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海洋保育在地守護計畫徵件
一、 計畫目標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維護生態系健全、增加海洋環境監測能量、永續利用海洋資源、提高民眾海洋保育意識,及導入廢棄物再利用等理念,鼓勵在地社區、民間團體、學校等多方參與海洋保育事務,以建立多元夥伴關係,共同促進永續發展願景,達長期守護在地海洋環境之目標。
二、 計畫依據
依據行政院113年4月29日核定「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114至119年)」辦理。
三、 申請資格
(一) 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學校 、組織或社區發展協會等團體。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公司及行號 。
2. 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3. 三年內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 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本署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四、 徵件主題
(一) 海洋公民調查
結合傳統海洋知識與現代科學,鼓勵在地團體或民眾,透過科學方法的資料蒐集,例如以臺灣海洋生態系調查手冊、珊瑚觀察(Coral Watch)及珊瑚礁體檢等標準化調查方式,參與海洋保育網之公民科學家回報,促進海洋科學創新發展。
(二) 棲地復育行動
針對特定物種棲息環境及重要海洋碳匯生態系,提出棲地及海洋碳匯生態系 (如:潮間帶、珊瑚礁、紅樹林、海草床、泥灘地、岩礁或藻礁等)復育方案,以復育物種棲地及增值海洋碳匯,並創造有利的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行動。
(三) 友善釣魚行動
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以「友善釣魚、資源永續」為核心理念,提出盤點垂釣資源、營造安全環境、調查垂釣資源利用及推展友善釣魚理念等策略,以實踐友善釣魚行動 。
(四) 潔淨海洋行動
鏈結在地力量辦理海洋環境清潔、維護生態環境 (如清除水下覆網、海洋廢棄物 等)、源頭減量替代方案、循環使用自然資源或結合海洋廢棄物循環再利用概念之具體計畫,以達共同潔淨海洋之目標。
(五) 海洋保護區巡護
針對海洋保護區成立在地巡守隊或執行巡護工作,培養巡護人員必要知能,並引導其以公民科學方式蒐集海洋保護區內物種及棲地資料,以凝聚地方共識共同保護海洋保護區生態環境與資源,倡導海洋永續經營與發展。臺灣海洋保護區清單如附件一。
(六) 海洋保育推廣
利用創意設計、創新教具及媒材等方式推廣海洋保育知識、企業社會責任、環境永續、海洋碳匯等,讓地方民眾、企業了解海洋保育的意義及重要性,進而提升國人海洋保育素養、瞭解海洋碳匯重要性、熱愛海洋、願意以行動投入及落實海洋保育。本項以創意方式傳達海洋保育知識為優先。
※非本署業務主管之淨灘、河川等範疇,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
五、 計畫期程及補助經費
(一) 針對海洋保育議題(符合相應之徵件主題)之工作計畫得申請補助,執行場域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二) 計畫執行期程:以兩年為限,得以一年期或兩年期(連續兩年)申請本計畫,核定計畫推動期程起始日暫定為114年2月1日,各期程分別為:
1. 一年期:114年2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
2. 兩年期:首(114)年以114年2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次(115)年以114年12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
(三) 補助額度:
組別 | 護海洋大實現家 | 海洋保育小推手 |
每案補助經費 | 一年期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兩年期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 | 一年期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兩年期以新台幣60萬元為限 |
組別需求概述 | 本組別需進行更具影響力的保育工作:如棲地的巡守研擬更具效果之檢舉通報網絡;進行海洋生物保育或棲地復育工作時,有國內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支援及帶領,減少試誤學習;計畫具有永續性,能持續在在地區域發酵,或有當地民眾、原民部落等人力與資源投入一起執行,並融入更多的永續發展方向等。 | 本組可為第一次參與海洋保育工作者、保育推廣所需經費較低、計畫規模較小者、宣導對象及地點較無法鎖定在地族群者、學校單位以一學年執行期間為9月開學至隔年 6月畢業者(建議可申請兩年期,跨年度執行)、在重要濕地區推動計畫者等。 |
1. 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詳見附件二。
2. 同一單位(大專院校則以同一科系為限),請依實際提案內容擇一補助額度提出申請及撰寫工作計畫書,如發現同時報名兩組,本署有權退件,不予受理。 3. 最終補助金額將透過本署評選後公告,兩組別一年受補助核定金額為15至50萬不等。 |
(四) 本計畫補助經費以業務費為原則(不含硬體設備購置費用,補助用途別請參考附件三),其他經費支用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配合款應為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以上。
六、 申請作業
(一) 申請日期: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二)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應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網路申請」及「寄送紙本文件」
(依郵戳為憑)。
1. 網路申請:應於前項規定期限內上網完成申請表單。
(申請網址 https://forms.gle/4XNpgoZiur9Eaq8b9)
2. 寄送紙本文件:
(1) 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備妥申請文件一式1份,寄至80661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7樓(海洋保育署-海洋生物保育組)收。紙本文件依掛號郵戳為憑(113年10月15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2) 繳交格式:以A4規格中文撰寫,雙面印刷,直式橫書編排並編頁碼,主文以不超過20頁為原則,其餘以附錄(提案單位過去執行績效或行政配合情形)、圖片及照片補充,總頁數以50頁內為原則。
(3) 申請文件應包含:
A. 計畫申請表(如附件四)。
B. 提案工作計畫書(如附件五)。
C. 證明文件影本(請依申請資格擇一提供):
a.民間團體: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文件及現任負責人當選證明文件。
b.各級學校:學校立案證明文件或計畫負責人之有效期限內教師聘書等。
c.個人資料證明文件:單位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及聯絡方式
