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新北菁英盃全國跆拳道錦標賽

113年新北菁英盃全國跆拳道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8-09

主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新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901-0328

一、 計畫目的:

(一)推動跆拳道運動,增進身心健康,奠訂跆拳道運動向下紮根基礎,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爭取榮譽。

(二) 選拔本市參加113年第28屆全國青少年跆拳道錦標賽代表隊。

二、 指導單位:

新北市政府體育局、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三、 主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

四、 承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

新北市泰山高中、新莊區農會。

五、 辦理日期:

113年8月23日~8月25日(星期五~日)共三天。

六、 辦理地點:

泰山高中體育館(新北市泰山區辭修路7號)。

七、 參加對象、人數:

全國選手。

八、 辦理內容:

(一) 對練選拔組資格:

A. 青年男、女選拔組:限設籍本市並滿一年或就讀本市學校滿一年,且具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壹段以上資格者。

B. 青少年男、女選拔組:限設籍本市並滿一年或就讀本市學校滿一年,且具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壹段以上資格者。

(二) 對練公開組資格:

A. 青年/青少年男、女公開組:全國選手皆可參加。

B. 國小男、女黑帶(色帶)公開組:全國選手皆可參加。

1. 青年男、女(選拔組、公開組)體重區分表:

青年男子選拔組、公開組 青年女子選拔組、公開組
54公斤級 54.0公斤以下 46公斤級 46.0公斤以下
58公斤級 54.1~58.0公斤 49公斤級 46.1~49.0公斤
63公斤級 58.1~63.0公斤 53公斤級 49.1~53.0公斤
68公斤級 63.1~68.0公斤 57公斤級 53.1~57.0公斤
74公斤級 68.1~74.0公斤 62公斤級 57.1~62.0公斤
80公斤級 74.1~80.0公斤 67公斤級 62.1~67.0公斤
87公斤級 80.1~87.0公斤 73公斤級 67.1~73.0公斤
87公斤以上級 87.1公斤以上 73公斤以上級 73.1公斤以上

2. 青少年男、女(選拔組、公開組)體重區分表:

青少年男子選拔組、公開組 青少年女子選拔組、公開組
45公斤級 45.0公斤以下 42公斤級 42.0公斤以下
48公斤級 45.1~48.0公斤 44公斤級 42.1~44.0公斤
51公斤級 48.1~51.0公斤 46公斤級 44.1~46.0公斤
55公斤級 51.1~55.0公斤 49公斤級 46.1~49.0公斤
59公斤級 55.1~59.0公斤 52公斤級 49.1~52.0公斤
63公斤級 59.1~63.0公斤 55公斤級 52.1~55.0公斤
68公斤級 63.1~68.0公斤 59公斤級 55.1~59.0公斤
73公斤級 68.1~73.0公斤 63公斤級 59.1~63.0公斤
78公斤級 73.1~78.0公斤 68公斤級 63.1~68.0公斤
78公斤以上級 78.1公斤以上 68公斤以上級 68.1公斤以上

3. 國小男、女黑帶/色帶公開組體重區分表:

國小男子黑帶/色帶公開組 國小女子黑帶/色帶公開組
25公斤級 23.1~25.0公斤 25公斤級 23.1~25.0公斤
27公斤級 25.1~27.0公斤 27公斤級 25.1~27.0公斤
29公斤級 27.1~29.0公斤 29公斤級 27.1~29.0公斤
31公斤級 29.1~31.0公斤 31公斤級 29.1~31.0公斤
34公斤級 31.1~34.0公斤 34公斤級 31.1~34.0公斤
37公斤級 34.1~37.0公斤 37公斤級 34.1~37.0公斤
40公斤級 37.1~40.0公斤 40公斤級 37.1~40.0公斤
44公斤級 40.1~44.0公斤 43公斤級 40.1~43.0公斤
48公斤級 44.1~48.0公斤 46公斤級 43.1~46.0公斤
53公斤級 48.1~53.0公斤 50公斤級 46.1~50.0公斤
58公斤級 53.1~58.0公斤 54公斤級 50.1~54.0公斤
68公斤級 58.1~68.0公斤 64公斤級 54.1~64.0公斤

( 二 ) 品勢選拔組資格:

