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桌球資格賽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桌球資格賽

報名時間: 2023-04-03 ~ 2023-04-14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6-215-7691

一、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二、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三、 協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臺南市體育總會。

四、 承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

五、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27、28、29、30日。

六、 比賽地點:

臺南市立桌球館(臺南市北區東豐路458號)。

七、 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

(依112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5條相關規定辦理)。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參加全運會(含資格賽)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籍:

在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112年10月26日止,無遷進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2年9月8日)為準。

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在金門縣或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附服務單位證明書),得依 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連江縣或設籍地區(應符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規定),並僅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2.出境二年以上(附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 者,得代表原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3.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附證明文件),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而於賽前返國復籍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註冊參賽。

4.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其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附證明文件),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二)年齡:

依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或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

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身體狀況:

由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參賽單位及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四)參賽標準:

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

(五)選拔程序:

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賽單位選拔委員會經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八、 比賽項目:

(一)男子組團體賽。(二)女子組團體賽。(三)男子組單打賽。

(四)女子組單打賽。(五)男子組雙打賽。(六)女子組雙打賽。

(七)男女混合雙打賽。

九、 比賽制度:

(一)團體賽:

1.採五點三勝制(一雙四單由三人組成)其比賽順序如下表格所列:

2.每場採五局三勝制:每局已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但雙方均得10分時,已先 領先對方2分的一方為勝。

3.比賽採二次單淘汰賽,第一次賽取1至4名,第二次賽

(1)若110年冠軍隊及112年地主隊均未報名時取5至8名。

(2)若110年冠軍隊或112年地主隊有一隊未報名時取5至7名。

(3)若110年冠軍隊及112年地主隊均報名時取5至6名。

(二)個人賽: (每場採五局三勝制)

1.採二次單淘賽:第一次賽取1至8名,第二次賽取前8名共16名參加決賽。

2.凡參加選手第一次賽未出場比賽者,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第二次賽。

十、 種子:

(一)團體賽:以110年全國運動會2至8名列為種子,抽籤時依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規則規定辦理。

(二)個人賽:以110年全國運動會1至8名列為種子,抽籤時依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規則規定辦理。

十一、 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出版之最新桌球規則。

十二、 比賽用球:

STIGA 40+三星白色球。

十三、 比賽用桌:

akkadi桌球檯。

十四、 註冊報名:

依中華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七條規定辦理,於112 年4月3日起至4月14日下午5時截止。

(報名網址: https://sport112.tainan.gov.tw/Module/Signup/AllLogin.php

十五、報名人數:

每單位僅能報名男子及女子各一隊參賽,每隊註冊選手以5人 為限(參加資格賽與會內賽之選手必須相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

(一)團體賽:每單位僅能報名男子及女子各一隊參賽(每隊註冊人數最多5人,最少3人)。

(二)單打賽、雙打賽(含混雙賽):每單位每項最多報名2人(組)參賽。十六、抽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星期五)下午16時30分在本會舉 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 比賽細則:

(一)出場比賽之選手應穿著符合規定之運動服出場(請勿穿著主體顏色為 白色運動服上場比賽),並在上衣背面須逢貼大會發給之姓名布,違 者取消其比賽資格(若大會未提供時,不受此限)。

(二)選手應依比賽時間提前1小時到場,如遇比賽時間更改,以大會競賽 組報告為準,違者取消其比賽資格。

(三)參賽選手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相片可證明身分之證件,如遇資格 抗議時,若當場提不出任何一項證明者,視同資格不符,取消其比賽 資格,所賽程不予計算。

十八、 申訴:

(一)比賽進行中發生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員判決為終決。

(二)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向 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5,000元,由審判委員會裁決, 若申訴成立時,退回保證金,否則充為大會比賽經費,其申訴以審判 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 本規程由本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二十、 本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112年1月19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20002913 號函核准辦理。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午休12:00~13:30)

聯絡電話:(06)-2157691

聯絡地址:702002 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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