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臺北市青年盃冰球錦標賽
主 旨:
為推廣冰球(Ice Hockey)在我國的運動風氣,本會為國際冰球總會(IIHF)會員國之一 ,肩負貴廣亞奧冬運會競賽項目「冰球」在我國的發展任務,並培訓各級青少冰球選手,以進軍國際賽事為國爭光之目標。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中華民國冰球協會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臺北市小巨蛋副館滑冰場-冰上樂園
比賽日期:
112 年 5 月 3 日至 7 日(星期三、四、五、六、日)
比賽地點:
臺北小巨蛋副館滑冰場〈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 2 號副館 2 樓〉
報名手續:
(1) 請至「中華民國冰球協會官網 http://www.ctihf.org.tw/news/info2/id/63.html」下載報名表。
將報名表繳交至 Google 表單: https://forms.gle/C5xux2dVVoJccpn3A
報名費:
- 組每隊 NT$15,000 元。
- 組每隊 NT$13,000 元。
- 組每隊 NT$9,000 元。
- 組每隊 NT$ 10,000 元。
(2) 報名截止日期:112 年 4 月 3 日(星期一) 17:00pm,時間到 Google 表單將自動關閉逾時不候
(3) 本會將依照教育部體育署規定,為所有參賽之球員、教練於賽事期間投保旅遊平安險,請各球團於繳納報名表與費用時,依照實際報名人數(教練需包含在內),未滿 15 歲之球員(西元 2008 年 5 月 3 日以後,含當日,出生者),繳納每位 100 元之保險費(因保險法 107 條之規定,未滿 15 歲身故保險金額上限為 61.5 萬元,如有達到上限,本會將不再另行加保。在比賽過程當中如有任何意外發生,需自行承擔)年滿 15 歲之球員、教練(西元 2008 年 5 月 3 日之前,含當日,出生者),繳納每位 200 元之保險費。
*如教練本身有以球員報名參賽,請以球員身分投保,無須重複保險。
(4) 領隊/抽籤會議暫訂於 112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5 時 00 分於教育部體育署聯合辦公大樓 2F 會議室舉行。如無法到場抽籤之隊伍,將由本會代為抽籤。未參加者視為同意所有領隊會議之決議,絕無異議。
(5) 未於截止日前完成繳費視同未完成報名
(6) 若報名隊伍因為分組淘汰關係,致實際比賽場次不足 2 場時,由於主辦單位仍有製作獎盃、秩序冊及其他賽務裁判等行政成本,不足場次不予退費。
(7) 如因故未參賽,協會將於扣除必要之行政規費後,退還部分報名費。
於賽程開始前 14 個工作天以前告知者,退還 50%。於賽程開始前 14 個工作天內告知者,退還 20%。
(8) 各組所需繳交之身份或學籍證明文件,最晚應於領隊會議前繳交。
(9) 匯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
戶 名:臺北市體育總會冰球協會
帳 號:008-001-083-432
備註:匯款完成後,請將相關匯款證明以 email 寄至本會,並詳細註明隊伍名稱、匯款帳號戶名與帳號末五碼,以便核對確認。
(10) 每隊報名隊伍之所屬球團及球員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冰球協會完成註冊登錄及繳交註冊費
(11) 請各報名之球團與球員均需 112 年 3 月 19 日前完成在中華民國冰球協會之 111 年度註冊事宜,球員需繳交每位 300 元之球員年度註冊費;各球團請依照公約繳納各球團之球團年度註冊費。
比賽組別:
(1) 本次比賽組別為:
公 開 組:2007 年(含)以前出生,未滿 18 歲需有家長同意書。
青年(高中)組:具有高中現任學籍且為 2004/9-2007/8 年出生者。
青少年(國中)組:具有國中現任學籍且為 2007/9-2010/8 年出生者。
少年(國小高年級)組:具有國小現任學籍者(5~6 年級)且為 2010/9-2012/8 出生者。
