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投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

112年度南投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2-15

主辦單位: 南投縣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49-223-1191

主辦單位Email:artsnantou@gmail.com

為扶植及獎助本縣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且富創作潛力之優秀演藝團隊,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辦理本縣「112年度傑出演藝團隊徵選」活動,以穩定演藝團隊行政營運及提升專業創作水準為主要扶植目標。

凡依本縣演藝團體自治條例立案滿1年且有正式演出經驗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表演藝術團隊,並依規定完成演藝團體年度業務者,皆可參與徵選。團隊須針對主要扶植目標,強化計畫書內容,同一計畫已入選文化部及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南投縣政府或本局補助者,將不重複補助。

本縣112年度傑出演藝團隊徵選活動,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收件日期至112年2月15日(星期三)止,凡符合資格者,歡迎踴躍提件申請。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或複製連結:https://reurl.cc/NG8vep下載。


南投縣112年度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 簡章

一、主旨:

徵選本縣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富藝術創作潛力之優秀演藝團隊,以穩定其行政營運,提昇其專業創作演藝水準。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三、申請條件:

(一) 依本縣演藝團體自治條例立案滿1年有正式演出經驗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表演藝術團隊。

(二) 有固定辦公場所或排練場地者。

(三) 富有藝術創造潛力,每年至少有2場以上演出。

(四) 內部管理完善,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並依規定完成陳報112年度預算書、業務計畫書及111年度決算書、業務執行書。

(五) 下列情形不得列入本案獎勵範圍:

1. 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文化部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南投縣政府或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補助者。

2. 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

3. 曾接受獎助、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4. 最近2年曾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5. 連續獲本縣計畫補助5年者,第6年起不得再申請,補助期間如有從事外縣市售票演出者,不在此限。

四、徵選內容:

(一) 本案以獎勵本縣演藝團隊,依其潛力發展,敦聘專業師資培植人才,著重行政管理,健全經營體質,穩定其行政營運,鼓勵創作具本地藝文特色之作品為主。

(二) 本計畫補助項目經費,依所送計畫內容、相關資料及經費概算,就其經營理念、創作背景及發展方向等,由本局評審委員會審議,評選當年度獎勵演藝團隊團數及獎助金額。

(三) 本計畫執行期程至112年11月20日止,入選團隊除年度創新作品或舊作重編呈現外,期能致力於表演藝術推廣、交流及售票演出計畫,培養欣賞人口,以落實藝術與生活之結合。

五、獎助項目:

(一) 行政管銷與辦公室:

1. 專職人員訓練(含排練費及講師指導費)。

2. 行政人員薪資。

3. 固定辦公室或排練場地之租金。

4. 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

(二) 節目製作與演出:

1. 創新作品或舊作重編之製作。

2. 成果演出相關費用(以補助經費20%為上限)。

六、實施方式:

(一) 申請日期:

即日起收件至112年2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請將申請表件加註「申請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一律以郵寄方式(54064 南投市建國路135號)寄至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收。

(二) 應備文件:

1. 計畫書8份(依附件格式,含基本資料表、立案證書影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計畫內容、年度營運計畫經費概算表、本計畫獎助項目經費概算表、演藝團隊自評表)。

2. 影音資料 (請上傳至雲端 https://reurl.cc/06pp5A)。

3. 計畫書電子檔案(請e-mail: artsnantou@gmail.com

(三) 評選方式:

1. 初審:由文化局就應備文件進行書面資格審查,逾收件期限且資料短缺或不符者,視同資格不符,不予補件。

2. 複審:由文化局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就初審通過團隊書面、影音等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3. 決選:

(1) 通過複審團隊須參加決選會議,提出8分鐘簡報及接受10分鐘答詢。

(2) 文化局於決選會議日期確定後,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團隊出席。

(3) 評選委員逐案討論,決定入選團隊及建議補助金額。

4. 審查項目:

(1) 團隊組織架構及財務狀況。

(2) 經營發展理念及執行計畫和創新的能力。

(3) 年度計畫內容。

(4) 自我提升計畫(包含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創作演出及行政營運等具體措施)。

(5) 演出計畫(包含本縣及外縣市演出或售票場比例、行銷推廣等)。

(6) 經費編列合理性。

(7) 演出影音資料。

(8) 簡報、答詢情形。

七、考核及評鑑:

(一) 文化局得於受獎補助團隊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訪視,並對計畫內容進行考核評鑑。必要時得邀請當年度評委會成員或相關領域的其他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訪查團隊執行情形,受獎補助團隊不得拒絕。

(二) 受獎補助團隊應派員參加文化局規劃的課程、工作坊等活動,並配合文化局安排委員輔導訪視。團隊參與度,將列為下年度團隊徵選獎勵審查之參考。

(三) 受獎補助團隊應確實依提報計畫內容執行,涉及計畫內容曲目、舞碼、引用劇碼、研習課程內容等與創作主題相關者,不得擅自變更,並應取得相關授權。

(四) 受獎補助團隊因故需變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實施地點等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延遲或未函報者,視同無故取消執行計畫。同一計畫倘申請變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或實施地點等次數超過二次,將列入該團隊評鑑紀錄(但因受中央發布全國疫情警戒或其他全國性政策影響而須配合計畫內容之變更者除外),作為下次該團隊參加徵選審核依據。

(五) 受獎補助團隊當年度相關活動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部及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文宣品並應加註廣告字樣。

(六) 受獎補助團隊,依其計畫目標,應作期中報告、階段性紀錄及年度自評,並提送相關成果資料,本局將予追蹤考核評鑑。

八、本主辦單位於徵選及計畫執行期間保有修正、暫停、延期或調整活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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