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臺北市語文競賽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北市教終字第1123043481函訂定
壹、依據:
一、 中華民國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二、 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發給數額認定要點。
貳、目的:
一、 鼓勵臺北市(下稱本市)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精進語文核心素養,提高研究及學習語文興趣,期能蔚為風氣。
二、 增進各族群之語文學術研究風氣及族群情感,促進社會和諧,並收弘揚文化之效。
三、 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下稱全國賽),為市爭光。
參、競賽組別及項目:
一、競賽組別:
競賽組別 | 對象 |
國小學生組 | 就讀公私立國小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且未滿15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
國中學生組 | 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且未滿18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
高中學生組 | 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且未滿20歲、五專前3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由本局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
教師組 | 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
社會組 | 除前四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
二、競賽項目:
競賽組別
競賽項目 |
國小學生組 | 國中學生組 | 高中學生組 | 教師組 | 社會組 |
國語演說 | ○ | ○ | ○ | ○ | ○ |
國語朗讀 | ○ | ○ | ○ | ○ | ○ |
國語作文 | ○ | ○ | ○ | ○ | ○ |
國語寫字 | ○ | ○ | ○ | ○ | ○ |
國語字音字形 | ○ | ○ | ○ | ○ | ○ |
閩南語情境式演說 | ○ | ○ | ○ | ― | ― |
閩南語演說 | ― | ― | ― | ○ | ○ |
閩南語朗讀 | ○ | ○ | ○ | ○ | ○ |
閩南語字音字形 | ○ | ○ | ○ | ○ | ○ |
閩南語讀者劇場 | ○ | ○ | ○ | ― | ― |
閩南語歌唱 | △ | ― | ― | ― | ― |
客語情境式演說 | ○ | ○ | ○ | ― | ― |
客語演說 | ― | ― | ― | ○ | ○ |
客語朗讀 | ○ | ○ | ○ | ○ | ○ |
客語字音字形 | ○ | ○ | ○ | ○ | ○ |
客語讀者劇場 | ○ | ○ | ○ | ― | ― |
客語歌唱 | △ | ― | ― | ― | ― |
原住民族語情境式演說 | ○ | ○ | ○ | ― | ― |
原住民族語演說 | ― | ― | ― | ○ | ○ |
原住民族語朗讀 | ○ | ○ | ○ | ― | △ |
原住民族語讀者劇場 | ○ | ○ | ○ | ― | ― |
原住民族語歌唱 | △ | ― | ― | ― | ― |
英語演說 | △ | ― | ― | ― | ― |
英語戲劇 | △ | ― | ― | ― | ― |
英語讀者劇場 | △ | ― | ― | ― | ― |
備註 | 1.○為全國賽有該項目;△為觀摩賽,全國賽無該項目;―為該組無該競賽項目。
2.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4。 |
肆、市賽及全國賽期程規劃:
日期 | 組別 | 語言別 | 複賽階段 | 承辦單位 |
112年8月12日(星期六)
112年8月13日(星期日) 112年8月19日(星期六) 112年8月20日(星期日) |
社會組 | 全語言 | 單一階段 | 臺北市立圖書館 |
112年9月3日(星期日) | 國小學生組 | 國語 | 第1階段 | 臺北市內湖區
內湖國民小學 |
112年9月9日(星期六) |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
國語 | 第1階段 | 臺北市立南湖
高級中學 |
112年9月10日(星期日) | 國小學生組 | 閩南語
客語 |
南區第1階段 | 臺北市松山區
三民國民小學 |
北區第1階段 | 臺北市大同區
永樂國民小學 |
|||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
國語 | 第1階段 | 臺北市立南湖
高級中學 |
|
112年9月16日(星期六) | 國小學生組 | 國語 | 第2階段 | 臺北市內湖區
內湖國民小學 |
英語Ⅰ
演說第1類 戲劇 |
單一階段 | 臺北市內湖區
麗山國民小學 |
||
英語Ⅱ
演說第2類 讀者劇場 |
單一階段 | 臺北市士林區
士東國民小學 |
||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
本土語 | 單一階段 | 臺北市立育成
高級中學 |
|
112年9月17日(星期日) | 國小學生組 | 英語Ⅱ
演說第2類 讀者劇場 |
單一階段 | 臺北市士林區
士東國民小學 |
教師組 | 全語言 | 單一階段 | 臺北市立木柵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
112年9月24日(星期日) | 國小學生組 | 閩南語
客語 |
南區第2階段 | 臺北市松山區
三民國民小學 |
北區第2階段 | 臺北市大同區