(手機電話、地址)。
D. 其他佐證及加分資料:
a. 本計畫屬民間團體提案者(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組織或社區發展協會等),可檢附 3 年內任 1 年曾受相關政府補助完成計畫之實績佐證資料,無則免附。
b. 提案計畫倘有結合企業、學校、在地合作單位、團體或相關機關
(構),請提供合作意向書或相關參考文件尤佳,無則免附。
E.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具備公職人員本人或關係人身分請續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如附件七)。
(4) 申請資料審查完畢一律不予退還。
(5) 申請資料應完備,未完成書面申請作業、資料不齊全、不符規定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七、 審查辦法
(一) 審查基準
評分項目 | 說明 | 權重(%) |
在地連結之完整性 | 提案計畫精神符合在地需求,以及地方培力機制之完整性,有效促進地方民眾共同響應。 | 30% |
解決策略之創新性 | 保育議題之解決方法、運作模式具有創意或創新表現,以及所提解決策略具有獨特性。 | 20% |
計畫價值及影響力 | 符合國際永續發展目標(SDGs),計畫執行可具體改變現狀,創造利於環境面、經濟面及社會面之價值,並推動地方海洋保育發展。 | 20% |
計畫團隊之執行力 | 組織分工完整度,內容規劃具完整性,包含執行方式、技術能力、時程規劃、可行性等提案構想。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合情形。 | 15% |
計畫執行之永續性 | 提案計畫創造地方永續經營及管理的機會,例如導入循環經濟的模式、建立可長久運作的制度等,讓里海精神持續在在地發酵。 | 15% |
※特殊加分項目(計畫內容涉及下列工項):海洋碳匯資源監測、維護或推廣……
(二) 審查方式
1. 資格審查:由本署就書面文件進行資格審查,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通過資格審查者,進入初審。
2. 初審:由本署邀集委員進行提案申請表及工作計畫書之書面審查,擇優進入複審。
3. 複審:由本署邀集委員辦理複審,請通過初審者到場(或線上視訊)方式進行簡報說明,暫定於113年11月16日至11月17日擇期辦理(屆時依實際通知為準)。本署將以電子郵件寄送複審相關資訊與注意事項至提案單位報名之聯絡電子信箱,詳細情形依本署通知內容為主。
(三) 審查結果發布(屆時依實際通知為準)
1. 資格審查結果:本署將以電子郵件各別通知未符合資格之申請團體。符合資格之提案團體直接進入初審階段。
2. 初審結果:本署將於113年11月1日前於官網公布複審入選名單,並以電子郵件各別通知入選團體。
3. 複審結果:本署將於113年11月29日前於官網公布複審決選名單,並以書面通知複審結果。
(四) 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八、 經費撥付
(一) 一年期計畫:補助款分兩期撥款,第一期款撥付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款撥付百分之四十。
1. 第一期經費受補助單位檢送修正工作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領據(收據或發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附件五)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撥付當年度執行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2. 第二期經費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執行達期中進度時(最終期限114年7月31 日),提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並檢附前期已撥經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收支明細表、預算執行進度表、各項支用單據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送第二期款項領據(收據或發票),機關將撥付當年度執行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 兩年期計畫:補助款分四期撥款方式辦理,第一期款撥付首(114)年補助款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款撥付首(114)年補助款百分之四十;第三期款撥付次(115)年補助款百分之六十;第四期款撥付次(115)年補助款百分之四十。
1. 第一期經費:受補助單位檢送修正工作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領據(收據或發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附件五)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撥付首(114)年執行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2. 第二期經費:受補助單位應於首(114)年計畫執行達期中進度時(最終期限114年7月31日),提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並檢附前期已撥經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收支明細表、預算執行進度表、各項支用單據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送第二期款項領據(收據或發票),機關將撥付首(114)年執行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 第三期經費:受補助單位檢送第三期款領據(收據或發票)及首(114)年期末報告審查通過公文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次(115)年執行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請款日期自115年1月1日後始得申請)
4. 第四期經費:受補助單位應於次(115)年計畫執行達期中進度時(最終期限115年7月31日),提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並檢附前期已撥經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收支明細表、預算執行進度表、各項支用單據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送第四期款項領據(收據或發票),機關將撥付次(115)年執行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 經費支用、核銷及計畫結報,應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非科技計畫研提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 結報核銷
(一) 一年期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114年11月30日前繳交成果報告(含電子檔)資料一份、收支明細表、檢送各項支用單據及賸餘款繳回辦理結報。兩年期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114年11月30日及115年11月30日前,分年度繳交全案成果報告(含電子檔)資料一份、收支明細表、檢送各項支用單據及賸餘款繳回辦理結報。
