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表演藝術活動徵選計畫.上半年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一、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對個人、團體、機構辦理藝文活動,捐助之對象、條件、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有明確規範,以達公平、公正、公開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各級地方政府、公私立學校。
(二) 已立案之人民團體、基金會、演藝團體。
(三) 接受本局邀請或委託從事文學、民俗、藝術、文化資產保存及展演藝術創作之個人。
(四) 設籍本縣實際參與文化藝術活動之個人,且須為該活動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三、
本要點以受補助對象辦理各項活動所需之消費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包括採購固定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但經專案計畫核定之補助,不在此限。補助之經費由本局參照「縣市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擇項補助辦理。
四、
本要點補助金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配合本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之活動,或經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應於活動辦理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應備文,並載明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 申請人為團體者,應附團體立案證明影本、稅捐稽徵單位核發之稅籍編號文件影本;為個人者,應附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申請補助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
(四) 如有向不同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明列補助機關及申請補助金額。
六、 本要點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 本局接獲申請案件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並填具審查報告表(如附件三)併原申請案,簽會會計室後,依行政程序逐級上呈。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審查委員由本局另聘之。
(二) 本局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對不予補助者,應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人;准予補助者,應通知其備具相關文件及掣據請款。
七、 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若逢會計年度則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備文及領據、活動成果報告(含活動相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有其他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及支出憑證等資料報本局核撥。
- 受補助對象接受二個機關以上經費補助,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 領據應加蓋受補助對象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不得兼代)或經手人之職章,俾憑撥款。
- 受補助對象,對於各類經費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結報時應檢附所得稅扣繳切結書。
八、
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一)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二) 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 拒絕接受評鑑或查核者。
(四) 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五)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準依相關規定辦理。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表演藝術活動徵選計畫相關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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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下半年苗栗縣表演藝術活動徵選計畫112年下半年苗栗縣表演藝術活動徵選計畫 徵件時間:112年1月16日至112年2月20日。 徵件對象: (一)已立案之人民團體、演藝團體。(須於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有案) (二)從事演藝活動創作之個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 演藝活動時間以1小時至1時30分之設計為原則
- 112年上半年苗栗縣表演藝術活動徵選計畫112年上半年苗栗縣表演藝術活動徵選計畫 徵件時間: 111年7月20日至111年8月31日(以郵戳為憑)。 演藝活動時間以1小時至1小時30分之設計為原則。 徵件對象: 已立案之人民團體、演藝團體。(須於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有案) 從事演藝活動創作之個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
- 110年苗栗縣下半年表演藝術活動徵選110年苗栗縣下半年表演藝術活動徵選 徵件時間:110年1月21日至110年2月28日(以郵戳為憑)。 徵件對象: 已立案之人民團體、演藝團體。(須於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有案) 從事演藝活動創作之個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 徵件內容:舞蹈類、音樂類、戲劇類、戲曲類、其他類。
- 苗栗縣。109年下半年表演藝術活動徵選計畫苗栗縣。109年下半年表演藝術活動徵選計畫 徵件時間:109年2月1日至109年2月29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徵件對象: (一)已立案之人民團體、演藝團體。(須於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有案) (二)從事演藝活動創作之個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