永樂國民小學 |
|||
原住民族語 | 單一階段 | 臺北市萬華區
西門國民小學 |
||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
國語 | 第2階段 | 臺北市立南湖
高級中學 |
|
112年9月25日(星期一) 至 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 |
112年全國語文競賽網路報名 | |||
112年10月30日(星期一) | 市賽頒獎暨授旗典禮 | 臺北市立木柵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
112年11月25日(星期六) | 112年全國語文競賽
【本土語文讀者劇場】團體賽 |
高雄市立左營
高級中學 |
||
112年11月26日(星期日) | 112年全國語文競賽
【國語、閩南語及客語】個人賽 |
高雄市立新莊
高級中學 |
||
112年全國語文競賽
【原住民族語】個人賽 |
高雄市立七賢
國民中學 |
|||
備註 | 1.各組之 教育局所屬業管單位:國小學生組為國小教育科;國中及高中學生組為中等教育科;教師組為綜合企劃科;社會組及市賽頒獎暨授旗典禮為終身教育科。
2.學生組之本土語文讀者劇場採「徵件方式」(非實體競賽)辦理,徵件期程及競賽相關規定另函公告。 |
伍、競賽規定:
一、競賽辦理方式:
(一)初賽:各級學校競賽主辦單位協助各校舉行初賽選拔各校代表參加全市複賽。
(二)複賽: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及教師組採「分區」辦理複賽:
(1)南區:大安、文山、松山、信義、南港、內湖等6行政區。
(2)北區: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士林、北投等6行政區。
2. 如該語言該項目(國小學生組閩南語及客語相關項目除外)南、北兩區之報名人數合計未超過10人時,得合併採「不分區」辦理複賽。
3. 社會組全項目及本土語文讀者劇場採「不分區」辦理複賽。
4. 除國小學生組國語、閩南語及客語之(情境式)演說與朗讀;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國語演說與朗讀等項目採「兩階段」辦理外,其餘各組各項目以「單一階段」辦理為原則。兩階段複賽之第一階段選取若干名進入第二階段。
(三) 選拔:
1. 各組獎額情形及全國賽之參賽資格如下:
組別 | 獎額情形 | 全國賽之參賽資格 |
國小學生組 | 1.國語、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各項目該區(或不分區)選取「前6名」及「優等」若干名。
2.英語各項目該區選取「優勝」及「優等」若干名。 |
1.該項目分區第1名
2.該項目不分區前2名 |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
各語言各項目該區(或不分區)選取「前6名」及「佳作」若干名。 | 1.該項目不分區前2名
2.原兩分區重新合併後排行最優前2名 |
教師組 | 各語言各項目該區(或不分區)選取「前6名」。 | |
社會組 | 各語言各項目選取「前10名」。 | 該項目前2名 |
備註 | 1.成績未達評判委員認定標準或報名人(隊)數不足時,前開各組獎額得從缺或酌減。
2.獲得前開獎項者,均由本局發給獎狀。 |
2.獲得前開獎項者,均由本局發給獎狀。
2. 取得全國賽之參賽資格者,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全國賽。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克參賽,競賽員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賽聲明書(附件2),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及教師組,由其就讀或服務學校於112年10月4日(星期三)前將上開聲明書免備文逕送本局終身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備查,社會組則由臺北市立圖書館協處。上開競賽員確認棄權後,由次一名次者遞補(惟得分未達評判委員認定標準者不予遞補),餘依序類推。惟教師組及社會組若因故仍無代表參賽,本局得邀請具相關專長之教師或社會人士代表本市出賽。
二、競賽員名額、資格及限制:
(一) 除本土語文讀者劇場、國小學生組之英語戲劇及英語讀者劇場外,各校報名各語言各項目之人數為1人,惟以下情形得再增派1人:
1.國小學生組:全校普通班班級數(採計111學年度)達72班以上。
2.國中、高中學生組:
(1)國語及閩南語:全校普通班班級數(採計111學年度,完全中學則國中、高中班級數分開計算)達60班以上。
(2)客語及原住民族語:全校普通班班級數(採計111學年度,完全中學則國中、高中班級數分開計算)達45班以上。
(二) 各校報名本土語文讀者劇場、國小學生組之英語戲劇及英語讀者劇場之隊數及每隊人數如下:
1.本土語文讀者劇場:各校各語言(種)至多2隊。閩南語及客語項目每隊5至8人;原住民族語為每隊2至8人。
2.英語戲劇:
(1)各校報名之隊數為1隊,全校普通班班級數(採計111學年度)達72班以上得再增派1隊。
(2)每隊至多5人(含伴奏、擺設道具、播放音樂等,不符規定人數者列為表演賽不列名次)。
3.英語讀者劇場:
(1)各校報名之隊數為1隊,全校普通班班級數(採計111學年度)達72班以上得再增派1隊。
(2)每隊8至20人(不符規定人數者列為表演賽不列名次)。
(三)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計畫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該組該語言該項目競賽。其中,國小學生組英語演說另分為「第1類」及「第2類」兩組競賽,其資格詳見本市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實施計畫。
