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嘉義市體育會理事長盃全國跆拳道錦標賽
一、宗旨:
為推展全民體育並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發蓬勃進取之精神,提高跆拳道學員之興趣與技術,並配合「運動 i 臺灣」之計畫結合嘉義市體育運動資源,促進全國各縣市之交流。
二、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一)字第 1120052137 號暨嘉義市政府府教體第 1121524481 號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四、主辦單位:
五、承辦單位:
六、協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嘉義市立法委員王美惠、嘉義市議員黃思婷服務處、嘉義市議員李奕德服務處
七、比賽時間:
民國 113 年 03 月 10 日(星期日)
八、比賽地點:
嘉義市西區大同路 320 號(港坪運動公園體育館)
九、競賽區分:
(色帶組、黑帶組、公開組)
十、競賽項目:
擊破、品勢、競技(電子:大道 G2、傳統)
(一):擊破(全部以木板為主、可穿著護腳背)
(A)幼兒男女混合組: 【107 年 9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擊破項目如下:
(1)下壓 (2)旋踢 (3)前踢
(B)個人擊破(色帶組、黑帶組)
(1)國小男子(區分:低 1.2.3 年級、高 4.5.6 年級)
(2)國小女子(區分:低 1.2.3 年級、高 4.5.6 年級)
(3)國中男子
(4)國中女子
(5)高中、大專、社會男子組
(6)高中、大專、社會女子組
擊破項目如下:
(1)滑步旋踢
(2)正拳
(3)手刀
(4)下壓
(5)前踢
(6)跳前踢
(7)旋踢
(8)滑步側踢
(9) 後踢
(10)後旋踢
(11)360 度下壓腳
(12)360 度旋踢
(13)360 度後踢
(14)360 度後旋踢
(二): 品勢組:
1.幼兒組:【107 年 9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男女混合】
指定品勢: | 太極1章 |
2.國小低年級男、女組【一~三年級】
3.國小高年級男、女組【四~六年級】
組別 | 指定品勢 |
黃帶(7~8級) | 太極1章 |
藍帶(5~6級) | 太極3章 |
紅帶(3~4級) | 太極5章 |
紅黑帶(1~2級) | 太極7章 |
黑帶(一段以上) | 太極8章 |
4.國中男、女組
組別 | 指定品勢 |
黃帶(7~8級) | 太極1章 |
藍帶(5~6級) | 太極3章 |
紅帶(3~4級) | 太極5章 |
紅黑帶(1~2級) | 太極7章 |
黑帶(一段以上) | 高麗型 |
5.高中、大專、社會(男.女組)
組別 | 指定品勢 |
黃帶(7~8級) | 太極1章 |
藍帶(5~6級) | 太極3章 |
紅帶(3~4級) | 太極5章 |
紅黑帶(1~2級) | 太極7章 |
黑帶(一段以上) | 高麗型 |
競賽方式:
1、依報名人數編排 A、B、C、D…等組進行比賽,色帶組各組 5 人為限(1.2.3.3.3)、黑帶組各組 6 人為限(1.2.3.3.3)。
2、平分狀態下,以表現性分數較高者為優勝,如果表現性分數依然相同,加賽一次。
3、比賽服裝須穿著中華跆拳道協會所認可之標準道服。
4、品勢比賽採用電子計分器。
(四)對練項目:
色帶組黑帶組採用傳統護具競賽公開組採用電子護具競賽
幼幼組 (男女混合) |
國小男子 (色帶、黑帶) |
量級體重 | 國小女子 (色帶、黑帶) |
量級體重 |
19公斤以下 | 第一量 | 23公斤以下 | 第一量 | 23公斤以下 |
19 -21公斤 | 第二量 | 23~25公斤 | 第二量 | 23~25公斤 |
21 -23公斤 | 第三量 | 25~27公斤 | 第三量 | 25~27公斤 |
23公斤以上 | 第四量 | 27~29公斤 | 第四量 | 27~29公斤 |
第五量 | 29~31公斤 | 第五量 | 29~31公斤 | |
第六量 | 31~34公斤 | 第六量 | 31~34公斤 | |
第七量 | 34~37公斤 | 第七量 | 34~37公斤 | |
第八量 | 37~40公斤 | 第八量 | 37~40公斤 | |
第九量 | 40~44公斤 | 第九量 | 40~43公斤 | |
第十量 | 44~48公斤 | 第十量 | 43~46公斤 | |
第十一量 | 48~53公斤 | 第十一量 | 46~50公斤 | |
第十二量 | 53~58公斤 | 第十二量 | 50~54公斤 | |
第十三量 | 58公斤以上 | 第十三量 | 54公斤以上 |
國中組對練體重表(色帶、黑帶、公開)組
國中男子組 | 國中女子組 | ||
第一量 | 40.00公斤以下 | 第一量 | 38.00公斤以下 |
第二量 | 40.00~45.00公斤 | 第二量 | 38.00~42.00公斤 |
第三量 | 45.00~48.00公斤 | 第三量 | 42.00~44.00公斤 |
第四量 | 48.00~51.00公斤 | 第四量 | 44.00~46.00公斤 |
第五量 | 51.00~55.00公斤 | 第五量 | 46.00~49.00公斤 |
第六量 | 55.00~59.00公斤 | 第六量 | 49.00~52.00公斤 |
第七量 | 59.00~63.00公斤 | 第七量 | 52.00~55.00公斤 |
第八量 | 63.00~68.00公斤 | 第八量 | 55.00~59.00公斤 |
第九量 | 68.00~73.00公斤 | 第九量 | 59.00~63.00公斤 |
第十量 | 73.00~78.00公斤 | 第十量 | 63.00~68.00公斤 |
第十一量 | 78.00公斤以上 | 第十一量 | 68.00公斤以上 |