兒童(國小中年級)組:具有國小現任學籍者(3~4 年級)且為 2012/9-2014/8 出生者。
幼童(國小低年級)組:具有國小現任學籍者(1~2 年級)或學齡前兒童,2014/9 以後出生者。
女子組:具有國小現任學級者(5~6 年級)以上女性球員皆可參加。
推廣甲組:具有國中(含)以上學齡、外籍球員需具備我國有效居留證並符合以下
規定:
(一) 未入選各層級國家代表隊國手。
(二) 於本賽事報名截止後,仍為本會國家代表培訓隊之球員,不得參加推廣組。
(三) 自退出國家代表隊資格滿 3 年後(包含該員最後一次參賽之賽季年度),方得參與推廣甲組,U18 女子國家代表隊國手則不限制。
(四) 報名公開組之球員,均不得參加推廣組。
若為守門員改打球員、球員改打守門員者,則不受(二)(三)(四)點限制。
(五) 女子球員不限制國手身分。
(六) 每隊國、高中組球員限最多共計 5 位(含守門員)
推廣乙組:具有國中(含)以上學齡、外籍球員需具備我國有效居留證並符合以下
規定:
(一) 從未入選各層級國家代表隊國手。
(二) 於本賽事報名截止後,仍為本會國家代表培訓隊之球員,不得參加推廣組。
(三) 40 歲以上球員不限制國手身分。
(四) 曾入選成人女子國家代表隊國手者,需自退出國家代表隊資格滿 3 年後
(包含該員最後一次參賽之賽季年度),方得參與推廣乙組,U18 女子國家代表隊國手則不限制。
(五) 報名公開組之球員,均不得參加推廣組。報名參加國中組、高中組之球員,均不得參加推廣乙組。若為守門員改打球員、球員改打守門員者,則不受(二)(三)(四)(五)點限制。
(六) 每隊國、高中組球員限最多 5 位(含守門員)。
*學齡/籍部分如有疑義,則依教育部規範為準
(2) 若任一比賽組別,總報名隊伍未滿 3 隊(含),該組比賽取消;或可徵得球隊同意後,向上越級合併比賽。
(3) 國小組球員得向上跨組升級比賽,但僅准予向上一個年級。
國小六年級球員可跨組至國中組參加比賽。
國中三年級球員可跨組至高中組參加比賽。
高中組球員且已年滿 16 歲(2007 年 5 月 3 日以前出生者),可直接報名公開組比賽。
(4) 高中一年級以及大學一年級(或與其相對應之五專年級)之女性球員,得分別降打至國中組與高中組。國中(含)以下之女性球員,不得降打其他層級。
(5) 各隊報名後,若有任一組別之任一球隊未參賽,或參賽時任一場比賽無故棄權者,該
隊該組別下屆停權一年。登錄報名參加之領隊、經理、教練、球員等,一年內不得參加本會任何比賽。並且取消球員註冊登錄資格,須於隔年重新註冊登錄。
(6) 經領隊會議討論決議後之賽程,一經抽籤後要求更改賽程之隊伍,除非對戰球隊和所需調整的每支隊伍均同意協助調整賽程,否則不得任意要求修改賽程。若仍無法出賽,該場比賽將直接裁定棄權,積分為 0 分,對手球隊紀錄計算將以 5 比 0 獲勝。無法出賽之場次時間列為空場,對戰兩隊亦均不退費處理。
(7) 非本協會登錄球員不得參賽。
(8) 球隊報名時,若有球員重複隊伍報名之情況,該名球員需於第一場比賽開賽至少 1 小時前,向現場競賽組檢錄人員提出書面說明其代表出賽之隊伍,否則該名球員不得檢錄出席本次錦標賽。
比賽規則:
依據 IIHF 國際冰球總會頒布最新版之冰球規則(守門員除外)。包含比賽賽制、球隊編制、護具裝備要求、違例與判罰。如因翻譯而造成規則解釋見解不同時,以原文版本為準。特別規定及注意事項如下:
(1) 公開、青年(高中)、青少年(國中)、少年(國小高年級)、女子、推廣甲、推廣乙組每隊報名人數至少須為 10 人;兒童(國小中年級)、國小中年級、幼童(國小低年級)組每隊報名人數至少須為 7 人:每場開賽前檢錄人數未滿 6 人,視同棄權。但雙方得進行友誼賽,惟人數不足之球隊,友誼賽正式開始後,雖補滿人數,亦不得視為正式比賽。
(2) 各級國小組別與女子組、推廣甲組、推廣乙組,不實施衝撞(Body Check)。
(3) 球員裝備(含牙套),一律依照 IIHF 所規定之全套護具標準,嚴格執行。
(4) 對未滿 18 歲球員所作之規定,必要裝備為:冰球專用頭盔、全罩式鐵網或面罩、護肘、護脛(膝)、冰球專用手套、護頸、護胸、防摔褲、護襠。
(5) 禁止球員穿戴以一般休閒帽外加全罩式鐵網或面罩;球員使用之護膝除了保護膝蓋部位外,於脛骨部分亦應有所保護。