(四) 市賽學生組及教師組,以其就讀或服務之本市所轄學校為依據報名;社會組以戶籍所在地(至112年11月1日前須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檢具服務證明)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擇一報名。
(五) 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及教師以設籍本市之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本市複賽。
(六) 凡曾獲得全國賽該組該語言該項目第1名(107年度以前)或特優(108年度以後),不得再參加該組該語言該項目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七) 增額推薦資格(由該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複賽,不佔該校原核定名額):
1.國小學生組:曾獲市賽該組該語言該項目第1至6名,本學年度得以該獎項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該語言該項目複賽「第2階段」(部分項目為單一階段複賽)。
2.國中及高中學生組:前一學年度曾獲市(縣)賽(不限本市,他縣市亦可)該組該語言該項目第1至6名,本學年度得以該獎項(以1次為限)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該語言該項目複賽,國語動態項目(演說及朗讀)進入複賽「第1階段」,而國語靜態項目(寫字、作文及字音字形)及本土語文所有項目則進入單一階段複賽;另前一學年度曾獲得全國賽該組該語言該項目特優,本學年度就讀國中7年級或高中10年級時,得以該獎項(以1次為限)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該語言該項目複賽「第2階段」(國語靜態項目及本土語文所有項目均為單一階段複賽)。
(八) 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1項為限,不得跨組、跨語言、跨項目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惟以下情形除外:
1.國小階段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採計該校111學年度普通班班級數)所屬競賽員,得跨語言報名。
2.國小階段參加本土語文讀者劇場之競賽員,得報名本土語文歌唱、英語演說、英語戲劇或英語讀者劇場等項目。
三、各項競賽時限:
競賽組別
競賽項目 |
國小學生組 | 國中學生組 | 高中學生組 | 教師組 | 社會組 | |
演說 | 國語 | 4至5分鐘 | 5至6分鐘 | 7至8分鐘 | 5至6分鐘 | |
原住民族語 | 5至6分鐘 | |||||
英語 | 3至4分鐘 | |||||
情境式演說 | 2至3分鐘 | 3至4分鐘 | ||||
提問時,各組均2分鐘 | ||||||
朗讀 | 各組均4分鐘 | |||||
作文 | 各組均90分鐘 | |||||
寫字 | 各組均50分鐘 | |||||
字音
字形 |
國語 | 各組均10分鐘 | ||||
閩南語
客語 |
各組均15分鐘 | |||||
讀者
劇場 |
本土語 | 3至4分鐘 | 4至5分鐘 | |||
英語 | 3至5分鐘 | |||||
戲劇 | 3至5分鐘 | |||||
歌唱 | 須連續唱完2首自選歌曲,每首以不超過5分鐘為原則 |
四、競賽內容範圍:
競賽項目 | 說明 | |
演說 | 國語
閩南語 客語 |
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教師組為32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
原住民族語 | 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 |
英語 | 賽前自訂題目,無須抽題。 | |
情境式演說 | 1.各語言圖片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競賽員演說完畢後,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競賽項目之 語別(種)向競賽員進行提問。 |
|
朗讀 | 國語 | 1.各組篇目,均於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除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外,其餘4組均 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不事先公布)。 |
閩南語
客語 |
1.各組篇目,均於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教師組及社會組為32分鐘
),當場親手抽定。 2.各組均以語體文為題材(僅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 生組之篇目事先公布,教師組及社會組則不事先公布)。 |
|
原住民族語 | 1.各組篇目,均於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各組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
|
作文 | 1.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2.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3.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5.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競賽員。 |
|
