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作業.上半年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自111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辦理112 年上半年演藝活動申請收件作業,凡從事表演藝術工作之個人或依法登記有案從事表演藝術工作之團體、經紀公司等,欲在本縣(以澎湖縣演藝廳為主)辦理演藝活動時,得向文化局申請並經評選後,安排在112年1月至6月在本縣境內(以澎湖縣演藝廳為主)演出,徵選類別包括音樂、戲劇、舞蹈、傳統曲藝等四大類,申請方式請至澎湖縣演藝廳網站下載列印表格填寫,連同送審資料於8月31日前以掛號寄至文化局展演藝術科(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電話06-9261141轉242)並請註明「申請演藝活動演出」。
相關作業要點及表格請至澎湖縣演藝廳網站>書表下載>演藝活動申請項下( https://hall.phhcc.gov.tw/home.jsp?id=4&act=view&dataserno=201507080001)下載使用。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一、 宗旨: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選優質合宜的表演藝術團隊,強化演出內容與團隊交流,提昇縣民欣賞表演藝術的興趣,並在內容、經費審核上符合客觀公正,特訂定本要點。
二、 演出類別:
(一)戲劇(二)音樂(三)舞蹈(四)傳統曲藝
三、演出地點:
依據演出需求予以考量,安排適當地點演出。
四、 演出日期:
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與表演藝術團隊共同協定演出日期、地點(以本局所需檔期為主)。
五、 受理申請及審查期限:
(一)每年三月審查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演出節目(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受理收件)
(二)每年九月審查次年一月至六月演出節目(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受理收件)
(三)如遇展演時間緊迫,未及提會審查之案件,得以專案依程序簽准後執行之。
(四)送審表格及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A4)。
六、參加資格:
(一)經合法立案,從事表演藝術工作之團體、工作室、經紀公司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檢附身份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三)申請內容為文化藝術相關演出活動,並符合本局辦理(補助)項目。
七、申請方式:
請上本局網站下載本要點及申請表或向本局展演藝術科索取,填妥申請表並簽章,連同送審資料掛號郵寄至本局展演藝術科(住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電話:06-9261141轉235),並請註明「申請演藝活動演出」。
八、送審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
(二)演出活動計畫二份(含演出內容、創作理念說明及經費概算表)。
(三)演出團隊經歷資料一式。
(四)公開演出節目單、剪報、評論、照片或影音資料等一式。
(五)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團體演出者),或個人身分證及相關證明影本一份。
九、遴選方式:
由本局初審後聘請評審,依本縣表演場地情況所需及本局預算能力、推展方針評選適當之表演團隊。
十、評審:
(一)由本局聘請表演藝術相關專業人士三至五名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審議決定之。
(二)每半年(六個月)召開一次審查會為原則,一年二次,審查時間:每年三月、九月;如實際演出需要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十一、審核原則:
(一)演出內容之性質、創作性、藝術價值、專業性及品質。
(二)經費編列詳實及經費補助需求。
(三)經審查小組獲選團隊,交由承辦單位與演出單位協商辦理。
十二、權利與義務:
(一) 經本局遴選演出者與本局簽訂演出合約。
(二) 演出者提供相關資料本局得用以宣傳推廣用之印刷品,並有重製之權利。
(三) 經安排演出者,若無故取消演出者,二年內不得向本局提出演出申請,如已有契約關係者依合約辦理。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附則:
(一)凡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接受本申請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與演出單位協議。
(三)本要點奉縣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