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自由盃國小組團體桌球錦標賽

112年自由盃國小組團體桌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4-14

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8771-1485

主辦單位Email:ami090663@gmail.comctta27789942@gmail.combonnie_liu33@yahoo.com.tw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2 年 3 月 29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20012694號函辦理

一、宗 旨:

為慶祝自由日,推展青少桌球運動,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四、協辦單位:

雲林縣體育會、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五、承辦單位:

雲林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20日(星期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

七、比賽地點:

雲林縣北港鎮立體育館(雲林縣北港鎮成功路1號)。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國小,合乎分組資格賽者。

(二)參賽選手學籍需滿一年之在籍學生,即轉學生限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含)以前轉學者方得參賽。

八、比賽項目:

團體賽:每人限報名一組一隊參賽,不得兩校合併或男女混合組隊參賽,低齡組得參加高齡組,高齡組不得參加低齡組,重複報名或違反上述規定者,取消其所有組別參賽資格。

(一)、男生10歲組(限101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男生11歲組(限100年9月1日 【含】以後出生者)。

(三)、男生12歲組(限99年9月1日 【含】以後出生者)。

(四)、女生10歲組(限101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五)、女生11歲組(限100年9月1日 【含】以後出生者)。

(六)、女生12歲組(限99年9月1日 【含】以後出生者)。

九、注意事項:

團體賽報名以學校為單位,不得兩校合併或男女混合組隊參賽,每人限報名一組一隊參賽,不得重複報名,違者大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十、比賽制度:

(一)、各組採四單一雙(單、單、雙、單、單)五局三勝制,單打選手可兼雙打,每隊報名參賽選手最少4人,最多6人,(每隊教練報名人數最多3人)。

(二)、各場比賽均採五局三勝。

(三)、賽制採分組循環賽後單淘汰賽。

十一、比賽用球:DHS DJ40+三星比賽白球。

十二、比賽用桌:NITTAKU 3250桌球檯。

十三、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110年1月1日出版之最新桌球規則。

十四、報名費:

團體賽每隊新臺幣700元「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十五、報名辦法:

(一)凡公私立國小在籍學童設籍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註明參加組別、出生年月日,不同組別須分開填寫;未註明者不受理報名) 請填妥本會印製之報名表,將報名資料(WORD 檔)存檔,以電子郵件報名,於112年4月14日(星期五)17:00 前傳本會報名專用電子信箱:

1. ami090663@gmail.com

2. ctta27789942@gmail.com

※為免遺漏,請務必將報名資料傳至上列2個信箱(本會收到電子郵件後,會回信收到報名表)。

(二) 請各單位備齊應繳報名費,於比賽首日5月11日)會場報到時繳交,並領回收據。

(三)請參加比賽各校備齊貼有照片之在學證明書正本(須蓋關防),以備比賽時查驗。

(四)報名資料經審核如有資格不符,重複報名或違反報名規定者,由大會自行取消或刪除其參賽資格,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五)凡轉學生報名參加比賽者,須在報名表上加註轉入日期,如有不實偽造者,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函轉各縣市教育局議處。

本會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901室。

本會電話:(02)2778-9942。

本會網址: www.cttta.org.tw

十六、抽籤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4時30分正在本會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異議。

賽程時間表預計於112年5月4日在本會網站公告。

十七、比賽細則:

(一)比賽時選手應按規定時間一小時前到場,比賽時間已到而未能出場比賽者,由裁判員判定棄權。

(二)各選手請攜帶貼有照片註明出生日期並加蓋校印之在學證明書,遇資格抗議時,當場不能提出證明者,取消其所有比賽資格及已得之成績。

(三)出場比賽之選手應穿著符合規定之運動服出場(請勿穿著白色運動服上場),並在上衣背面須縫貼大會發給之姓名布,違者經裁判員勸導,仍不依規定者,取消其比賽資格(若大會未提供時,不受此限)。

(四)比賽時間如有變更,以大會競賽組宣布為準。

十八、獎勵辦法:

各組錄取前五名。第一名至三名(並列)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五名四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九、申訴事項:

(一)比賽進行中發生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依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球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新臺幣5000元保證金,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由審判委員會裁決,若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決為終決。

(四)性騷擾申訴管道: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劉家妤 組長,

電話:(02)2778-9945傳真(02)2778-9945

電子信箱: bonnie_liu33@yahoo.com.tw

二十、本規程由本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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