寫字 | 1.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 用其他筆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 參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2.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均為7公分見 方,教師組及社會組為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 ×45公分」書寫)。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競賽 員。 3.各組字數均為50字。 |
|
字音字形 | 國語 | 1.各組均為200字(字音、字形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
閩南語 | 1.各組均為200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布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bit.ly/2YWqshP及使用手冊 https://bit.ly/2UcLYve。 3.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twblg.dict.edu.tw/。 |
|
客語 | 1.各組均為200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號函修正公布之「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bit.ly/2Iog8Jw。 3.漢字使用依教育部111年4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hakkadict.moe.edu.tw/ |
|
讀者劇場 | 1.由老師帶領學生閱讀文本,充分討論以理解文本意涵,進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文本可自行擇選文本、改編現成文本或自創文本。
2.競賽隊伍無論自行選擇、改編或自創文本,需確認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參賽資格或獲獎資格,其已發給之獎狀予以追回。 3.比賽時,各隊成員以生活對話方式呈現,並請攜帶文本上臺,每位學生皆須充分表述。 4.比賽時禁止使用文具、道具(如假髮、頭巾、帽子、彩帶、響板等)、舞臺背景與配樂,服裝不列入評分。 5.本競賽除英語項目為實體競賽辦理外,本土語項目則採「徵件方式」,參賽影片上傳至YouTube並設定「非公開」模式。參賽影片須一鏡到底,且所有隊員全程入鏡,請勿進行任何剪接或加入特效,一經發現取消參賽資格。 |
|
戲劇 | 自行訂定展演內容,競賽時所使用之場景佈置道具應由競賽隊伍自行處理,應注意安全性(禁止使用乾冰、煙火、肥皂泡及刀械實物等危險物品)。 | |
歌唱 | 1.自行選定2首歌曲,歌曲可移調,惟需注意版權問題。
2.報名時需附曲譜,曲譜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單面印刷1份,不可裝訂,且不得書寫校名、姓名或其他記號。 3.禁止伴舞及合音,伴奏以使用自備之播音設備播放為限。 |
五、競賽評判標準:
競賽項目 | 說明 | |
演說 |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40%(英語為45%)。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50%(英語為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分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3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
|
情境式演說 | 1.內容完整:內容切合主題,演繹完整,舉例生活化。
2.表達流暢:口齒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 3.深具創意:思維創新,觀點看法有獨特見解。 4.從容自信:態度從容,表情自然,侃侃而談,具說服力。 5.生動自然:演說生動,肢體動作自然合宜,表現大方自在。 6.對答如流:依據提問回答自然流暢,言之有物,敏捷流利。 7.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分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3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8.原住民族語競賽員在演說及問答時以族語為主,得適時穿插國語。 |
|
朗讀 |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4.國語項目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
|
作文 | 1.內容與結構:占50%。
2.邏輯與修辭:占40%。 3.字體與標點:占10%。 |
|
寫字 | 1.筆法:占50%。
2.結構與章法:占50%。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總分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一字扣總分2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
|
字音字形 |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如分數相同時,以正確美觀者予以評定優勝。 | |
讀者劇場 | 本土語 | 1.團體互動:成員能對話互動,搭配得宜,展現團體默契。
2.發音語調:口語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適切。 3.表達流暢:成員表述前後連貫,內容切題,表述完整。 4.創意多元:自創文本,思考創新,展現多元觀點。 5.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分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3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