A. 青年男、女選拔組:限設籍本市並滿一年或就讀本市學校滿一年,且具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壹段以上資格者。

B. 青少年男、女選拔組:限設籍本市並滿一年或就讀本市學校滿一年,且具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壹段以上資格者。

C. 參賽限制:每位參賽選手最多只能選擇兩項報名。

D. 年齡限制:

1. 青年男、女子組:民國95年9月1日至98年8月31 止。

2. 青少年男、女子組:民國98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止。

E. 指定品勢:太極4、5、6、7、8、高麗、金剛、太白;於比賽當日抽出指定品勢。

F. 選拔組別區分:

組別 項目
男子組 個人、團體
女子組 個人、團體
混合組 男、女混雙

( 三 )品勢公開組資格:

參賽組別:青年/青少年/國小男、女黑帶(色帶)公開組。

參賽資格:全國選手皆可參加。

比賽項目:

A. 個人組。

B. 團體三人組。

C. 品勢公開組別區分:

個人及團體三人組別區分 段/級區分 競賽品勢
青年男/女子低色帶組 色帶(8級~5級) 太極二章
青年男/女子高色帶組 色帶(4級~1級) 太極五章
青年男/女子 黑帶組 黑帶(不分段位) 八章、高麗
青少年男/女子低色帶組 色帶(8級~5級) 太極二章
青少年男/女子高色帶組 色帶(4級~1級) 太極五章
青少年男/女子 黑帶組 黑帶(不分段位) 八章、高麗
國小男/女子高年級(四~六年級)低色帶組 色帶(8級~5級) 太極二章
國小男/女子高年級(四~六年級)高色帶組 色帶(4級~1級) 太極五章
國小男/女子高年級(四~六年級)黑帶組 黑帶(不分段位) 八章、高麗
國小男/女子低年級(一~三年級)低色帶組 色帶(8級~5級) 太極二章
國小男/女子低年級(一~三年級)高色帶組 色帶(4級~1級) 太極五章
國小男/女子低年級(一~三年級)黑帶組 黑帶(不分段位) 八章、高麗

( 三 ) 競速踢擊組:

競賽規則以兩人為一組PK;每組兩回合,每回合15 秒,中間休息10秒,總分合計;總分同分時原場地再開一回合,直到分出勝負。

組別 色帶組 黑帶組
幼稚園小班男子組 限年齡4歲,不限級/段組
幼稚園小班女子組
幼稚園中班男子組 限年齡5歲,不限級/段組
幼稚園中班女子組
幼稚園大班男子組 限年齡6歲,不限級/段組
幼稚園大班女子組
組別 色帶組 黑帶組
國小低年級男/女子組 色帶組(8級~1級) 黑帶組(一段以上)
國小中年級男/女子組 色帶組(8級~1級) 黑帶組(一段以上)
國小高年級男/女子組 色帶組(8級~1級) 黑帶組(一段以上)
國中男子/女子組 色帶組(8級~1級) 黑帶組(一段以上)

九、 參賽年齡:

(一) 青年男、女子組:民國95年9月1日至98年8月31 止。

(二) 青少年男、女子組:民國98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止。

(三) 國小男、女黑帶/色帶組: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出生者。

十、 比賽規則:

(一) 採用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最新頒訂之競技對練及品勢競賽規則。

(二) 本次競賽青年、青少年採用DEADO電子護具並使用電子頭盔,電子襪由選手自備;國小組公開組採用傳統護具計分(採單敗淘汰制)。

(三) 品勢公開組計分方式:公開品勢組以 8 個人為一組,各組參賽人數超過 8 人時將區分為 A、B、C 組進行。

(四) 品勢選拔組計分方式:

(1)採篩選制,運動員將以籤號決定出場順序,決賽附加名次賽成績前2 名者,分別列為決賽1 與2 號種子籤位,其餘6 位以抽籤決定出場順序。

(2) 預賽:6 項品勢中抽選其中2 項品勢,依運動員所得分數,取平均成績前16 名進入複賽。

(3) 複賽:剩餘4 項品勢中,抽選其中2 項品勢,取平均成績前8 名進入決賽。

(4) 決賽:由6 項品勢中,重新抽選其中6 項品勢,依據篩選制取前三名。

(5) 當分數相同時,則依據世界跆拳道(World Taekwondo Taekwondo)最新品勢競賽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決定優勝者。

十一、 報名手續:

自即日起至8月9日(星期五)下午12時止,上新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下載競賽章程,本次競賽一律採用網路報名(報名網址: http://www.chtkd.org.tw/register/,請各位教練上網註冊帳號,進入報名網站報名,再將網路報名表列印紙本,連同選手切結書、繳費證明、段/級影本製作成PDF檔,傳至競賽組 陳玉燕,所備證件缺少一項者恕不受理(本次比賽不製作選手證以段級證、中華跆協會員證為選手證參加比賽,若參加升段級證已交者,請於報名時向競賽組申請臨時選手證)。

(一) 公開賽組隊方式:以學校社團或道館為報名單位,每一組別量級報名人數不限,但同一量級若超過兩人報名請以A、B、C隊分開,如果沒註明則競賽組自行分隊。

(二) 選拔賽組隊方式:不以聯隊為報名單位,以學校社團或道館為報名單位,選拔賽教練只能提報一名為限。

(三) 選手報名時所提供資料如有偽造不實者,經檢舉查明事實證實,除教練、選手負其責任外,所屬單位將以偽造文書提報有關單位,有關證件審核後,於第一次領隊會議時發還。

(四) 報名費:對練青年/青少年組:每人 1000 元整。

  • 對練國小組:每人 600 元整。
  • 品勢組:個人 600 元、混雙 800 元、團體 1000 元 電子踢擊組:每人 500 元整(依報名人數計算)。

(五) 繳費方式:以轉帳或匯款方式匯入本會新莊區農會丹鳳分部帳戶90402-01-010950-9。戶名:新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轉帳匯款收據正本,請各教練留存,影印本將連同報名表及選手切結書,寄送本會。

十二、 領隊會議及抽籤:

(一) 113 年 8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假本會辦公室(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76號)舉行第1次領隊會議及抽籤,未出席者由本會代抽。

(二) 第 2 次領隊會議時間依據第 1 次領隊會議決議後另行公告,地點於泰山高中體育館(新北市泰山區辭修路7號)舉行並向競賽組辦理報到手續及領取秩序冊。

(三) 凡大會有關規定及競賽修正事項均於領隊會議時決議公佈,不另行通知。

(四) 請參加單位自行投保,本會只保比賽場地險,不代為投保。

十三、 過磅規定:

(一) 過磅時間依據第一次領隊會議決議後(另行通知)地點在比賽場地,由大會提供之指定磅秤供選手自行試磅,並於規定的時間內過磅如體重不合格准予在規定過磅時間內再次過磅,逾時則以棄權論之。

(二) 過磅時男生、女生以輕便服為基準,不准要求裸磅(青年、青少年及國小組穿著衣服過磅,體重可以多0.1公斤,超過0.1則算失格)。

(三) 過磅時各選手請攜帶段(級)證過磅。

(四) 同時報名對練及品勢組之選手,若對練過磅資格不符,仍可參加品勢組比賽。

十四、 一般規定:

(一) 參賽選手一律穿著全國跆協認可之道服,並自備護胸及護檔、牙套、手套、護手腳等(護具結環不得有鐵環),國小推廣組護腳背於比賽中必須穿戴。

(二) 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一小時到達比賽場地,如經檢錄組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之。

(三) 參加比賽選手憑【段(級)證】進場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檢查服裝,於比賽時交審判長查驗,如【段(級)證】遺失則上場檢錄前應向競賽組申請臨時選手證(工本費200元)以便查驗。

(四) 比賽場內除指定教練一名及當場比賽選手一名外,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依競賽規程有關條文規定,主審有權利裁決該選手不合情宜之犯規行為,警告乙次。

(五) 嚴禁選手靜坐場內抗議申訴,以維護比賽秩序進行,如有違背規定,大會將不接受該項申訴,並禁止該選手兩年不得參加國內比賽資格

(六) 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一方棄權時,另一方選手應進入場內,並經由主審宣判得勝後,始算確定得勝,如勝方選手未按規定進入場內經主審宣判獲勝,則視同棄權論之。

(七) 參加品勢競賽之選手,需依大會指定品勢(或動作)參與競賽,不需也不可參入自創動作。

十五、 獎勵:

(一) 對練公開組:

1. 個人成績:各組各量級錄取前3名(第3名兩位),前三名各頒贈金、銀、銅獎牌乙面及獎狀乙紙。

2. 團體成績:對練公開組各錄取成績前四名由本會頒贈獎盃乙座及獎狀乙紙。

3. 團體成績計分方式:以各單位所獲得之金牌數較多者為優勝,金牌數相同時以所獲得之銀牌數較多者為優勝,銀牌數亦相同時以所獲得之銅牌數較多者為優勝,若金、銀、銅牌數均相同時,以該隊參賽人數較多者獲勝,再相同者以所獲得之勝場數較多者為優勝。

