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第一次徵件
113年度申請說明
一、依據: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如網頁下方附件)辦理。
二、申請資格:
合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各級學校、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三、申請項目:
1. 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活動。
2. 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3. 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4. 本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本局同意之活動。
四、本次申請收件日期:
公告日起至9月28日止。
五、本次開放本場館可申請空間及可預登檔期:
1. 可申請空間:B棟小劇場、C棟小型工作空間。
2. 可預登檔期:113年1月24日至113年6月30日(詳網頁下方「113年米倉劇場檔期表」附件),每次申請時長以一週為原則,建議可多列備選時段,避免發生入選團隊間撞檔期之窘境。
六、申請應備文件:
1. 立案或登記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2. 申請表暨申請書(如網頁下方附件)。
七、申請方式:
於本局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式五份紙本、一份電子檔(以pdf檔格式存入光碟或USB)郵寄或親送米倉劇場或本局展演藝術科申請。截止日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遞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截止日。
1. 若採郵寄方式:建議郵寄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展演藝術科收)。
2. 若採親送方式:請於本局及米倉劇場開館日親送。本局開館日為週一至週五8:00-17:00、米倉劇場開館日為週三至周日10:00-18:00。
八、審查作業程序:
1. 初審: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單位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將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 公告審查結果:預計將於截止收件翌日三十個工作天內公告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及合作序位,並依合作序位辦理後續簽約事宜。獲選單位之計畫書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九、注意事項:
1.團隊如獲入選,除免場地使用費外,尚須繳納空調費、清潔費、保證金…等。(詳見桃園市藝文場地收費標準附表十-米倉劇場)
2.本次審查結果預計於10月中公布並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若本次徵件仍有剩餘檔期,將另行公布113年度第二次徵件時間,請留意本頁面更新公告。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附表 米倉劇場
附表十 米倉劇場 單位:新臺幣(元) | ||||||||
場地別 | 場地使用費 | 空調費
(每時段) |
清潔費 (每日) | 外加接電費
(每時段) |
保證金 | |||
上午
8:00- 12:00 |
下午
13:00- 17:00 |
晚間
18:00- 22:00 |
||||||
實驗劇場
(105坪 /150席) |
平
日 |
3,900 | 4,500 | 5,200 | 800 | 1,200 | 1,200 | 收費總額
50% |
假
日 |
4,500 | 5,200 | 6,100 | |||||
戶外空間
(82坪) |
平
日 |
800 | 800 | 800 | 無 | 800 | 無 | |
假
日 |
1,000 | 1,000 | 1,000 | |||||
說明 | 一、 「每時段」時間,以本表之上午、下午、晚間所訂時數為基準,有未足時數者,以一時段計算。
二、 彩排佈置及裝拆臺時間,場地使用費以申請時段五折收費,其餘均依本表收費。開放彩排視同正式演出。 三、 提前或逾時使用本場地,依提前或逾時使用時間占申請時段之時間比例,加收費用;加用時間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四、 「假日」,包括例假日、國定假日及調整放假日。 五、 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核可,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其餘依本表收費;提前或逾時使用本場地,依第三點加收費用: (一)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主、協辦之藝文活動。 (二)符合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宗旨之公益藝文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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