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第十六屆高雄市全國太極八卦掌錦標賽競賽
為響應政府「健康城市年」,提倡國民動態休閒活動提高國術水準,推廣國民運動習慣,並倡導節能減碳及節約用電,支持電源開發,減緩地球暖化,美化生活環境,強身健體、延年益壽、增強免疫力可減少國家健保費開支、為全民健康,特舉辦本公益宣導活動。
一、指導單位: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議會、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台灣太極拳總會、中華太極八卦掌協會
二、主辦單位:
三、協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議會、高雄市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林岱樺立法委員服務處、許智傑立法委員服務處、台中市太極拳協會、台中市體育總會八卦掌委員會、台中市太極八卦掌協會、嘉義市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嘉義市太極八卦掌協會、台南市太極八卦掌協會。
四、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0日(星期日)
五、比賽地點: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6號(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技擊館西館)
六、參加資格:
全國各武術、太極拳團體各機關團體、學校得組隊參加
七、報名日期:
網路上報名自即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截止
八、報 名 費:
1.個人賽一項600元,第二項以上每項500元。
2.團體賽每項1,000元(1隊5人)。
3.學生個人賽每項400元。
(中午有提供便當,請各協會至報名總表、便當統計: https://www.beclass.com/rid=274b16b6456fc7b43048
九、報名地點: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23號5樓之6
電話:07-2154936 傳真:07-2168042
郵政劃撥帳號:42253434 戶名:高雄市太極八卦掌協會
報名方式:
1. 團體 https://www.beclass.com/rid=274b16a6455c0d562eb9
個人 https://www.beclass.com/rid=274b1696454b31ee844f
報名總表、便當統計 https://www.beclass.com/rid=274b16b6456fc7b43048
2. 官網 http://www.pktaichi.com.tw下載報名表,傳Email: c2265526@gmail.com
★報名費收據,可加line回傳(ID:2274422或0928150305潘義順)
十、競賽項目:
(一)團體各單項比賽,三隊以上報名者屬比賽,僅一、二隊報名則與其他拳種併組比賽。(男女不拘)
(二)個人套路、器械:3人以下則與其他拳種併組比賽。
1. 社會男子組:60歲以下。
2. 男子長青組:61歲以上。
3. 社會女子組:60歲以下。
4. 女子長青組:61歲以上。
競賽項目:
1. 九十九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42式競賽套路全民版)
2. 六十四式太極拳:(團體組:第一段時間6-7分鐘)
(個人組:第二段7-8分)
3. 四十二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4. 三十七式太極拳:時間6-7分鐘。
5. 二十四式太極拳:時間4-5分鐘。
6. 十三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全民運動版)
7. 陳氏38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8. 趙堡和式架、忽雷架:時間5-6分鐘。
9. 易簡太極拳:時間6-7分鐘。
10. 其他拳架:時間6分鐘以內。
11. 全部器械:時間5分鐘以內。
三隊以上報名均可成立競賽項目。
十三、競賽辦法:
(一)團體比賽:
1.每隊限5人(隊職員可兼隊員)。
2.比賽及表演音樂,各隊自行準備。
(二)個人比賽:
1.太極拳套路個人賽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太極拳、太極八卦掌規則比賽評分,以男女社會組;僅一、二人報名參加之項目則與其他拳種併組比賽。
十四、競賽規則:
1.各項團體比賽及個人比賽順序均由本會抽籤編排之。
2.依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制訂太極拳、八卦掌、推手比賽規則。
十五、參加辦法:
(一)各單位報到時間,定於8月20日(星期日)上午8時至9時整,在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6號(高雄市苓雅運動中心);各隊10人以上,可派領隊、教練各一人,俾便與本會接洽有關事宜。
(二)領隊與裁判會議,定於112年8月20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9時15分。
地點: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6號(高雄市苓雅運動中心)。
(三)比賽當日午餐及礦泉水,本會提供便當由領隊按報名人數領取餐券註名葷、素。
(四)各代表隊進出比賽會場。應整齊列隊,並按大會指定席位入座(含休息區),保持安肅靜及場地清潔。
(五)參加比賽隊伍之團隊服裝,以整齊畫一,並能代表太極拳傳統為原則。並由各參加單位自行準備。
(六)個人比賽服裝可搭配花樣色彩。
十七、申 訴:
(一)團體比賽及個人比賽,以裁判之宣判為終決,選手不得個人提出申訴。
(二)選手資格之申訴,應由領隊以書面簽章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及繳付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審判委員會裁定申訴不符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應由領隊以口頭提出外,仍須依照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書面之正式手續,其餘人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或提出申訴。
十八、注意事項:
(一)選手在比賽場不得發出無意義之聲音,或作妨礙會場秩之言行,如違者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選手須服從裁判員之判定。
(三)各場次比賽時間、場地均編於秩序冊,大會如有變更則以當時決定為準。
(四)各隊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
(五)各隊應依照大會指定之會場席位入座,並保持肅靜及場地清潔。
(六)各選手應於每場比賽開始前十五分鐘攜帶賽員證受檢錄對照到指定席位,逾規定時間三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若有正當理由,得受理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