(6) 球衣顏色或款式不一致或者未有背號者,不得出賽。建議在球衣袖子上加繡球員號碼。
(7) 本次錦標賽將依據最接近本次比賽之冰球錦標賽成績,視賽程分組編排情況,抽籤時給予種子隊之優遇(例如:預賽分組時種子隊將與與其它種子隊分開)。
(8) 比賽時,請球員務必攜帶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便查驗。若遇需查驗之情況,而無法出示者,一律不得參加比賽,恕不接受任何切結或事後補交驗証。
賽制簡介:
(1) 每場比賽分為三節,組每節 15 分鐘/組每節 10 分鐘皆不停錶,比賽結束前最後兩分鐘,比數差距 1 分內(含平手)則開始停錶。每節之間休息 1 分鐘、延長加時賽間休息 1 分鐘。
(2) 國小低年級、國小中年級組將採用小場地方式進行比賽。相關規則修正如下:
1. 無判罰時間,犯規一律採取罰射,除守門員與射球員外,其餘球員須自非被射門球門底線,裁判響哨後可往前自由追球,但必須等射球員完成射門後方可接觸球,並依規則繼續比賽。
2.球員休息區為藍線與紅線後方,並由安排更換球員之區域。
3.無越位與 icing 之規則,爭球點一律自場中央開始。
4.每場僅一位裁判。
5. 國小低年級、國小中年級組採 4 位球員加 1 位守門員方式進行比賽,並每隊最少需有 6 位選手(包含守門員)。
6.不保證有洗冰次數。
7.必須承擔連續出賽之可能。
(3) 不停錶之比賽,球員被判罰出場時,比賽時間不停錶,但球員判罰時間一律停錶。
(4) 本次賽會無論組別,除了冠軍賽之外的單循環預賽、預賽、敗部淘汰賽、勝部賽、勝/敗部冠軍賽…等積分制場次,正規時間結束時平手,不進行延長賽或 PK 賽,平手球隊各獲得 1 分積分。
(5) 冠軍賽和冠軍加賽,正規時間結束時平手,進行 3 對 3 PK,若仍平手,再進行 1 對 1 PK(選手可重複上場)至分出勝負為止。
(6) 無論預賽、資格賽、複賽,每隊每場比賽可有 1 次 30 秒之暫停時間。冠軍賽時每隊每場比賽可有 1 次 1 分鐘之暫停時間。
(7) 賽程於報名截止日後領隊會議內公開抽籤,並將於 4 月 19 日公告於本協會網站。
(8) 採【單循環積分制】時,以預賽積分決定冠軍。正規賽時間獲勝者得 2 分,輸隊無得分;若平手,則兩隊各得 1 分。
(9) 積分相同之隊伍晉級名次將依據以下項目優先順序來決定: 總積分,兩隊比賽時的勝負,總得分減總失分, 總失分,總得分,總判罰分鐘,如兩隊比較以上項目都完全一樣,則丟硬幣決定晉級隊伍。PK 射門賽之射門進球數計算以 0 分計,不列入總得失分計算。
(10)遇有球隊單場或數場比賽棄權時,該隊之棄權比賽將以該隊所有參與之比賽場次之平均得失分計算,以維護公平性。
(11)遇有球隊單場或數場比賽棄權時,該隊直接淘汰,喪失晉級下輪資格,以維護公平。
(12)無論任何理由,嚴禁棄權罷賽,違反者取消該隊所有後續之賽程與積分並喪失晉級資格。抗議兩分鐘以上不上場比賽者,即視為棄權罷賽。
(13)球員等待區只允許參賽的球員,教練以及經理進入,隨員及其他家屬、觀眾、只能在觀眾席觀看比賽。
(14)比賽期間除球隊領隊、經理、教練外。嚴禁球員未經允許進入比賽紀錄台及大會公務人員休息區。
(15)洗冰車尚未離開冰面前,未經裁判允許,球員不得直接上場熱身,以維護工作人員安全及冰面完整。
(16)請各參賽球隊於各隊表定賽程表時間前 30 分鐘完成報到及準備出賽,大會競賽組有權可視比賽現場狀況調整為提前 30 分鐘開賽。
(17)所有其他之未盡事項,本協會將保有調整之空間,如確須異動,將公告於本協會網站及通知各參賽隊伍後執行。
其他注意事項:
(1) 如發生嚴重違反紀律事件,應先由該場賽事主審判罰為主,賽後交由賽事裁判委員會審理並 判決是否加重懲處,若情節重大者由裁判委員會呈報中華民國冰球協會紀律委員會仲裁,最終裁決由紀律委員會為主,並可依情節嚴重程度,判決違紀者所屬球團及其教練須負之連帶 責任。
(2) 為避免無謂之抗議以阻擾本屆各組賽事進行,特對提出抗議之球隊預收新台幣 5,000 元整之保證金並於該場賽事後 1 小時內完成逾時皆不受理,該隊並以書面提出抗議之事實經過及相關引用條文或規則章程遞交大會(申訴及抗議書請參照公告之附件),大會將以審判委員會審議抗議事項並提出釋疑,若抗議之事實經審判委員會審議後駁回或不成立者,抗議保證金將不退還提出抗議之球隊。