(二) 計畫執行完畢,經費如有賸餘,應如數於補助年度內繳還本署,不得辦理經費保留。
(三) 申請單位以同一或類似計畫,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 進度查核
(一) 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於計畫辦理期間,本署業務單位或受本署委辦專管人員,不定期進行訪視、輔導,並將納入計畫考評重要參據。
(二) 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三) 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計畫執行情形不良,或經本署或受本署委辦專管人員審查後,評定為執行狀況不佳,本署有權停止補助。
(四) 本署視需求辦理學習交流、經驗分享、案例觀摩及成果發表會等會議,以檢討及追蹤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參與。
十一、 計畫預定執行期程
辦理事項 | 時間 | 備註說明 |
入選名單公告 | 113年11-12月 | 於官網公告入選名單,並以書面函文通知受補助單位。 |
計畫書核定 | 114年1-2月(暫定) | 入選者修正工作計畫書,並函送本署辦理核定(計畫書須經核定始開始執行。) |
期初教育訓練與培訓工作坊 | 114年3-4月(暫定) | 入選團體必須派員參與期初教育訓練與相關培訓工作坊,相關課程與參與規定將於計畫核定後公告。 |
第一階段核銷作業與期中審查 | 114年6-8月(暫定) | 提送第一階段核銷文件,並依照本署提供之期中報告格式,繳交期中報告含電子檔以辦理期中查核。
※期中核銷以第一期款核撥金額60%以上之各項使用單據送署辦理,通過後即可申請補助款項。 (詳細期程將於計畫核定後公告。) |
訪視作業 | 計畫執行期間 | 本署與專案管理團隊將派員了解執行狀況,並適時給予協助及計畫討論,請配合辦理。
(訪視會依各團體計畫執行狀況,與團體討論後規劃安排期程。) |
成果發表會 | 114年10-11月(暫定) | 入選團體須派員參與本署舉辦之成果發表會(辦理時間及場地另行通知)。 |
第二階段核銷與結案作業 | 114年11月30日前 | (一)一年期計畫
提送第二階段核銷文件,並繳交成果報 告含電子檔資料,辦理結案。 (二)兩年期計畫 提送第二階段核銷文件等資料。 |
以下為兩年期計畫期程 | ||
第三階段核銷作業與期中審查 | 115年6-8月(暫定) | 提送第三階段核銷文件,並依照本署提供之期中報告格式,繳交次(115)年期中報告含電子檔以辦理第二年期中查核。
※第二年期中核銷以第三期款核撥金額 60%以上之各項使用單據送署辦理,通過後即可申請補助款項。 (詳細期程將於計畫核定後公告。) |
訪視作業 | 計畫執行期間 | 本署與專案管理團隊將派員了解執行狀況,並適時給予協助,請配合辦理。
(訪視會依各團體計畫執行狀況,與團體討論後規劃安排期程。) |
成果發表會 | 115年10-11月(暫定) | 入選團體須派員參與本署舉辦之成果發表會(辦理時間及場地另行通知)。 |
第四階段核銷與結案作業 | 115年11月30日前 | 提送第四階段核銷文件,並繳交全案二年成果報告含電子檔資料,辦理結案。 |
十二、 違規處理
本署得監督及查核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視違規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部分或全部補助。違規者須依本署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參加徵選之提案計畫,如有資料不實、涉及相關違法等情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違反者,取消申請提案資格;已獲選並接受補助者,取消資格且不予補助,並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
(二)若未完成計畫之執行(含階段審查、考核未通過或因故中止等情形),經本署審查階段完成之成果內容,並繳交階段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含電子檔資料),得依該階段已執行項目憑單據辦理核銷作業,其餘已撥付款項須繳回本署,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停止補助該單位 1 至 2 年。
(三)未經本署同意中止計畫執行者 ,應繳回已撥付款項,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停止補助該單位 3 至 5 年。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且未依規定辦理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者。
(五)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補助案。
(六)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七)申請計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有重複申請補助之情形。
(八)其他違反本須知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九)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三、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提案通過審查者,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等,修正提案工作計畫書,並於計畫核定後開始執行。
(二) 各提案計畫經核定,不得任意變更。因客觀條件變更,致原核定預算不能配合需要時,應填具預算調整明細表並敘明理由,但每項計畫修改預算應函報
本署一次為限,且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經費變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不受此限。
(三)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含所有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新台幣 150 萬元),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四) 各受補助單位應協助本署各項推廣事宜。如受本署之邀約,應派員配合參與本署相關工作或協調會議、教育訓練、工作坊、成果展示、發表或研討會及執行訪視作業等,並遵守相關會議決議及審查意見。
(五) 計畫執行期間應確實遵守學術倫理規範,成果之內容如有參考或引用他人圖文或照片者,計畫人員應註明其來源出處及原作證者姓名,或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署基於非營利推廣之需,享有受補助計畫之執行相關成果(含成果報告書、照片及影片等)之使用權。
(七) 如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八) 計畫執行所中所使用之相關文宣,應附註「海洋保育署」為指導或補助單位。
(九)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函文或公告辦理。
(07)338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