英語 | 1.發音、語調及流暢性:占55%。
2.創意表現:占10%(僅限聲音部分)。 3.團隊合作:占15%。 4.劇本內容:占15%(鼓勵創作)。 5.上下臺及觀賞秩序:占5%。 6.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分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3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
|
戲劇 | 1.語音:占30%。
2.情感:占25%。 3.內容:占30%。 4.儀態:占10%。 5.上下臺及觀賞秩序:占5%。 6.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分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3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
|
歌唱 | 1.技巧及風格:占60%。
2.音色:占20%。 3.儀態:占20%。 |
|
備註 | 前開競賽項目(英語演說、英語讀者劇場、戲劇及歌唱項目除外)之評判標準均與全國賽一致,各項標準之說明詳見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之附件8「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遴聘原則、注意事項暨評分標準」第3點「各項組評分標準及注意事項」。 |
陸、獎勵:
一、臺北市複賽:
以下有公務人員敘獎部分,依本府102年1月14日府授人考字第10231048700號函,於各該學校年度總敘獎額度範圍內辦理。
(一)競賽員部分:
1.學生組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
2.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1名者記功1次;第2、3名者嘉獎2次;第4至6名者嘉獎1次。
3.屬社會人士者,由本局通知其任職(或就學)之機關學校或公司行號,予以適當表揚。
(一) 指導人員部分(以實際指導者為準,不限學校教師):
1.國小學生組:
(1)國語、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所屬競賽員獲第1名者記功1次;第2至6名者嘉獎2次;優等者嘉獎1次。
(2)英語:所屬演說、戲劇及讀者劇場項目競賽員(隊伍)獲優勝者嘉獎2次,優等者嘉獎1次。
2.國中、高中學生組及教師組:所屬競賽員獲第1名者記功1次;第2、3名者嘉獎2次;第4至6名者嘉獎1次。
3.除國小學生組英語戲劇及讀者劇場項目之敘獎名額以2人為限,其餘各組各語言各項目敘獎名額均以1人為限。
4.指導人員若同時指導同語言同項目多名競賽員(隊伍)得獎,僅擇優敘獎。
(二) 學校有功人員部分:凡學生組競賽員獲分區第1名或全區前2名者,其所屬學校辦理初賽之相關有功人員,不論該校獲獎人數之多寡,業務承辦人嘉獎2次1人;餘有功人員嘉獎1次1人,以4人為限。
(三) 指導人員如非學校正式編制人員,發給優勝指導證明。
(四) 其餘獎勵辦法由各競賽承辦單位自訂。
二、全國賽:
(一)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獲得名次者,除依大會規定獎勵外,本局另頒發優勝獎金,特優3,000元,優等1,000元,甲等500元。
(二) 指導競賽員參加全國賽獲得名次之指導人員(不限學校教師),除依大會規定獎勵外,本局另頒發優勝獎金,特優3,000元,優等1,000元,甲等500元。指導人員若同時指導同語言同項目多名競賽員得獎,擇最優名次頒發優勝獎金。
(三) 社會組競賽員如有指導人員,請於全國賽開始前,將所屬指導人員之「個人存摺封面照片」、「身分證字號」、「電子郵件信箱」及「戶籍地址」,以電子郵件轉知本局終身教育科業務承辦人,以利後續辦理優勝獎金匯款事宜。
(四) 為鼓勵教師參加,獲全國賽特優者,得由本局安排公假自費之交流參訪活動。
柒、研習及集訓:
一、 本市全國賽之競賽員集訓承辦學校,應於競賽員選拔前成立訓練家族團隊,並辦理全市性指導教師研習,競賽員選拔後,辦理集訓及參賽相關事宜。
二、 承辦集訓學校業務承辦1至2人,得酌減原授課節數1至2節。減課後所需之代課鐘點費,由校內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另案報局申請,倘無法酌減原授課節數時,得改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三、 本年度集訓學校如下:
(一)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國語演說。
(二)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國語朗讀。
(三)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閩南語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暨讀者劇場。
(四)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客語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暨讀者劇場。
(五)臺北市內湖區明湖國民小學:原住民族語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暨讀者劇場。
(六)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作文。
(七)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寫字。