(3)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主辦單位將於賽會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額度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新台幣 3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保險金額新台幣 1,000 萬元及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新台幣 120 萬元整。 *詳細保險情形,得依教育部體育署「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與保險公司保險合約及規範調整之。
(4) 報名參加本項比賽選手,視同接受「國際冰球總會 IIHF」參賽規定第 f 條規定:國際冰球總會或賽會承辦會員國對於球員、隊職員受傷及生病等意外一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球員、隊職員如認同比賽期間意外高風險,應自行投保意外或傷殘醫療保險。
Neither the IIHF nor the Organizing member National Association shall be held liable for any injury or illness of any player or team official howsoever they may arise and that it is our responsibility to accept that risk and/or to take out the appropriate insurance.
(5) 需相關公文請假者,請於 4/21(五)下午 17:00PM 以前填妥連結表單: https://forms.gle/yLK5SMaSmcHgWpBH7
(6) 比賽獎敘方面,各組前 3 名,將可獲得球隊獎盃、個人及球隊獎狀,並申請各類獎敘。
若各組參賽球隊不足 5 隊,則球隊獎盃僅頒發予冠軍、亞軍隊;不足 4 隊,則僅頒發予冠軍隊。因報名隊數不足合併比賽,各組仍分別獎敘。
(7) 本會會以各隊報名時提交學校單位資料為主並用於秩序冊及獎狀印製,學校單位資料請提供 學校全稱,如:台北市立中正國民小學,獎狀印製完成後如需修正需繳交工本費每份 100 元。
(8) 秩序冊部分,每隊提供 10 本,額外需求者請於報名 Google 表單中填寫,本會並將酌收工本 費每份 200 元。
(9) 性騷擾申訴管道: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工作人員或參賽者若於活動期間遭受到性騷擾可向本會提出申訴,性騷擾之申訴 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若以言詞為申訴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 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且申訴文件缺漏未補正者,應給予 14 日補正期間。
申訴電話:02-8771-8908 / 傳真:02-87713985
申訴信箱: ctihf.hockey@gmail.com
遭受性騷擾申訴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3.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10) 若有任何詢問,請電冾中華民國冰球協會協會保留所有對本章程最終解釋之權力,如有必要,亦得於官方 FB 公告後同步修正之。
(11) 若有任何詢問,請電冾中華民國冰球協會協會保留所有對本章程最終解釋之權力,如有必要,亦得於官方 FB 公告後同步修正之。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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