高中、大專、社會組對練體重表(色帶、黑帶、公開)組
高中、大專、社會男子組 | 高中、大專、社會女子組 | ||
第一量 | 54.00公斤以下 | 第一量 | 46.00公斤以下 |
第二量 | 54.00~58.00公斤 | 第二量 | 46.00~49.00公斤 |
第三量 | 58.00~63.00公斤 | 第三量 | 49.00~53.00公斤 |
第四量 | 63.00~68.00公斤 | 第四量 | 53.00~57.00公斤 |
第五量 | 68.00~74.00公斤 | 第五量 | 57.00~62.00公斤 |
第六量 | 74.00~80.00公斤 | 第六量 | 62.00~67.00公斤 |
第七量 | 80.00~87.00公斤 | 第七量 | 67.00~73.00公斤 |
第八量 | 87.00公斤以上 | 第八量 | 73.00公斤以上 |
競賽方式:
1、比賽均採用世界跆拳道聯盟審定新制之國際跆拳道競賽規則。
2、參加傳統競技者請自備傳統護具。
【幼兒、國小組】敬請自備面罩式頭盔、護腳背。
3、公開組請自備大道 G2 電子襪。電子護具、電子頭盔由大會提供。
(五): 報到、過磅、比賽:
報到時間:11 年 03 月 10 日上午 07:30~08:00。
擊破、品勢: 08:30 開始比賽。
過磅時間: 03 月 10 日上午 08:00~10:00 完成。
※ 擊破、品勢賽程結束後進行對練賽程
(六):參賽資格:
凡持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核發合格段、 級證之學員均可報名參加。
(七): 獎 勵:
個人成績:
(1)、擊破、品勢:
色帶組(每組 5 人) 錄取 5 名(1.2.3.3.3),黑帶組(每組 6 人)錄取前 5 名(1.2.3.3.3),各頒金、銀、銅獎牌乙面、獎狀 1 紙。
(2)、對練:
各組錄取前 4 名(1.2.3.3),各頒金、銀、銅獎牌乙面、獎狀 1 紙。
團體成績:
擊破、品勢、對練計分方式皆同(需取得參賽資格):
以各組金牌多寡決定優勝之團體前三名,若金牌相同,則以銀牌數量多寡評定名次,如再相同者以銅牌數多寡評定名次。
(八): 報名費:
擊破:300 元 (不含便當)
品勢:500 元 (不含便當)
對練:600 元 (不含便當)
對練(電子護具):1000 元(不含便當)
※當天大會可代訂便當。
(九): 報名手續: 本次比賽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為 http://www.chtkd.org.tw/register/請各單位先上網登錄帳號後始可進行網路報名。
匯款銀行 【銀行代號 808 玉山銀行 東嘉義分行 0509-979-160615吳盈勳】 報名至 113 年 03 月 01 日(五)23:59 截止。
(十): 請各單位自行辦理保險業務。
(十一): 領隊會議及抽籤:
1、第一次會議:為避免各領隊、教練舟車勞累,會議及抽籤將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
2、第二次會議:比賽當天領取比賽秩序冊。
(十二): 大會裁判:
由大會遴聘另函發布。
(十三): 一般規則:
1、 參加比賽人員,一律穿著中華跆協規定之道服參加各項比賽。
2、比賽場地內除指導教練一名及當地比賽選手一名外,其餘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依競賽規程有關條文(主審有權力裁決該選手不合情宜之犯規行為)警告乙次。
3、嚴禁選手靜坐場內抗議以維護比賽秩序進行,如有違背規定,大會將不接受該項申訴,並取消該選手比賽資格。
4、參加比賽選手憑【段、級証】進場比賽,於檢錄時出示查驗並檢查裝備是否穿戴齊全。
5、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一小時到達比賽場地,如經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6、為應比賽順利進行,得由裁判長進行程序之調動。
(十四): 申 訴:
1、 大會設仲裁委員會,負責審判裁決競賽之申訴案件。
2、 比賽進行中,如有疑議得使用大會規定申訴書提出,抗議之教練需經領隊同意提交申訴書,並繳交新台幣 3000 元整,正式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立即招開會議審理,並於下一場競賽開始前公佈審理果。
3、 仲裁委員會裁決賽程抗議事項之措施。
※如係嚴重而故意之誤判。
(1) 更正錯誤。
(2) 追究失職之裁判,並取消其裁判資格。
*評分表之計算錯誤或競賽規則不熟悉,裁判疏忽之誤判。
(3)更正錯誤。
(4)追究失職之裁判。
4、仲裁委員會審理抗議事項之判決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5、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動選手及隊職員,均一律取消個人及團體所得之比賽成績。
6、比賽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二十分鐘,檢附申訴書向大會評審委員會提出,如發現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除當場向裁判長報告外,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經查明證實始得取消個人及其所屬團體所獲得之成績。
7、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得交大會仲裁委員會會議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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