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宜蘭縣政府補助影視製作拍攝
依據宜蘭縣政府補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要點辦理。
為培育優秀影視人才及鼓勵影視製作業者實地取景拍攝,促進城市行銷及推廣本縣影視產業之發展,特辦理補助案徵件計畫,收件時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
相關表單請至宜蘭縣政府影視協拍中心官網下載,(網址: https://yilancamera.e-land.gov.tw/>線上申辦>補助申請表>下載),填妥「申請書、送件檢核表」後,與其他相關申請文件一併寄至宜蘭演藝廳(地址:260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82號 魏小姐 收)。
宜蘭縣政府補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府秘新字第0980152225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府秘新字第099006654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府文演字第101000538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府文演字第1020001371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府文演字第107000416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府文演字第1110011064號函修正發布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優秀影視人才,鼓勵影視製作業者實地取景拍攝,促進城市行銷及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影視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影視製作業者:指電影、電視等製作業、獨立製片者及以學術文化機構等名義,製作電影、電視連續劇等之團體、個人或事業機構。
(二) 本縣影視製作業者:指出生、工作於本縣,或申請補助時已在本縣設籍四個月以上之影視節目等之製作業者。
(三) 噶瑪蘭新銳:首次執導長片或拍攝前三部短片之縣籍導演。
(四) 短片:長度未滿六十分鐘之電影片。
(五) 長片:長度六十分鐘以上之電影片。
三、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 申請資格:影視製作業者(含本縣影視製作業者及噶瑪蘭新銳)拍攝之作品,以宜蘭之人、事、史、地、物為發展背景,對本縣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有正面效益且與宜蘭城市映像具有關聯性者。
(二) 製作規格以三十五毫米、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DIGITAL BETACAM 或高畫質之數位攝影機(FULL HD 或 HDV 以上)拍攝,其複製片規格得以 DVD 數位光碟、藍光片光碟、USB 或本府指定之規格繳交。
(三) 依本要點受補助者,若有逾期未結前案,二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但因特殊情形致無法結案,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受理申請期間:
每年一月至二月受理申請,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本府視實際狀況受理二次申請。
五、 補助標準:
(一) 影視製作業者,在受理之當年度一月一日以後,所拍攝之電影或電視連續劇等,得向本府申請核發補助金。
(二) 每部電影劇情片補助金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每部電影紀錄片補助金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電視連續劇集補助金,每集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整齣連續劇集合併計算者,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三)各案補助額度由本府影視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決議之。
六、 審查程序:
本府受理申請後,辦理審查會議,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說明。
七、 申請補助案之准駁、補助金額之核定,應經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前項審查決議,應經本府核定之。
八、 申請補助之申請人,應在接獲本府同意補助通知後一個月內,與本府簽訂補助契約;無正當事由而逾期未簽訂契約者,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前項補助契約之內容,依本府核定相關事項協議訂定之。
九、 申請人獲本府同意補助所拍攝之電影或電視連續劇等,本府得節錄其中本縣場景影像,作為非營利性質之使用,申請人不得拒絕。
十、 依據第三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於本縣或申請補助時,在本縣設籍四個月(含)以上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
(二) 申請書及影視企劃案各乙式十二份(每份以申請書為封面,限 A4 規格紙張,以長尾夾裝訂之,勿另加封面或特殊裝訂)。
(三) 影視企劃案應載明下列內容:
1.片名、類型、級別、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於本縣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
2.劇情大綱、編劇者姓名。
3.製作團隊(請列舉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師及其過去實績)。
4.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須詳列各項前製、後製成本及人事支出。
5.與本縣之關聯性、對於行銷本縣之正面效益及回饋計畫,回饋計畫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無償提供於本縣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五分鐘影片,供本府及所屬機關作行銷等公益之用。
(2)同意本府及所屬機關於其所舉辦之國際影展或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以十次以內為限。
(3)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贊助單位: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等字樣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執行機關提供之。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若無則免提供)。
十一、 申請人除應依企劃案預計完成期限,完成影視劇集之製作外,並依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 因故須改變企劃案之製作團隊人員名單,應於拍攝前提交名單送本會審議,經審核同意後辦理。
(二) 自核定補助之日起,結案期限以一年為限;未能依限辦理完成,應在期限屆滿前四十天,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一次為六個月,拍攝非紀錄片者,以一次為限;拍攝紀錄片者,展延期限以二次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影視劇集製作完成後,應檢具影視劇集全片一份、本縣有關景點側拍花絮數位 DVD 影音光碟十份及結案報告書一份,提送本會審查,並到場陳述說明;審核未通過者,本府得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得取消補助資格。
(四) 接獲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總支出明細表、領據及合法原始憑證(使用統一發票者得檢附合法原始憑證影本)各一份,申請撥付補助。
(五) 經費結報時,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送本府辦理核銷事宜。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簽訂各機關補助經費未重複支用切結書。
(六) 結案時,實際補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或依受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七) 其他核銷相關未盡事宜,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十二、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逕予解除契約,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屆期未繳回者,依法追討之:
(一) 違反本要點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規定。
(二) 所繳交之文件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記載之情事。
(三) 影視劇集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
(四) 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