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國大專校院羽球排名積分賽
第一條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 107 年 10 月 4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070035498A 號函辦理。
第二條 宗旨:
為推廣全國大專校院羽球運動並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特此辦理本賽會。
第三條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第四條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第五條 承辦學校:
臺北市立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長庚科技大學
第六條 贊助單位:
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比賽地點及日期:
一、分站積分賽:
(一)臺北市立大學:中華民國108年9月21日(星期六)至22日(星期日)
(二)國立中山大學:中華民國108年10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三)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中華民國108年11月2日(星期六)至3日(星期日)
(四)長庚科技大學:中華民國108年12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二、年終總決賽:內湖網球中心:中華民國108年12月21日(星期六)至22日(星期日)
第八條 競賽項目及人數限制:
一、項目
(一)男生單打
(二)女生單打
(三)男生雙打
(四)女生雙打
(五)男女混合雙打
二、人數限制:
(一)每位運動員至多報名2項。
(二)各分站賽報名人(組)數:單打以128人為上限、雙打以64組為上限。
(三)各校每分站至多報名正取男單2人、女單2人、男雙2組、女雙2組及混雙2組, 備取男單2人、女單2人、男雙2組、女雙2組及混雙2組。
(三)備取遞補方式:以各校報名確認送出時間順序遞補備取一,若尚未額滿時,再由備取二遞補。
第九條 參賽資格:
一、 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8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1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三、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並由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書(如附件一)中具結,始能報名參加。
四、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報名參賽。
五、 參賽分組限制:(一)一般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二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三款情事,及未受第五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二)一般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二款參賽資格且無第三款情事,及未受第五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
(一)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二)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
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三)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四)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
(五)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及競賽規程第十條第七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六)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七)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符合本條第六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 10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
2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1 |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3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2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4 |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 13 |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
5 |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4 |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6 |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 15 |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6 |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 ||
7 |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 17 |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8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 18 |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9 |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9 |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
第十條 種子及抽籤原則:
一、分站積分賽:
(一)第一站前四名為第二站之種子,並保留優先報名參賽權利,若無報名則由候補人(組)依序遞補,但無種子權利。
(二)第二站前四名為第三站之種子,餘以此類推。
(三)同學校之參賽運動員以第一輪錯開為原則。
二、年終總決賽:依各組積分高者排序前四種子,餘抽籤決定之。
第十一條 比賽制度:
一、分站積分賽:採單淘汰賽制,每場採一局31分計算,16分交換場地,先得31分者為勝。
二、年終總決賽:依照世界羽聯BWF之規則,採3局2勝21分制。
第十二條 比賽積分:
第一名:2500分第二名:2130分
第三到四名:1750分第五到八名:1370分第九到十六名:920分
第十七到三十二名:550分註一:單、雙打積分不得合併計算;雙打以各組積分採計,不採計個人積分。
註二:依各分站個人加總積分高者擇前12名進入年終總決賽。
如遇積分相同時其比序方式依序如下:
一、參加分站賽次數多者
二、總勝場率(總勝場數/總負場數)高者
三、總勝分率(總得分數/總負分數)高者
四、若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註三:積分取得必須經由對戰後才可取得積分。
第十三條 比賽規定:
一、競賽運動員必須準時出賽,經點名超過5分鐘仍未出場比賽視同失格。
二、 運動員出場比賽,須持有照片之學生證(學生證若有註冊章蓋章處,則須蓋上當學期註冊章);若學生證無註冊章蓋章,則須檢附在學證明,以備查詢;如遇學校行政作業等特殊狀況,得提供相關證明佐證,以示證明參賽身分。
三、 非當場比賽之運動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內,比賽已結束之運動員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到觀眾席觀看球賽,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四、 運動員如遇連場則應給予10分鐘休息,大會有權調整比賽時間與場地,不得異議。
五、 比賽前一日均不開放場地提供練習,僅於比賽期間當日第一場表定時間前開放練習。
第十四條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羽球規則,如對規則解釋有所爭議, 由審判委員會解釋。
第十五條 器材檢定:
一、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羽球規則之規定。
二、比賽用球:美津濃MS-70羽毛球。
第十六條 報名手續:
一、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http://www.ctusf.org.tw/),以學校報名為單一窗口,並依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報名系統規定辦理。
二、 報名費繳交方式:
(一)報名費請以匯票繳交,各站報名費須於每站報名截止日後2天內繳交完畢,期限前未繳交者視同取消參賽資格。
(二)匯票抬頭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並以掛號信方式寄至: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競技組張志強收。且於信封註明「2019全國大專校院羽球排名積分賽」。
三、 各分站報名時間:
(一)臺北市立大學站: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星期二)至12日(星期四)
(二)國立中山大學站: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星期一)至10月4日(星期五)
(三)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站: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星期一)至25日(星期五)
(四)長庚科技大學站: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星期一)至29日(星期五)
※各站自報名日上午8時起,報名截止日為下午5時止。
四、 報名費:
(一)個人單打新臺幣400元、個人雙打每組新臺幣800元;每項目第二次報名費為
每人次新臺幣200元;凡報名者贈送每人紀念衫乙件(報名兩組者亦只送乙件);報名第二次則不再贈送紀念衫。
(二)抽籤後不得再更改名單且不得退費。
(三)贈送紀念衫樣式及尺寸如下(本屆賽會紀念衫,市價新臺幣880元)
第十七條 抽籤方式:
採電腦亂數排序產生,抽籤時間另行公告。
第十八條 競賽申訴處理方式: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
二、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
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方予受理,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送請審判委員會審議,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三、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
四、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技術(審判)委員會裁定;運動資格爭議申訴案件。如經裁定其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九條 獎勵:
一、各站前八名運動員頒發獎狀乙紙;前三名頒發獎品。
二、年終總決賽前八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品;並頒發各組第一名獎助學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第二名獎助學金新臺幣壹萬元整及第三名獎助學金新臺幣伍仟元整。
第二十條 罰則:
一、 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經申訴後查證屬實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取消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 參加學校之職員、運動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由該種類裁判長逕行裁定停賽, 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議判決,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運動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運動員參加次年之比賽權利。
2.除以上罰則外,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行政機關議處。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本賽事任何職員之權利。
2.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議決後,得報請教育部備查取消該隊相關人員參加次年之比賽權利。
(三)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委員會議決後,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得報請教育部備查取消該隊相關人員參加次年之比賽權利。
三、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本賽會任何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處分之。
四、 運動員無故棄權,除取消該分站所有繼續參賽資格(含積分)外,並得取消次年之比賽權利。
五、 各學校運動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規則規定之服裝。
六、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學校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學校之職員,否則取消其職員資格。
七、審判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競賽組等)不得兼任各參賽學校職員,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第十九條 裁判遴聘:
一、 審判委員、裁判長:審判委員由承辦學校推薦3位;裁判長由承辦學校推薦。
二、 裁判人員:
(一)為撙節比賽經費、提升地方裁判水準及活絡比賽現場,各站裁判以聘請比賽當地具備國家B級以上裁判資格者為原則。
(二)各站裁判總員額,以各站參賽人數、賽程實際編排場次、比賽天數,依實際需求聘任。
第二一條 技術會議:依各區辦理比賽賽前一日晚上7點於比賽場館舉行。
第二二條 保險:主辦於賽會期間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請參賽運動員自行辦理必要之保險。
第二三條 本規程由大專體總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註
一、 報名一經確認後,不得增減職員及運動員人數,參加學校事先務必審慎辦理。報名費寄達後 一律不予退費。
二、 各校得至多設領隊 1 人、教練3人及管理1人;教練至少須報名 1 人。