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藝文中心展覽申請徵件

113年度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藝文中心展覽申請徵件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8-15

主辦單位: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主辦單位電話: 089-330-252(彭小姐)

申請時間:

即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截止(以郵戳為憑),相關申請內容詳附件說明。

申請資格:

凡對藝術創作有興趣之個人或團體均得提出申請,但112年度曾獲本府安排舉辦個展或聯展者,不得申請(在地機關學校及年度巡迴展除外)。

展覽類別:

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雕塑、篆刻、美術設計、工藝、陶藝、攝影、文物、綜合媒材、或其他對於提升藝文水準、傳達創作思想之作品,均可提出申請。

審查資料:

填具「展覽場地申請表」、「展覽場地使用須知暨使用同意書」(詳附件),並依據申請表資料內容,繳交隨身碟或其他儲存媒介及展覽作品送審清單等相關表件。

展覽審查:

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安排檔期,並函知申請者;審查未通過者,亦由本府函知,其送審資料存檔,不予退還。通過審查安排展出者,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因故未能展出時,應於預定展出前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府,並經本府書面同意,如違反前開規定視同棄權。

展覽補助:

通過審查並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者,得申請展覽補助,補助單位及金額由本府按當年度預算調整決定之,展覽補助審核依「臺東縣政府文化類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原則」辦理。

(申請補助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收件方式:

申請相關表件請見下方附件,並依格式填具資料,信封加註「113年度藝文中心展覽申請」,寄至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視覺藝術科(950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50號)。

聯絡資訊:

相關問題可於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來電洽詢:089-330252 臺東美術館彭小姐。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各項展覽申請要點

101府文視字第1010215527號函
109年3月13日府文視字第1090048106號函修正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各項展覽活動品質,擴大藝術教育功效,公平合理運用社會教育資源及建立良好管理使用制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展場(以下簡稱本展場)係指本府文化處所轄展覽室、藝廊等展覽場所。

三、本展場以提供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雕塑、篆刻、美術設計、工藝、陶藝、攝影、文物、綜合媒材、或其他對於提升藝文水準、傳達創作思想之作品展覽使用為範圍。

四、申請資格:

凡對藝術創作有興趣之個人或團體均得提出申請。

五、申請時間:

(一)欲申請者,應於預定展出期間之前一年八月一日前提出(請上網下載申請表格,依式填寫,並附上審查資料),本府定於每年八月底進行審查會議。

(二)逾期提出申請者,除按正常程序填寫申請表格並附上審查資料外,應一併以公文函送本府,決定是否同意合辦。

六、申請方式:

填寫展覽申請表及作品送審清單並依下列規定繳送光碟片或照片審查。

(一)個展:

1.攝影及文物類以十五張(五×七)吋以上照片及光碟送審。

2.雕塑及工藝類以一至二件不超過五十公分立方的實際作品送審(須自行加裝保護裝置)。

3.其餘各類以光碟片擇一送審。

4.送審光碟片須為預定展出之作品,所有展品均需拍照燒成光碟。

(二)聯展:

1.限以光碟片送審。展出人員五人以下者,每人五張展出作品,六至十人者,每人三張。

2.十人以上團體,以展出企劃書送審。企劃書一律以A4紙張電腦繕打,內容包括:展出活

動大要、成員作品照片(請燒成數位檔)及申請表。

(三) 無論個展或聯展送審作品均須註明創作年份,除回顧展外,作品均須為最近五年內創作,否則不予受理。

七、符合以下資格者免經審查程序取得檔期:

(一)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擔任藝術相關課程教學並具有講師以上資格者。

(二)曾任省(市)級以上藝術展覽評審(議)委員者。

(三)曾任國際著名藝術展覽會之評審(議)委員者。

(四)創作資歷十年以上,曾於國家級美術館或同等級展場展出者。

(五)具藝術教育功能之國際交流聯展及全國性專業藝術年度展之團體。

(六)曾獲全國美術展覽前三名或邀請展者。

(七) 免經審核取得檔期者仍須經過審查決定補助金額。

(八) 免經審核取得檔期者仍需經過審查決定本府是否與其合辦。

八、審查與通知:

(一)申請展覽審查案件,由本府邀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共五人擔任審查委員,於申請者送交資料時,由本處安排審核,每檔展覽至少須通過其中三位審查委員審查方能取得展覽資格。

(二)審查通過後,由本府安排檔期,並函知申請者;審查未通過者,亦由本府函知申請者取回送審作品,逾期不領回者,本府概不負保管責任,並由本府逕行處置,申請人或作者均不得提出異議。

(三)通過審查安排展出者,未滿二年不得再度申請。因故未能展出時,應於展出日半年前書面通知本府,違者取消申請資格。

(四)個展送審類別若超過兩類,則辦理分項審查。

(五)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料不全者、曾違反展出規定者均不予審查。

(六) 經審核取得檔期之申請者,每年得按照預算調整補助金額,由本府按當年度預算決定之。

(七) 評審可以下列特殊身分為由加權百分之二十拔擢特定對象之作品。

1. 凡在臺東地區居住超過六年之藝術家。

2. 鼓勵臺東地區在學學生,或於臺東地區國高中職畢業就讀各大專院校以上者。

3. 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監獄服刑人以及外籍配偶。

4. 加權計分者檔期另訂,每種特殊身分一年內檔期以兩次為限。若審查會議評選未加成即取得補助資格者,視同一般身分辦理。

(八) 凡經審查具備與本府合辦資格者,得依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場館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免收場地費。

九、使用本府各展場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作品須經裝框裱完善,未加框裱者,不予展出。

(二)展出作品標籤除作品說明資料外,不得標示價格。

(三)展覽場內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四)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府同意方能展出、使用。

(五)申請展如欲舉辦茶會或剪綵,請自行安排,並知會本府展場負責人員。

(六)展品佈置拆卸由申請展者自行負責,展場內禁止使用鐵釘及雙面膠等足以破壞展場設備之物品。

(七)展場內各項設備應由本府工作人員指導使用,借用工具及物品應簽寫借用單後領用。

(八)展覽結束應將所有垃圾清除,借用之桌椅、展示櫃、展示牆…等物品如有髒污,請擦拭乾淨並歸回原位。

(九)作品或參展者在展場行為若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情事,本府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負責,本府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十)本展場排定檔期後,本府如遇業務上之需要,得調整檔期。

(十一)違返上述規定之個人或組織,本府得取消補助及合辦資格。

(十二)本展場開放展覽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午間與夜開間恕不放。

十、本補充要點所需相關表格由本府另訂之。

十一、本補充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府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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