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臺北市中正盃柔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宗 旨:
為遵照政府提倡全民體育之訓示、發展柔道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振我國柔道運動風氣,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
二、 指導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三、 主辦單位:
四、 承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五、 協辦單位:
臺北市立大同高中、臺北市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臺北市吉林國小。
六、 報到、比賽日期:
(一)報到日期:113年10月19日(星期六)上午7時
(二)比賽日期:113年10月19日(星期六)上午9時、113年10月20日(星期日) 上午8時。
*請注意*個人組報名選手眾多隨時調整比賽組別。
七、 比賽地點:
臺北市體育館7樓羽毛球場(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10號)
八、比賽分組:
(一) 團體組:
每隊七人(正選五名、候補二名)。
1.社會男子特別組:(不分段級、體重)
2.社會男子甲組(上段分體重)
3.社會男子乙組(未上段分體重)
4.社會女子甲組(上段分體重)
5.社會女子乙組(未上段分體重)
6.高中男子組(不分段級分體重)
7.高中女子組(不分段級分體重)
8.國中男子組(不分段級分體重)
9.國中女子組(不分段級分體重)
10.國小男子組(限體重)
11.國小女子組(限體重)
(二) 個人組:
1.社會男、女、甲、乙組 (分體重)
2、高中男、女子組 (分體重)
3.國中男、女子組(分體重) 4、國小男、女子組(分體重).
註一:團體組各組報名隊數未達三隊時,取消該組比賽。
九、 參加資格:
(一) 團體組:
學生組之團體賽必需以學校名義報名,國小組除外。 高中、國中、國小組均應為在學之學生,年齡限制如下:
(1)高中組:20歲以下(民國93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2)國中組:16歲以下(民國97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3) 國小組:12歲以下(民國101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限五、六年級生。
如柔道委員會或道館報名參加國小組團體賽,其限制如下:
(A)選手均應為在學之學生。 (B)選手所就讀學校並無柔道隊或所屬學校無派隊參賽。
(4) 特別組:凡年滿40歲以上(民國74年10月19日以前出生者),不分段級、體重。
(二) 個人組:
1.以學校或團體會員名稱報名參加。
2.高中、國中、國小組均應為在學之學生,年齡限制同團體組之規定。
十、 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9月26日(星期四)截止(以e-mail傳送日期為憑);
※請注意各組公告時間,公告隔日開放一天修改報名名單,逾期恕不再受理更改名單及排籤。
※請報名單位提供中華民國柔道總會核發教練證
十一、報名手續:
(一) 一律採用MAIL報名,+
(二) 報名網址 lua201812@yahoo.com.tw,主旨請寫報名單位名稱,每位參賽選手皆需填寫(單位名稱、個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參賽項目、級別),俾便辦理個人保險事宜始完成報名。
(二)報名費:社會、高中、國中、國小團體組-每隊:1,000元整,社會、高中、國中,國小個人組-每人:300元整。
十二、比賽分級:
(一)社會男子甲、乙組:
依體重分為七級(甲組:上段者,乙組:未上段者)。
- 第一級:60 公斤以下(含 60 公斤)。
- 第二級:60.1 公斤至 66 公斤。
- 第三級:66.1 公斤至 73 公斤。
- 第四級:73.1 公斤至 81 公斤。
- 第五級:81.1 公斤至 90 公斤。
- 第六級:90.1 公斤至 100 公斤。
- 第七級:100.1 公斤以上。
(二)社會女子甲、乙組:
依體 重分為七級(甲組:上段者,乙組:未上段者)。
- 第一級:48 公斤以下(含 48 公斤)。
- 第二級:48.1 公斤至 52 公斤。
- 第三級:52.1 公斤至 57 公斤。
- 第四級:57.1 公斤至 63 公斤。
- 第五級:63.1 公斤至 70 公斤。
- 第六級:70.1 公斤至 78 公斤。
- 第七級:78.1 公斤以上。
(三)高中男生組:
依體重分為八級。
- 第一級:55 公斤以下(含 55 公斤)
- 第二級:55.1 至 60 公斤
- 第三級:60.1 至 66 公斤
- 第四級:66.1 至 73 公斤
- 第五級:73.1 至 81 公斤
- 第六級:81.1 至 90 公斤
- 第七級:90.1 至 100 公斤
- 第八級:100.1 公斤以上
(四)高中女生組:
依體重分為八級。
- 第一級:45 公斤以下(含 45 公斤)
- 第二級:45.1 至 48 公斤
- 第三級:48.1 至 52 公斤
- 第四級:52.1 至 57 公斤
- 第五級:57.1 至 63 公斤
- 第六級:63.1 至 70 公斤
- 第七級:70.1 至 78 公斤
- 第八級:78.1 公斤以上
(五)國中男生組:
依體重分為十級
- 第一級:38 公斤以下(含 38 公斤)。
- 第二級:38.1 公斤至 42 公斤。
- 第三級:42.1 公斤至 46 公斤。
- 第四級:46.1 公斤至 50 公斤。
- 第五級:50.1 公斤至 55 公斤。