(八)臺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國語、閩南語及客語字音字形。
四、 辦理時間:112年10月中旬至112年11月下旬。
五、 集訓參加對象:
(一)取得全國賽之參賽資格者,均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確定報名參加全國賽之競賽員(隊伍),應盡速填寫「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及「錄影錄音授權書」並送交至所屬集訓學校,俾便依限辦理全國賽報名事宜。上開兩表件電子檔置於本市教育局官網【各類專區〉語文競賽專區〉全國語文競賽】( https://www.doe.gov.taipei/News.aspx?n=58D94D54036C532F&sms=7433ACAB9A77C0D3)。
(二)本市集訓師資之統籌規劃,本局授權由各集訓學校秉權責辦理,競賽員如未經集訓學校同意,不得逕行要求特定人員擔任所屬集訓指導教師。
(三)以下人員經集訓學校評估同意後,得參加集訓觀摩:
1.國小學生組:分區第2名或不分區第3名。
2.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教師組及社會組:不分區第3名(教師組得公假課務自理)。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之競賽員所屬學校或服務單位,請惠予該競賽員參與集訓期間最大協助,俾降低集訓對其學校課業或職場工作之影響,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競賽員參與集訓。
(五)如集訓時間為平日,學生組競賽員所屬學校得視需要指派教師1人隨行並給予其公假派代,另學生組競賽員及其隨行教師如有交通費及誤餐費之需求,所屬學校得支付上開費用(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由校內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六、 教師部分,以公假派代為原則,並核實發給教師研習時數。
捌、經費:
各組分區選拔及全國賽帶隊所需之經費,於各承辦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應,研習及集訓部分則於本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玖、附則:
一、 各級學校應配合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代表參加本項競賽,其有不舉辦選拔賽,而逕行指派學生者,校長及主辦主任、組長應負全責。
二、 競賽員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報名時需繳交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附件1)。
三、 本局督學至各校視導時,各校辦理語文競賽情形,應列為視導重點,並激勵特殊專長優秀教師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賽。
四、 各組競賽主辦單位應依本計畫另訂定各組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五、 演說項目當以「說」為主,著重段落文理之演繹發展,不宜過分強調歌舞表演。
六、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之競賽員,不得擔任全國賽各組各語言各項目評判,經查證屬實,取消其全國賽代表權。
七、 報名參賽前應詳閱112年度語文競賽參賽注意事項(附件3)。
八、 各校及擬參賽之社會人士應在規定期限內,於「臺北市語文競賽線上報名系統」( http://language.tp.edu.tw/)進行網路報名。各組報名起訖時間及相關事宜,詳見各組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九、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發展,本競賽倘有期程異動將另案公告,如有發布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防護措施實施要點時,請相關人員務必遵守。
十、 國小、國中及高中學生組之所有動態競賽項目,均無提供當日賽事之現場及線上轉播服務,惟賽後提供所有競賽員(隊伍)當日展演實況之線上數位典藏服務,茲作留念及日後自我精進之用。
十一、各組競賽之承辦單位所屬空間內,劃分為「競賽區域」及「可活動區域」及「管制區域」:
(一)競賽區域:僅限競賽員進入,惟團體賽項目(英語戲劇及讀者劇場)基於團隊領導及行政協助,另開放1位領隊人員進入(若參賽隊數為2隊,開放1位領隊人員及2位隨隊人員進入),上開人員由各參賽學校本權責自行指派。
(二)可活動區域:競賽員及其所屬師長親友等人均得進入。
(三)管制區域:競賽員及其所屬師長親友等人均不得進入。
十二、本計畫奉 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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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109年語文競賽。教師組臺北市。109年語文競賽。教師組 報名日期:109年6月22日上午8時起至109年7月3日下午4時截止。 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教師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高語文研究素養與學習語文興趣,期能蔚為風氣,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並選拔優秀教師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為市爭光。 競賽日期:10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