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國中正盃保齡球錦標賽
教育部體育署113年7月10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30027453號函備查辦理
一、宗旨:
為推展保齡球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積極進取之運動精神及追蹤本會菁英選手參加國際各項賽事,特舉辦113年度全國中正盃保齡球錦標賽。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
四、 協辦單位:
各直轄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明新保齡球館
五、競賽日期:
113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
六、競賽地點:
明新保齡球館
地址: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1號
電話:03-557-4990
七、參賽資格:
(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以前(含)入籍者,方得代表該縣市參賽。
(二) 由直轄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直接向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報名。
(三) 六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得派男、女各2隊參加,其他縣、市男、女各1隊(每隊4人)。
八、 競賽分組:
(一) 男子組。
(二) 女子組。
九、 競賽項目:
(一) 個人賽(6局)。
(二) 雙人賽(12局)。
(三) 團體賽(24局)。
(四) 全項(為前述各6局之總分,18局)。
(五) 盟主賽採對半決賽制:第一輪依全項成績前16或8名,第1名對抗第16名、第2名對抗第15名………以此類推進行一局挑戰,勝者晉級第二輪。晉級選手再依全項成績排名1~8名,第1名對抗第8名、第二名對抗第7名…………挑戰一局,如前述對抗方式直至產生盟主。註:本賽制如遇未報到或棄權選手缺額不再遞補。
十、 盟主賽資格:
入選全項(個人、雙人、團體)18局總分,男、女子組前16 名。
十一、 競賽規則:
本比賽採用世界保齡球總會(World Bowling)所頒布最新規則實施之。
十二、 同分之裁決程序:
(一) 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盟主賽,各賽制發生總分相同時,則由每位選手加投一球以打破僵局。加總分數最高的團體將為僵局之勝者。團體的投球順序需與最後一局時相同。打破僵局所使用的一對球道及投球先後順序需用抽籤方式決定。假使打破僵局為一人以上的項目時,每投完一球後需與對方隊伍輪流。
倘若一球仍無法打破僵局,下一球則於所使用球道的另一道進行,投球先後則與第一次相反。重複此規則,直到打破僵局為止。
須提供熱身球道給同分的隊伍使用。熱身時間由大會裁判長決定。在比賽投球前,需讓每位選手於比賽使用球道練投一球。
(二) 排名較高之選手/隊伍有權決定投球順序與其先投球之球道。第二輪之投球順序與球道則是與第一次相反。假使打破僵局為一人以上的項目時,每投完一球後需與對方隊伍輪流。
倘若一球仍無法打破僵局,下一球則於所使用球道的另一道進行,投球先後則與第一次相反。重複此規則,直到打破僵局為止。
十三、 報名方式:
由直轄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依本會提供網址完成線上報名,報名資料僅供主辦單位辦理本活動使用。(網址另與各直轄市、縣(市)體育會保齡球委員會主委或總幹事聯繫)
(報名網址: https://www.beclass.com/rid=284d8eb6672e922265fb)
十四、競賽代辦費:
新台幣肆仟元整。
十五、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星期日)。
十六、 報到時間:
(一) 113年10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00分以前完成報到手續。
(二) 選手用球必須於報到前自行完備驗球程序,並於報到同時繳交註冊單。
(三) 上午10時00分進行領隊會議及抽籤。
十七、 獎勵:
男、女各項前三名頒發獎盃(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頒發獎狀。
十八、 競賽細則:
(一) 使用球規定:比賽用球必須為西元2006年(含)以後且經USBC認證。
(二) 局與局間方得改變球體表面(不得使用清潔劑、酒精),球局進行中任意改變球體表面者,該局以0分計算。
(三) 如果進行打磨或拋光而改變球面摩擦力時,則必須整顆球皆打磨或拋光。(11.4.3)
(四) 一顆保齡球最多只能有五個指孔,運動員必須證明為同一隻手且必須全部使用。(11.12.2)(五)球的平衡:頂與底、前與後、左與右誤差皆不得超過3盎司。
(11.13.3)
(六) 比賽服裝之規定:
1.嚴禁牛仔褲、褲管有鬆緊帶之長褲及將襪子外穿在褲管上。
2.男子球員嚴禁穿著短褲。
3.女子球員可穿著長褲、短褲及褲裙。
4.所有參賽男、女球員穿著之保齡球衣限POLO衫或圓領T。
5.前列各項為本會訂定,並依據世界保齡球總會之規範執行,不合規定者,不得參賽。(各隊須統一穿著)。
(七) 比賽前請各直轄市、縣(市)保齡球協會、委員會必須檢查球員所使用之保齡球,主辦單位可再行抽驗,不合格者不得參加比賽,如使用不合格之保齡球比賽,一經發現,即取消其所有成績。
(八) 團體名單一經提出,在第一局開始比賽以後不得更換,如有更換者則取消團體賽資格。
(九) 執行委員會為本大會最終裁判單位,球員必須絕對服從執行委員會裁決。十九、申訴:
(一) 若有異議皆以規程及規則為依據,無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提出,比賽開始後概不受理。
(三) 合法之申訴由領隊口頭提出,並於該場次結束後,二十分鐘內提出書面附保證金伍仟元,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議決〔申訴不成立〕時保證金不予退還,充為獎品費。
二十、 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
(一) 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 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賽內期〔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三) 本次賽事TUE申請截止日期為113年9月11日。(四)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禁用清單
2.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3.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4.採樣流程
5.其他藥管規定
二十一、 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
電話:02-2741-6677;傳真:02-2741-5522;
E-MAIL: ctba.taiwan@gmail.com。
二十二、 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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