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臺北市田徑週末測驗賽.第五場
一、宗 旨:
為積極推廣田徑運動,提高田徑技術水準,培育田徑人才。
二、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
三、主辦單位:
四、共同主辦單位:
五、競賽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 11 月 30 日 (星期六)。
六、競賽地點:
臺北田徑場(臺北市敦化北路三號)。
七、競賽分組與參加資格:
(一)學校組:歡迎本市及北區其他縣市學校組隊參加。
1.國小女生組 2.國小男生組
3.國中女生組 4.國中男生組
5.高中女生組 6.高中男生組
(二)公開組:歡迎對田徑運動有興趣者報名參加。
7.公開女生組 8.公開男生組
八、參賽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113年11 月11 日(星期一)至 11月22 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手續:請至 http://www.tmtfa.com.tw 報名。各單位於網路報名完成後,須列印報名資料,並加蓋單位印章及承辦人職名章(個人組請自行簽名確認),將(1)報名表、(2)繳費明細表(核章版)及(3)已繳費之「轉帳憑證/匯款收據影本」(請務必上傳至報名系統,俾便資料核對),掃描或拍照成電子檔,email至 taipeiaa8@gmail.com。
承辦人聯絡電話:吳小姐-0917273852。
或留言客服信箱: jordan0327@gmail.com
(三)報名費用:每人新臺幣100元。繳費方式:可利用銀行匯款、ATM轉帳或網路繳費方式,紙本匯款時請務必加註報名單位名稱於備註欄。如為數位轉帳,請將轉帳證明拍照上傳至報名系統,俾便行政人員核對。報名費收款-本會活動專款專戶帳號資料如下:銀行:005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帳號: 063001043317,戶名:王禎祥。
(四)各單位每項報名人數不限,每人限報3項(接力除外)。
(五)學校單位請以校名報名參加,校名以8個字為限。
(六)報名問題:如有任何報名問題,歡迎來信客服信箱。
(七)臺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聯絡人:吳小姐 0917-273852
九、競賽項目:
組 別 | 項 目 |
國小女 | 跳高、跳遠、鉛球(6P) 、壘球擲遠100公尺、200公尺、4×100公尺、4×200公尺 |
國小男 | 跳高、跳遠、鉛球(6P) 、壘球擲遠100公尺、200公尺、4×100公尺、4×200公尺 |
國中女 | 跳高、跳遠、鉛球(3Kg)、鐵餅(1Kg)、標槍(500g)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4×100公尺、4×400公尺 |
國中男 | 跳高、跳遠、鉛球(5Kg)、鐵餅(1.5Kg)、標槍(700g)、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4×100公尺、4×400公尺 |
高中女 | 跳高、跳遠、鉛球(4Kg)、鐵餅(1Kg)、標槍(600g)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4×100公尺、4×400公尺 |
高中男 | 跳高、跳遠、鉛球(6Kg)、鐵餅(1.75Kg)、標槍(800g)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4×100公尺、4×400公尺 |
公開女 | 跳高、跳遠、鉛球(4Kg)、鐵餅(1Kg)、標槍(600g)、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 |
公開男 | 跳高、跳遠、鉛球(7.26Kg)、鐵餅(2Kg)、標槍(800g)、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 |
十、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公佈最新田徑比賽規則。
十一、附則:
(一)檢錄時間:
徑賽:各項比賽時間30分鐘前。
田賽:各項比賽時間30分鐘前,跳高40分鐘前。
(二)檢錄地點:
徑賽:臺北田徑場134室(檢錄處)。
田賽:直接於各項比賽場地檢錄。
(三)徑賽編配由本會競賽組依參賽人數及成績以電腦編排之。
(四)接力棒次表:無須提交棒次表,各單位接力隊員於賽前30分鐘逕至檢錄處集合點名。
(五)田賽遠度項目比賽每位選手有4次跳(擲)機會。
(六)國小教練可至競賽行政組申請「指導教練證」(押金100元,歸還指導教練證同時退還押金),未配戴指導教練證者不得進場。
(七)大會有權將此項比賽之錄影、相片及成績於世界各地播放、展出、登錄於相關網站或刊物上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
(八)保險:本會在現場將有必要的緊急醫療救護,對於本身疾患引起之病症不在承保範圍內,公共意外險只承保因意外所受之傷害理賠。大會為本次活動針對所有參賽者投保每人新臺幣300萬元之公共意外險(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 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証號正確填寫,避免影響保險權益)。
十二、獎勵:
本比賽不頒發獎牌、獎狀與成績證明。
十三、申訴:
(一)競賽爭議:
1.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依據。
2.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得以口頭向裁判長申訴。
(二)資格認定:若選手資格有疑問時,參加單位須備在學証明或相關證明以備查驗。申訴需在檢錄結束前向競賽組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三)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十四、罰則:
(一)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所有比賽成績。
(二)參賽選手如有不服從裁判判決及行為不檢者,經裁判長判決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十五、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會理事會修訂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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