會選訓小組(詳組織簡則)
1.選訓小組召集人:蔡宗興(主任委員)
2.選訓小組組員:陳志桔、周泰安、洪榮江、林建宏、李茂村、蘇黃崇。
3.訓輔委員:劉志華教授
十三、抗議及申訴:
委員會針對112年全運會培訓、代表隊產生計畫,必須秉持公平、公開、
公正為原則,如有申訴應由委員會負完全責任處理。
十四、規定程序:
(一)代表隊名單經委員會選訓小組審議,經委員會通過後提交臺南市體育總會核備。
(二)入選培訓隊或代表隊之教練選手,必須簽具切結書,述明權責義務及獎懲條文。
(三)教練未能善盡訓練與生活管理之職,致使選手無法參賽,應負連帶責任。
(四)教練、選手於培(集)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委員會召開選訓小組會議審議,決定懲處方式:
1.教練、選手拒簽培訓切結書者。
2.未有特殊理由,藉故不配合培(集)訓及參賽相關事宜者。
3.行為不檢或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及代表隊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4.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5.培訓後成績退步,已無奪取獎牌實力或無培訓之必要者。
6.拒絕接受體能或技術檢測者。
7.其他有違委員會要求之情事者。
8.訓練期間缺席太多(委員會自訂標準),影響團隊整體之訓練。
十五、不配合集訓選手之懲處規定:
若入選代表隊之選手無故缺席集訓,由委員會提報體育局,經本市全國運動會訓輔委員會審議後,得視情況發函請選手繳回一部或全部之集訓費用,如情節重大者,併同取消代表本市參加112年全國運動會比賽資格。
十六、附則: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臺南市體育總會空手道委員會修正並經臺南市體育總會函報臺南市政府體育局同意後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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