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屏東藝術館表演活動徵件
一、 計畫目的:
為提供從事藝文工作之團體及個人持續創作及展演舞台,並透過多元展演與藝文體驗活絡屏東藝術館之場館空間,進而提升縣內藝文氣息,開發潛在藝文賞析族群。
二、 申請資格
(一) 團體申請者:於本縣立案之演藝團體(需檢附有期限內之立案證明影本),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證明。
(二) 個人申請者:需為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本縣之個人藝文工作者。
※每個立案團隊或每位藝文工作者至多申請1案。
三、 徵件項目:
(一) 演出計畫:演出形式與編制不限,時間至少60分鐘。
(二) 工作坊計畫:表演藝術相關主題,形式不限,由申請者提供活動所需之教材及材料包,可參加成員至多30人,時間至少 90分鐘。
※相關收費規劃與收入全數由本府辦理。
四、 演出時間:
114年3月至12月週六,需配合屏東藝術館檔期,並依季節或天候狀況彈性調整活動時間及地點。
五、 活動地點:
屏東藝術館(屏東市和平路4-17號)
戶外廣場 | 一樓大廳 | 排練室 |
戶外廣場 一樓大廳 排練室
※需配合本府彈性調整活動地點
六、 演出/活動費用:
依計畫內容,每案核給新台幣至少1萬至多2萬元。
七、 申請方式
(一) 自本計畫公告之日起至114年1月24日17:00止受理申請(郵寄者以 掛號郵戳為憑)。
(二) 應於上述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請繕打並加 蓋單位或個人章)、A4規格完整計畫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二)及立案 證書(或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各一份(勿裝訂),以掛號寄送或專人 送達本處(信封封面詳附件三);郵寄者以掛號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至下午五時送達・附件二計畫書電子檔請燒錄光碟(隨 身硬碟)連同申請紙本資料送達或電子郵 performarts427@gmail.com接受電子投件,請於期間內填妥各表後以電子郵件寄至 performarts427@gmail.com,並以機關回信為投件成功憑據。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三) 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審核結果,概不予退件。
八、 評審作業
(一) 申請案之評審作業由本處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評審 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評審工作;評審 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
(二) 評審標準:為使表演多樣性及增加各類型表演團隊參與,評審小組評 審時得衡酌不同表演類型及其所占比例,並就申請人所提計畫說明書 之內容完整性(佔百分之五十五)、具體可行性(佔百分之二十五)、 及團隊實績(佔百分之十五)、公開演出影音資料(百分之五)等綜 合考量。
(三) 評審結果:評審小組評審結果經本處核定後,於本處網站公告。
(四) 演出日期依評選結果,依序通知選擇。獲准演出者因故取消演出,其 所空出之檔期或本計畫演出期間尚有剩餘之檔期時,本處得就前款獲 核定演出者中,擇優邀請其另加場演出,以活絡場域。
九、 獲准演出者應配合事項
(一) 本處提供硬體設施及技術服務(請參考附件四)。惟如設備不敷使用, 應自洽廠商,並負擔費用。
(二) 需配合提供演出者及節目簡介(250字內)、宣傳照、影音連結,以 電子郵件送至 performarts427@gmail.com。
(三) 應依本處核定之計畫說明書內容確實執行,本處於活動期間將進行考 評,並列為未來再度申請審核之參據。
(四) 活動內容或人數如有異動,應於排定演出日期2週前向本處提出申 請。
(五) 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六) 表演內容如涉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需遵守相關法律,若與他 人發生著作權相關爭議,由入選單位自行負責;若致本處受有損害, 入選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七) 若因故無法如期演出,原則請於排定演出日期2週前向本處提出變更 時間或取消演出;違反者,視同放棄,且本處1年內不再受理申請本 計畫。
(八) 本處有業務急要需求或因上級機關臨時交辦公務須使用演出場地 時,得於原排定演出日期7天前通知獲准演出者變更時間或地點,並 由雙方另行協商調整之。
(九) 配合場館營運及工作時段,原則早場進場時間為演出當日09:00下午 場為當日13:30,演出結束後需於30分鐘內撤場完畢。
(十) 如需繳交保證金或報名費,由機關辦理相關事宜,團隊不得私自向觀 眾收取額外費用,如有相關情事,機關得取消團隊入選資格並於2 年內不再受理團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