(二) 對練選拔組:

1. 對練選拔組各組各量級前二名之選手作為代表本市參加 113 年第 28 屆全國青少年盃跆拳道錦標賽之依據。

2. 對練選拔組:各組各量級錄取成績前三名,各頒贈獎狀一紙。

(三) 品勢選拔組:

1.個人前三名、混雙第一名、團體第一名之選手作為代表本市參加 113 年第

28屆全國青少年盃跆拳道錦標賽之依據。

2.品勢選拔組:各組各項目錄取成績前三名,各頒贈獎狀一紙。

(四) 品勢公開組:

1.品勢個人組:各組別各錄取成績前三名,各頒贈金、銀、銅(2 面)獎牌一面及獎狀一紙。

2.品勢團體三人組:各組別各錄取成績前三名各頒贈獎牌一面及獎狀一紙。

(五) 電子踢擊:各組別各錄取成績前三名,各頒贈金、銀、銅(2 面)獎牌一面及獎狀一紙。

十六、 選拔組教練注意:

帶隊教練之遴選,經由新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選訓小組通過核定,提報帶隊教練之依據;獲選之選手須配合參加新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舉辦之選手集訓,無故不參加集訓者將取消其代表權;空缺由新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選訓小組遴選遞補。帶隊教練必須肩負起帶領整個隊伍從組隊、集訓、報名、出發參賽及平安返回的責任及義務,帶隊是一種榮耀也是責任,若教練未能確實執行教練的責任者,將處以禁止帶隊的處罰/視情節輕重禁止一次或多次或停權處罰,敬請各位教練協助,表現優異之教練將作為年度優秀教練表揚人員或本會優先推薦國外講習名單之參考辦理。

十七、 代表隊教練遴選:

單位教練只能提報一名為限;如該單位有多位教練時,以秩序冊第一位為主。

十八、 懲戒:

(一) 警告:凡本會會員於競賽中有下列情事者,一律予以警告處罰。

1.在一次競賽中擔任裁判連續判決二次以上錯誤,經仲裁委員會審訂者。

2.在競賽場中有不雅行為者。

3.無正當理由在競賽進行中,向審判長提出抗議者。

(二) 停權:具有下列情事者,停止一切權利。

1. 連續遭到警告三次,仍不知悔改者。

2. 在會場以言行擾亂會場秩序者。

3. 對大會會員施以粗鄙言行及暴力行為者。

4. 在大會場內,以惡劣言行表示抗議者。

5. 競賽中故意拒絕出場,或唆使別人拒絕出場,經查屬實者。

6. 競賽中令不合格選手出賽之教練及該名與賽選手。

7. 比賽中拒絕大會安排之合法裁判者。

8. 申訴案件經仲裁委員會作最後審理決議判決後仍不服判決提出抗議者。

十九、 申訴:

(一) 大會設競賽管理委員會,負責審理裁決競賽申訴案件。

(二) 比賽進行中如有疑義,得使用抗議牌(藍、紅牌)向主審裁判提出異議,由該場地之陪審裁判及審判長進行錄影重播(video replay)再進行裁決,該裁決為最終之判決,教練對於該裁決不得再提出異議;但如係因對手資格不符或對其他非競賽之因素有異議者,得使用大會之申訴書向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提出抗議之教練需經領隊同意並繳交申訴金5,000元整,正式向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競賽管理委員會立即召開會議審理,並於下場競賽開始前以書面公佈審理之結果。

(三) 申訴成立則退回申訴金,否則該申訴金沒收充作大會基金。

(四) 競賽管理委員會裁決賽程抗議事項之措施:

1. 如係嚴重而故意之誤判。

(1) 更正錯誤。

(2) 失職之裁判並取消其擔任裁判資格。

2. 如係評分表之計算錯誤或競賽規則不熟悉、裁判疏忽之誤判。

(1) 更正錯誤。

(2) 失職之裁判並暫停擔任本市裁判一年。

(五) 競賽管理委員會審理抗議事項之判決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六) 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選手及隊職員,一律取消個人及團體所得之成績。

(七) 對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10分鐘,同時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越級者,除當場向審判長報告外,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一經查明屬實,取消個人及團體所得之成績。

(八) 比賽進行中不得向裁判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二十、 本要點經新北市政府體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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