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新北市城市夏季盃全國羽球錦標賽

113年新北市城市夏季盃全國羽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9-25

主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936-208-954(邱朝基競賽組長)、02-2962-0462分機509(蘇小姐)

主辦單位Email:chartji@gmail.com

一、主旨:

響應政府提倡休閒活動,普及羽球運動,提升羽球運動水準

二、指導單位:

新北市政府體育局、行政院體育署、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台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協會、高雄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台中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桃園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台南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六、贊助單位:

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YONEX)、阿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星期一)至 10月18日(星期五)

八、比賽地點:

板橋區板樹體育館(板橋區溪城路90號)

九、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別(均須以113學年度之年級為基準)

國小、國中、高中組:均以校為單位,男、女生各以壹隊為限,每隊選手至多可報八名(隊員含隊長)、領隊、管理各壹人,教練至多3人。

(二)個人組別

國小、國中、高中之個人賽,各校男、女生組至多5單、5雙;單、雙打不得兼報、國高中混雙至多3組。

十、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均可報名參加。

(二)每人至多可報團體及個人組1項(混雙除外)。

十一、報名手續:

一律以email報名(請依本會提供之格式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星期三)止

地點:請於9月25日前將報名表EML: chartji@gmail.com(承辦單位會回信確認,如三天未回信(請再次連絡) 行動:0936208954 邱朝基 競賽組長。

十二、報名費:

團體組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個人組單打肆佰元整、雙打柒佰元整。

繳交報名費明細表。務必填寫聯絡人及電話號碼,以便查詢。

十三、繳費方式:

(一) 匯款:存入戶名:新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委員會周勝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江

分行;帳號:48102000017733 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各分行取無摺存

款單直接存入 (存款人請寫單位姓名)免手續費。

十四、領隊會議及抽籤:

(二)地點:板橋區文德國小(板橋區英士路一七九號)。

連絡電話:0936208954

(三)缺席者由大會代抽,(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球員名單) 各隊不得異議(四)參賽名單9月28日公告(參賽名單如有錯誤請於9/30前通知競賽組);賽程時間表10月8日後公告於 http://www.wdps.ntpc.edu.tw/新北市板橋區文德國小網站—學校公告查詢

十五、比賽用球:

YY30比賽級用球

十六、比賽辦法:

(一)採用全國羽協所頒最新規則。

(二)賽制視報名隊數及人數而定。

(三)每局以二十五分計算,先得二十五分者為勝,不加分。

(四)團體組每隊報名最多8人,學生組五點三勝制(單單雙雙單)。

(五)各隊出賽名單不得輪空,自輪空點及後均以0分計算(證件不足 時亦同) 。

(六)如遇循環賽時,計分法為 :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以積分多寡定勝負。

2、凡棄權者,不予列入名次,且已賽部份均不計算成績。

3、如兩隊積分相等,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為勝。

4、如遇三隊或以上積分相等時,採(勝負分),判定標準如下

(1)點數 : 勝點數減負點數之差,多者為勝,若點數相等則。

(2)分數 : 勝分數減負分數之差,多者為勝,若分數相等則。

(3)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七)務必攜帶貼有相片文件正本以備查詢,若提不出證件者,裁判可判棄權。

(八)凡發現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裁判員可立即取消比賽資格。

(九)抽籤後不得再更改球員名單。

(十)各組隊數五隊(含)以上才予比賽。

(十一)參賽球員逾比賽時間五分鐘 (時間以大會所掛時鐘為準) 不出場者以棄權論。

棄權後之其他賽程不得再參賽。如遇賽程提前時,請依大會廣播出賽,如間出賽,並不宣判棄權;但如遇賽程拖延,經大會廣播出賽二分鐘內仍未到場比賽者即宣判棄權,不得異議!

十七、獎勵:

1、参賽者均贈一條紀念毛巾。

2、五隊(含)以上取二名、七隊以上取三名、十隊以上取四名,十五隊以上取8名。

3、團體組頒發獎盃及獎狀、獎品阿默蛋糕。

個人組頒發獎牌及獎狀、獎品阿默蛋糕。

十八、抗議規定:

(一) 對球員資格有疑議時應於球賽開始後30分鐘內提出,經大會查證屬實後,取消比賽資格。

(二) 如有抗議事件,除當場口頭抗議外須於事實發生後30分鐘內具正式抗議書經教練簽章,送大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二仟元整,以大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抗議。若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不成立保證金沒收,不得異議,抗議時間內球賽不得停止。

十九、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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