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第四十八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

112年度第四十八屆全國學生劍道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2-27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891-8640(吳孟軒先生)

主辦單位Email:service@rocha.org.tw

核准文號: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1 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130000115 號函辦理。

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教授體字第 1120026942 號函,113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運動錦標賽。

一、宗 旨:

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並促進文武合一教育,培育優秀選手,予以升學輔導,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R.O.C.K.A.)

四、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五、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3 日(六)、24(日),上午 8 時 30 分開始。

六、比賽地點:

臺北市立體育館七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七、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

八、比賽分組:

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項(組)比賽。

(一)團體得分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8.國小中年級男子組(含 4 年級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8.國小中年級男子組(含 4 年級以下)。 9.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大專男子組。 2.大專女子組。 3.高中男子組。 4.高中女子組。 5.國中男子組。 6.國中女子組。

7.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8.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 年級)。9.國小中年級男子組(含 4 年級以下)。

10.國小中年級女子組(含 4 年級以下)。

九、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中等學校本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惟運動成績優良選手選拔限齡:高中限 94.9.1,國中限 97.9.1 以後出生者)。

(二)大專組之選手以各校 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運動員出場時,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須貼照片以備檢查,當場提不出證件者,不准出場比賽。

(四)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五)各組都不能跨組,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高中組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國中組比賽。

(六)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本會不負任何賠償及法律責任。必要時,大會得停止其參賽權。

十、比賽制度:

由主辦單位視參加隊(人)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一、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本次賽會高中組選手禁用二刀比賽;國中/國小組選手禁止使用二刀、上段架構比賽及刺擊喉部,以避免造成學生身體傷害,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二、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人以內不得少於三人(國小組註冊選手五人以內不得少於二人)。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賽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 15 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惟出賽選手四人時,次鋒不排入;出賽選手三人時,次鋒、副將不排入(國小組出賽選手二人時,中堅不排入)】,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比賽用紅白帶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者人數多者為勝,仍然相等時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人以內不得少於三人(國小組註冊選手五人以內不得少於二人)。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 15 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惟出賽選手四人時,次鋒不排入;出賽選手三人時,次鋒、副將不排入(國小組出賽選手二人時,中堅不排入)】,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比賽用紅白帶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

計時四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三、竹劍檢驗:

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最新比賽規則之規定為準。驗劍時間為大會期間每日各組別之報到時間,未檢驗通過之竹劍不得使用,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四、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 113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 108 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

(四)報名費:團體賽-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 1,750 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 1,350 元,個人賽-每人350 元。

(五)手續:請用大會專用報名表(可至本會網站 http://www.rocka.org.tw/下載電子檔)以電腦膳打後傳送電子檔至本會 E-mail: service@rocka.org.tw(郵件主旨:參賽單位名-第 48 屆全國學生劍道賽報名表)。並列印紙本連同報名費,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不接受現場繳費。費用可用現金、郵政匯票、銀行匯款或 ATM 轉帳方式繳交,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816安泰商業銀行石牌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送報名表電子檔後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五、保險:

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請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及資料不全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六、各參加單位及選手一切費用及午餐自理,請自備比賽用紅白帶【本次不提供代訂便當之服務】。

十七、抽籤:

113 年 3 月 6 日(三)下午 2 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八、獎勵:

本項比賽之國中組、高中組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一) 國中組及高中組錄取名次依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在 16 個以上取前八名;14 或 15 個取前七名;12 或 13 個取前六名;10 或 11 個取前五名;8 或 9 個取前四名;6 或 7 個取前三名;4 或 5 個取前二名;2 或 3 個取第一名,並得依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二) 大專組團體賽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個人賽錄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三)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 113 學年度符合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

(四)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 https://lulu.ntus.edu.tw/)歷年簡章。

十九、領隊會議:

113 年 3 月 23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比賽地點召開。

二十、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選手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管理或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一、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其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二)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二十二、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1)賽內期〔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 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2.本次賽事 TUE 申請截止日期為 2 月 24 日。

3.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 禁用清單

(2)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3) 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4) 採樣流程

(5) 其他藥管規定

二十三、本活動性騷擾申訴管道:

承辦人:副秘書長 吳孟軒先生;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電子信箱: service@rocka.org.tw

二十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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