- 第六級:55.1 公斤至 60 公斤。
- 第七級:60.1 公斤至 66 公斤。
- 第八級:66.1 公斤至 73 公斤。
- 第九級:73.1 公斤至 81 公斤。
- 第十級:81.1 公斤以上。
(六)國中女生組:
依體重分為九級
- 第一級:36 公斤以下(含 36 公斤)。
- 第二級:36.1 公斤至 40 公斤。
- 第三級:40.1 公斤至 44 公斤。
- 第四級:44.1 公斤至 48 公斤。
- 第五級:48.1 公斤至 52 公斤。
- 第六級:52.1 公斤至 57 公斤。
- 第七級:57.1 公斤至 63 公斤。
- 第八級:63.1 公斤至 70 公斤。
- 第九級:70.1 公斤以上。
(七)國小男、女生組:
依體重分為九級
- 第一級:26 公斤以下含(26 公斤)。
- 第二級:26.1 公斤至 30 公斤以下。
- 第三級:30.1 公斤至 33.0 公斤。
- 第四級:33.1 公斤至 37.0 公斤。
- 第五級:37.1 公斤至 41.0 公斤。
- 第六級:41.1 公斤至 45.0 公斤。
- 第七級:45.1 公斤至 50.0 公斤。
- 第八級:50.1 公斤至 55.0 公斤
- 第九級:55.1 公斤以上。
十四、 比賽制度:
- 團體組:採單淘汰賽 (3隊採循環賽)。
- 個人組:採國際柔道總會 (IJF)單淘汰賽制。
十五、 獎勵:
(一) 團體組:各組前三名(第1,2,3,3名)由大會頒發團體組獎盃壹座,並頒發團體組選手獎狀、獎牌。
(二) 個人組:各級前三名(第1,2,3,3名)由大會頒發獎牌及獎狀。
十六、抽籤:
113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舉行各組團體賽抽籤,未到場者由大會派員代抽,事後不得異議。其他組別如個人賽由本會代抽。
十七、 注意事項:
(一) 選手過磅10月19日上午7時至8.30過磅團體賽選手,個人賽亦可過磅,團體賽選手證適用個人賽、10月20日上午7時至8.00過磅個人賽,選手過磅時應檢具下列證件
1.選手證。請粘貼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並詳填參加單位、姓名、級組別。
2.社會組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3.高中、國中組攜帶學生證。
4.國小組一律攜帶在學證明(須貼照片,並加蓋章戳)或學生證。
5.若身分證遺失、須提出戶政事務所出具之臨時身分證明書(須貼有照片,並加蓋章戳)。
6.凡未帶或未帶齊證件者,一律取消比賽資格,不予過磅。
(二) 完成過磅通過後,於出場比賽時,一律以選手證為憑,其餘證件請自行妥慎保管。
(三) 團體賽出場選手體重限制如下:(以下級數之體重同個人組分級之體重)
1.社會男、女甲乙組:先鋒限第1、2級,次鋒限第2、3級,中堅限第3、4級,副將限第4、5 級,主將分第6、7級,出場順序依照級數順位。
2.高中男、女組:先鋒限第1、2級,次鋒限第3、4級,中堅限第4、5級,副將限第5、6級,主將限第7、8級,出場順序依照級數順位。
3.國中男、女生組:先鋒1、2、3級,次鋒限3、4、5級,中堅限5、6、7級,副將限6、7、8 級,主將8、9、10級,出場依照級數順序、體重則由輕至重。
4.國小組先鋒限第2、3、4級,次鋒限第3、4、5級,中堅限第4、5、6級,副將限第5、6、7級,主將限第7、8、9級,出場依照級數順序、體重則由輕至重。
(四) 經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之要求。
(五) 凡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內政部警政署段級審查會通知升段格式測驗者,不得報名參加乙組之比賽,違者如經大會查證屬實或他隊抗議,則取消「全隊」比賽資格與成績,並提交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六) 凡以不正當手段或違背柔道武德精神之團體或個人參加比賽,經大會查證屬實或他隊抗議成立,則取消「全隊」或「個人」比賽資格與成績,各該單位之教練、管理及個人均須負連帶責任,並提交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七) 團體組每人限參加1隊(可跨組)。若個人組同時報2級比賽,由本會裁定較重一級比賽, 報名費不予退還。
(八)為顧及比賽選手之安全及法律責任問題,凡未滿十八歲之男、女選手應備有家長同意書(須由家長或教練同意並簽名或蓋章)並於報到時繳交,違者一律取消比賽資格。
(九)凡應聘大會裁判人員,不得兼任教練工作。凡任教練者,大會將不予聘任為裁判。
(十)凡參加比賽之選手,請務必準備潔淨且合乎規定之柔道服裝,並攜帶拖鞋及毛巾。
(十一)女子選手懷孕者不得報名參加比賽,柔道衣內須穿著白色圓領運動衣。
(十二)選手柔道服上限用學校、道館、單位名稱。(其他標誌需符合IJF(國際柔道總會)規定。
(十三)參賽單位領隊、教練(*不得報名超過四位*)、管理人員應嚴格要求該隊選手維持比賽會場內之環保及秩序。
十八、 申訴抗議:
(一) 凡爭論事項,本規程未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二)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領隊會議時提出,會後概不受理;其他事端,應由領隊或教
練於該場比賽後雙方選手尚未離開該比賽場地前提出抗議書,並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裁決。
(三) 凡提出抗議者須同時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所提抗議案經決議無效時該保證金充公。
十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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