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
一、 計畫目標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青年學子或回鄉青年依所發掘之農村相關問題導入創意構想,由青年個人、青年組成團隊由一位青年代表提出行動計畫,發揮社會影響力,創造農村三生新價值,以達青年返回農村並留下來服務農村之目標,特訂定本獎勵計畫。
二、 參賽組別
(一) 洄游行動組:年滿十八歲至二十四歲之青年學子個人,曾參與過大專生農stay體驗活動、大專生洄游農村競賽或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等三項活動之一者。
(二) 青年回留組:年滿二十四歲至四十五歲之青年個人。
三、 參賽資格
(一) 本國人士: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之個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外籍人士: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之個人,在計畫執行期間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惟不含大陸及港澳籍人士。
四、 推動重點
鼓勵有想法、有意願進入農村的青年學子或回鄉青年提出具有實驗性或創新性的技術、工法、教育、服務、行銷或科技等創新計畫構想,實質解決或改善農村生活、環境、產業、教育及就業等問題,為農村發展注入新能量,創造社會影響力,並達成農村三生新價值。
五、 獎勵原則
(一) 洄游行動組:經評審通過獎勵者,每年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依實際評審結果核給額度)。
(二) 青年回留組:經評審通過獎勵者,每年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依實際評審結果核給額度)。
六、 執行期程
(一) 洄游行動組: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起為期一至二年。
(二) 青年回留組: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起為期二至三年(本計畫提案執行期程至少二年,最高三年)。
七、 申請作業
(一) 申請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112年9月22日(五)中午12時截止收件。
(二) 申請方式及:
1. 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上網完成填寫申請表單,並上傳相關文件檔,始完成申請作業。
2. 報名網址: https://reurl.cc/b2aAmy
(三) 應備文件:
1. 計畫申請表及證明文件(附件一):
(1) 計畫申請表:請簽章後掃描上傳
(2) 身分證明文件:
(A)本國籍者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籍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有效期限應大於計畫預定執行期程)。
(B)以「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資格參加洄游行動組者,請檢附教師推薦文件。
2. 計畫書(附件二):請上傳原始可編輯檔案(Word檔)。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簽章後掃描上傳
(1) 合作對象同意書(附件三)
(2)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四)
(3) 授權書(附件五)
(4) 執行實作切結書(附件六)
(5) 著作權授權同意書(附件七)
註1:計畫書應以A4規格編製;文字以直式橫書編排並編頁碼,主文以不超過三十頁為原則,其餘以附錄、圖片及照片補充,總頁數以不超過五十頁為原則。
註2:申請資料應完備,不接受事後補件或抽換;資料不齊全、不符規定或逾期送出者均不受理,申請資料審查完畢亦不予退還。
八、 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
1. 資格審查:由本署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或不符參賽資格者,喪失申請資格。
2. 計畫書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署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就計畫完整性、可行性及經費合理性,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 計畫書複審:本署依初審結果,辦理評審委員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依據主辦單位規定辦理簡報審查,必要時評審委員得赴現地訪查。
4. 參與複審簡報時,須由提案申請人親自進行簡報,如提案申請人無親自到場簡報,本署將取消其複審資格。如有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本署得調整簡報形式,若仍無法到場或線上簡報,請於複審前三個工作天報請本署同意後,得以影片方式進行報告。
(二) 審查基準:
複審會議委員評分基準及權重,如下說明:
評分項目 | 權重(%) |
模式創新性與實驗性 | 25% |
議題解決策略與方法 | 25% |
農村議題觀察與分析 | 20% |
問題改善社會影響力 | 20% |
創造模式與被參考性 | 10% |
(三) 計畫書審查結果:本署核定後於官網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者,未入選者則以E-mail 通知。
(四) 利益迴避: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 徵件作業流程
十、 計畫執行流程
十一、 獎勵金撥款方式
(一) 第一期:於收到本署計畫書核定暨請款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第一期領據(含帳戶影本,附件八)、核定計畫書、合作對象同意書(附件三)、身分證明文件(外籍人士應附居留證影本,其有效期限應超過計畫預定執行期程),經本署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六十之獎勵金。
(二) 第二期:於計畫之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檢送該階段成果書面報告資料(含電子檔)及第二期領據(含帳戶影本,附件八),經本署召開計畫期中審查會議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二十五獎勵金。
(三) 第三期: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者,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送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及第三期領據(含帳戶影本,附件八)等,經本署召開計畫期末審查會議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十五獎勵金(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為最後撥款期限)。
(四) 每年度期末將審核該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作為次年度計畫獎勵依據。
(五) 獎勵金撥款將撥付款項預扣所得(若獲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金額扣繳 10%;若獲獎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金額扣繳20%)。(例:請領10萬元,將預扣1萬元,實領9萬元)
十二、 配合事項
(一) 輔導機制:
1. 配合本署及陪伴輔導員等訪視陪伴作業,應親自進行工作報告及提供相關資訊;並參加本署不定期舉辦之執行檢討會議或交流見學等活動,配合狀況得作為計畫執行成果評核參考。另辦理計畫相關重要工作會議及活動時,應通知本署與陪伴輔導員,本署得派員列席。
2. 陪伴輔導員訪視報告,將作為執行計畫之各階段執行撥款及效益評估之重要依據。
(二) 查核及退場機制:
1. 應配合本署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2.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參賽;申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而獲獎者,本署應撤銷其所獲獎勵金,獲獎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勵金。
3. 獲獎之實作計畫,應按原規劃內容、期程完成,除經陪伴輔導員或委員提具書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特殊因素,無法按原定進度或執行期程完成者,致有變更必要者,應於事前向本署申請變更計畫內容,經本署核定後辦理。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廢止或撤銷部份或全部獎勵。
4. 獲獎者應擔保未來確實執行及完成獲獎計畫,須由計畫申請人親自參與本署辦理之期中、期末審查會議,若無法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或偏離原計畫內容宗旨、或執行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及階段成果報告、或繳交之報告內容不實、階段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本署得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視情節輕重,終止計畫並重新檢討獎勵額度,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本署相關獎補助計畫審核之重要參考。無故中途退出者,應無異議退還已核撥之獎勵金,必要時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申請本署青年相關計畫1-5年。
十三、 著作財產權:
(一) 成果資料:獲奬者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宣傳影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署及本署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如成果資料,有使用第三人之著作之情事,獲獎者需取得第三人之授權書(附件五),並將授權書交付機關收存。獲獎者並同意對本署及本署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為擴大公眾近用效益,獲獎者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由獲獎者自行著錄、校對及補充修正,並決定授權範圍及方式,於本署官方網站展示。
十四、 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獎者執行計畫之獎勵金預估規劃如僱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二)本署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三) 執行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新媒體活動訊息、邀請函、海報及出版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署為獎勵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至三週前通知陪伴輔導員及本署。
(四) 獲獎者如有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五) 獲獎者若於計畫中提及非利用自有場域空間進行活化、改善及經營者,建議應簽訂場域租約或環境改善同意書,確保計畫期間得以順利執行,必要時主辦單位得要求出示租約或同意書佐證。
(六) 獲獎者若進行照片及影視等拍攝,需經由當事人同意後進行,避免擅自製作他人肖像、擅自公開別人肖像等,以免侵害他人之肖像權,建議應簽訂肖像權同意書,必要時主辦單位得要求出示肖像權同意書佐證。
(七) 獲奬者於結案時,應將相關成果資料包含各式報告、照片、影視音及相關出版品等電子檔案(上傳規格另行通知),上傳至本署指定之資料庫。
(八) 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計畫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中央政府或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署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獎勵補助之情事,本署將撤銷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九) 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聯絡人: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產業發展及休閒組 周奕成 049-2347348;電子信箱: r96628105@mail.ardsw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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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113年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 申請時間:至112年9月22日中午12時截止收件 獎勵原則 洄游行動組:經評審通過獎勵者,每年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依實際評審結果核給額度) 青年回留組:經評審通過獎勵者,每年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依實際評審結果核給額度)
- 112年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112年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 申請時間: 起至九月十五日中午12時截止收件。 獎勵原則: 洄游行動組:經評審通過獎勵者,每年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依實際評審結果核給額度) 青年回留組:經評審通過獎勵者,每年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依實際評審結果核給額度)
- 110年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110年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十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截止網路收件。 洄游行動組:經評審通過獎勵者,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最低為新臺幣十萬元。 青年回留組:經評審通過獎勵者,每年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最低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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